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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_T 1971-2021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高清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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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73-010 CCS D 0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19712021代替 DB34/T 1971-2013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guideline for underground coal mine 2021-01-25 发布 2021-02-25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4/T 1971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34/T 1971-2013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与

2、 DB34/T 1971-2013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范围”的内容;b)增加了 AQ 1016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MT/T 988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和 AQ 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三项引用标准;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引导语、GB 50388-2016煤矿井下机车运输信号设计规范、MT 820煤矿用带式输送机 技术条件、MT/T 1097-2008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AQ 1064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删除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四项法律

3、法规;c)增加了设备报废、双控机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容(见 4.12、4.14、“注”);更改了设备选型、购置计划、安装、试运转、验收、性能测试、新型设备投入使用前的培训、设备管理等内容。(见 4.2、4.3、4.5、4.6、4.11、4.13,2013 年版的 4.2、4.3、4.4、4.5、4.6、4.7、4.13、4.14、4.15);删除了包机制管理的相关内容(见 2013 年版的 4.8);d)增加了组织机构的内容,规定了辅助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人员、管理制度体系(见 5.1、5.2);删除了机构与职责的内容(见 2013 年版的第 9 章);e)更改了地面运输线路的环境等要求内

4、容。(见 6.1.1、6.1.2、6.2.4、6.3,2013 年版的 5.1.1、5.1.2、5.2.5、5.3);删除了地面运输“矸石山”相关内容(见 2013 年版的 5.2.4、5.4.2、5.5.2);f)增加了立井提升监测系统、提升装置中心线定期校验(见 7.2.7、7.4.1);更改了上下口抵车作业要求、视频监视安装部位要求、人与物混合提升要求(见 7.2.4、7.2.5、7.4.2,2013年版的 6.2.5、6.2.6、6,4.2);删除了立井提升设施中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见 2013 年版的 6.2.1、6.3.1、6.4.1);g)增加了矿井巷道配风量、蓄电池动力或柴油动

5、力装置保护装置、柴油机加油硐室设施、蓄电池机车电池要求、高瓦斯矿井架线电机车使用要求、蓄电池电机车充电要求、人力推车内容(见 8.1.2、8.2.8、8.2.9、8.2.10、8.3.3.3、8.4.1.7、8.4.1.8、8.4.4.1、8.4.4.2、8.4.4.3、8.4.4.4);更改了平巷运输中的水沟盖板要求、管线电缆敷设要求、信号等集控系统设置原则、视频监视要求、道路道岔铺设要求、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的通用要求、带式输送机运行、机车司机要求、列车停车操作要求、电机车运行要求、平巷运送人员要求、人与物料的运输要求(见 8.1.4、8.1.6、8.2.1、8.2.3、8

6、.3.1.1、8.3.5.1、8.3.5.5、8.3.5.5.1、8.4.1.1、8.4.1.3、8.4.1.6、8.4.1.14、8.4.2.1、8.4.2.10、8.4.2.12,2013年版的 7.1.6、7.1.8、7.2.1、7.2.5、7.3.1.1、7.3.5.1、7.3.5.5、7.3.5.5.1、7.3.8.2、7.4.1.1、7.4.1.5、7.4.1.7、7.4.2.2、7.4.2.9、7.4.2.12);删除了平巷设施、设备中引用法律法规的条款(见2013年版的7.1.2、7.1.3、7.2.3、7.3.1.4、7.3.2.2、7.3.2.3、7.3.2.4、7.3.2

7、.5、7.3.3.3、7.3.4.2、7.4.4);h)增加了斜井(斜巷)中信号的设施要求、提升绞车安全检验检测要求(见 9.2.2.1、9.3.1.2);更改了斜井(斜巷)中巷道设施要求、水沟盖板要求、绞车设备要求、防护要求、绞车安装基础的要求、硐室要求、跑车防护装置要求、捕车装置要求、阻车器的设置要求、司机通讯要求、其他设备要求、斜井运人要求、斜井施工要求(见 9.1.1.2、9.1.1.4、9.3.2.2、9.3.2.3、DB34/T 19712021 II 9.1.3.2、9.1.5、9.2.1.1、9.2.1.2、9.2.1.4、9.2.2.5、9.3.3、9.3.6、9.4.1.3

8、、9.4.3.1、9.4.3.3、9.4.3.2、9.5.2.7、9.5.3.1、9.5.3.2,2013 年版的 8.1.1.2、8.1.1.4、8.1.2.3、8.1.2.5、8.1.3.2、8.1.5.1、8.1.5.2、8.1.5.3、8.2.1.1、8.2.1.2、8.2.1.4、8.2.2.5、8.3.3、8.3.6、8.4.1.3、8.4.3.1、8.4.3.2、8.4.3.4、8.4.3.5、8.5.2.7、8.5.3.2、8.5.3.3);删除了斜井(斜巷)运人要求、绞车选用相关条款(见2013年版的8.4.3.4、8.4.3.5、8.5.1.1、8.5.1.2、8.5.1.

