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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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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139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五)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我省政府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研究确定省级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下达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十)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   第九条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第十条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三)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并在采购结束后将采购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本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准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办法,仍按我厅陕财采购(1999)001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凡采购限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三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仍按我厅陕财采购(1999)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策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 、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地、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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