1、附件: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升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建设部相关纳入国务院决定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要求(建设部令第135号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应该遵守本要求。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企业,必需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全
2、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域所属工商初始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六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以下: (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三)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
3、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其它人员含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6人; (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要求职业年纪; (六)企业和专职人员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含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社会基础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内无本要
4、求第二十一条严禁行为。 第七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以下: (一)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资质证书满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三)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四)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人,其它人员应含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人; (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要求职业年纪;(六)企业和专职人员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
5、系由国家认可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含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社会基础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 暂定时内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年内无本要求第二十一条严禁行为。 第八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以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60%,其出资人为自然人; (二)技术责任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6、书,并含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其它人员应含有造价员从业资格;含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四)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要求职业年纪; (五)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签署正式劳动协议,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必需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含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七)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社会基础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7、第九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该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协议和企业为其缴纳本年度社会基础养老保险费用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公证书;(五)企业缴纳营业税收入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营业税完税证实;企业营业收入含其它业务收入,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财务审计汇报;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八)固定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实; (九)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
8、制、财务管理等制度;(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材料。第十条新设置企业资质等级根据本要求第八条暂定级资质标准核定,暂定时为二年。暂定时内满1年后达成乙级资质核定标准者,可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时满2年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核定标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撤销其资质。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和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按企业初始工商登记隶属关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每十二个月定时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前
9、两个月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受理时间。 第十三条初审和批按时限为2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批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甲级、乙级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暂定级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该在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上申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甲级、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期为三年,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使用期为二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到使用期届满30日前,如继续从事工
10、程造价咨询活动,且继续满足对应许可条件,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使用期。 第十六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使用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使用期手续。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延续使用期,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使用期手续。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本要求第十条之要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称、住所、组织
11、形式、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够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但应该符合对应资质等级条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只能由分立后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该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方由各方协商确定;其它各方根据新设置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第十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5000万元人
12、民币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承接各类建设工程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范围包含: (一)建设项目提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及经济评价汇报编制和审核;(二)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工程概预算编制和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和控制;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协议价款确实定(包含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协议价款签署和调整(包含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计算)和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完工结(决)算汇报编制和审核等; (四)建设工程全过程项目管理,包含工程造价管理、协议管理、风
13、险管理等; (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司法判定和仲裁咨询; (六) 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收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标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严禁其它行为。第二十二条 外省入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在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域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第二十三条 省、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检验。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自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