9、3);i)i)更改了设备设施管理要求、运输秩序要求、管理文件控制等内容(见 10.1.2、10.1.5、10.2.2、10.7、10.9.1,2013 年版的 10.1.2、10.1.5、10.2.2、10.7、10.9.1);j)更改了监督检查的内容(见 11.4,2013 年版的 11.4);k)更改了 12 章的标题、智能化的要求等内容(见 12.1、12.3、12.4、12.5、12.6,2013 年版的 12.1、12.2、12.4、12.5)。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煤矿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H/TC 06)提出并归

10、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殷鹏、李卫龙、张灿明、张传江、任祥军、陈令峰、王程、梁国治、聂建伟、权治平、刘欣、陈和、李宗溪、杨隽、张奋奋、戴昭斌。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1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1971-2013,2021 年第一次修订。DB34/T 19712021 1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的一般规定、组织机构、地面运输、立井提升、平巷运输、斜井(斜巷)运输、管理要求、监督检查和智能化。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1、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679.4 矿山机械术语 第4部分:矿用运输设备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5663.5 煤矿科技术语 第5部分:提升运输 GB 20181 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安全要求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 50388-2016 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 GB 50415-2017 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设

12、计规范 GB 50533-2009 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 AQ 1016 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AQ 1030-2007 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AQ 1037 煤矿用无极绳绞车安全检验规范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AQ 1064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AQ/T 9004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 MT/T 388 矿用斜井人车技术条件 MT/T 389 煤矿用平巷人车技术条件 MT 491 煤矿防爆蓄电池电机车通用技术条件 MT/T 588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胶套轮/齿轨卡轨车技术条件 MT/T 589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钢轮/齿轨机车及齿轨装

13、置 MT/T 590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技术条件 MT 820 煤矿用带式输送机技术条件 MT/T 860 煤矿防爆蓄电池胶套轮电机车 MT/T 883 柴油机单轨吊机车 MT/T 886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单轨吊 MT/T 887 DX25J防爆特殊型蓄电池单轨吊车 MT/T 888 单轨吊车起吊粱 DB34/T 19712021 2 MT 933 跑车防护装置技术条件 MT/T 988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 MT/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 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MT/T 1064 矿用窄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技术条件 MT 1093 煤矿蓄电池电机

14、车用隔爆型充电机 MT/T 1097-2008 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 MT/T 1117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3 术语和定义 GB/T 7679.4、GB/T 15663.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煤矿运输 coal mine transportation 煤矿生产中煤炭运输和辅助运输的总称。3.2 煤矿辅助运输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of coal mine 煤矿生产中除煤炭运输之外的各种运输的总和,主要包括材料、设备、人员和矸石等的运输。3.3 运输环境 transportation environment 为满足煤矿运输安全要求,对

15、运输线路、巷道断面、顶底板支护等运输条件所做的规定。3.4 辅助运输系统 auxiliary transportation system 地面、立井、平巷、斜井等各运输区段和各运输环节组成的整体。3.5 辅助运输设备 auxiliary transport equipment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和高效辅助运输设备的总称。3.6 常规辅助运输设备 conventional auxiliary transport equipment 提升绞车、斜井提升机、斜巷绞车、机车、矿车、平板车、材料车、人车、矸石胶带机、轨道等设备的总称。3.7 高效辅助运输设备 continuation auxiliary

16、transport equipment 无极绳高效牵引车、卡轨车、齿轨机车、单轨吊车、胶套轮机车、无轨运输车(轮胎式或履带式)及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的总称。4 一般规定 4.1 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215、GB 50533 的规定。4.2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选型应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工艺要求,宜选用通用化、标准化、技术先进、运输高效、证书齐全的辅助运输设备。所选设备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安全标志证,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 AQ 1043 的规定。DB34/T 19712021 3 4.3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购置计划应由计划、设备、安全、财务、使用等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安全

17、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4.4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安装,应编制施工作业规程,经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应与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交清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方可投入运行。4.5 新购置的或经大修后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6 煤矿辅助运输采用新型设备时,在投入使用前,应制定操作、使用、维护规程,组织岗位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4.7 对煤矿辅助运输设备运行监控,宜实行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修理方向发展。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

18、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4.8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维修宜按“属地使用维护”与“专业化检修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维修制度,设备检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MT/T 1097 的规定。4.9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的日常维修,每天应保证 24 小时;交接班时应有 15 分钟互检时间;实行四班作业的,应确保一班检修。4.10 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应制定设备性能检修检查表,日常检修、一般检修、大修的要求是:a)日常检修:按定期维修的内容或针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折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修复少量磨损件,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通过检查、调整、

19、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使用性能;b)一般检修:根据设备的技术状态,对设备精度、功能达不到工艺要求的项目按需要进行针对性检修,一般要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机件,必要时进行局部刮研,更换油质,校正坐标,以恢复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在检修过程中,充分利用镀、喷、镶、粘等技术手段,恢复其精度;c)大修:对设备进行全面修理,使设备完全恢复精度和额定出力,需要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恢复设备应有的精度和性能,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按设备出厂或相关设备大修标准进行验收。4.11 在检修认证资

20、质涵盖范围内的煤矿辅助运输设备,应优先由取得认证资质的单位检修。4.12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落后淘汰、高耗能、存在重大隐患及其它应当报废的辅助运输设备,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置。4.13 设备管理应按“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物符”原则,建立各级台账,实行信息化管理。4.14 应建立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注:煤矿辅助运输标准化管理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5 组织机构 5.1 应设立相应的辅助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5.2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操

21、作规程,建立“实施、考核、评审、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6 地面运输 DB34/T 19712021 4 6.1 地面运输环境 6.1.1 地面运输线路应保持整洁、卫生、无杂物、无积水;沿线两侧应无积压矿车,有符合规定的照明系统。6.1.2 矸石胶带输送机走廊两侧应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和检修通道。6.2 地面运输设施 6.2.1 地面机车主要运输线路应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栅栏,实行封闭管理。6.2.2 地面主要道口、弯道、车场及人员密集地点,应设置机车运行预报警声光信号装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减速慢行的标志。主要道口应增加防止人员和车辆误入的防护装置。架线机车运行的汽车道口应设置自动升降架线的

22、装置。6.2.3 地面井口入井处的轨道应设置符合规定的绝缘装置。6.2.4 矸石胶带输送机排矸系统应具有声光报警、联锁、视频监视等设施。6.3 地面运输设备 地面机车、绞车、翻车机等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 4.1 和 4.2 的规定。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6.4 地面运输运行 6.4.1 机车运行 6.4.1.1 地面运行列车连接应符合规定的要求。6.4.1.2 通过地面行人较多或有其他作业人员区域的机车应提前发出警号并减速行车。6.4.1.3 穿越地面工业广场道路或车间大门时,机车司机应发出警号,加强瞭望。6.4.2 矸石胶带输送机排矸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矸石粒度,

23、装载时应减小对输送带的冲击和磨损。6.5 地面运输管理 6.5.1 应制定运输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化考核办法。6.5.2 应按照检修要求、设备完好标准,组织督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6.5.3 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6.5.4 应按规定对地面运输进行监管。7 立井提升 7.1 立井上下口环境 7.1.1 上下口及打点室、等候室应整洁、卫生,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无杂物,盖板应稳固、齐全。7.1.2 井口作业区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灯具应防爆、安装整齐。7.1.3 电器开关上架、挂牌应按规定的方式标注,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应安装整齐。7.1.4

24、 冬季井口房和井筒应按规定进行保温,防止上冻、结冰。7.2 立井上下口设施 7.2.1 推车机、托罐装置与罐笼应有联锁装置。DB34/T 19712021 5 7.2.2 上下口出车侧应有反向阻车器。7.2.3 上下口进出车侧应有声光接车报警信号。7.2.4 上下口不应抵车作业。确需抵车,应有预报警信号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7.2.5 立井提升上下口、尾绳、装卸载、天轮等部位应有视频监视系统,并具有回放查询功能。7.2.6 井口房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7.2.7 提升机天轮、轴承等部位宜安装振动和温度监测系统。7.3 立井提升设备 提升机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3.1

25、 的规定。7.4 立井提升运行 7.4.1 应对立井提升装置中心线定期进行校验。7.4.2 不应在罐笼同一层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无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一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人员的要求运行。7.4.3 井上口应有检身人员,上下口应有专职把钩工,不应超载提升人员或物料。7.4.4 入、升井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服从井口工作人员指挥。7.5 立井提升管理 7.5.1 应制定井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悬挂井口明显位置处。7.5.2 应制定井口运输大件物品的安全技术措施。8 平巷运输 8.1 平巷运输环境 8.1.1 平硐大巷、井底车场、水平大巷、石门、采区车场、装载点、卸载站等巷道

26、和硐室的设计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3 章的规定。8.1.2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巷道配风量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 15.0.5的规定。8.1.3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采区车场、乘人车场等地点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8.1.4 大巷水沟应畅通,盖板宜齐全,应无杂物、积水、淤泥。8.1.5 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巷道内应设置路标、警标、里程标及主要硐室标志牌。8.1.6 管线、电缆应按标准敷设。8.1.7 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矸、杂物。8.1.8 采区装载点、卸载站进出车线应封闭,不应行人。主要运输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

27、行人警示线。8.1.9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停车距离、停车位置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8.2 平巷运输设施 8.2.1 平巷运输的信号、监控、集控系统的设置原则应符合 GB 50388-2016 中 4.2 的规定。8.2.2 运输信号与通信的设计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4 章的规定。8.2.3 平巷运输的重点区域应有视频监视。8.2.4 同一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总调度之间,应有通讯联络装置。8.2.5 主要弯道、井底车场、人员密集的地点、顶车作业区等应有声光及语音报警装置。DB34/T 1971

28、2021 6 8.2.6 道岔应设置警冲标,主要运输巷与硐室、装卸地点、车场、支巷等应设置阻车器。8.2.7 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8.2.8 采用防爆蓄电池或者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应设置甲烷断电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8.2.9 防爆柴油机动力机车应装备自动保护装置和防灭火装置。8.2.10 防爆柴油机的加油硐室应有防止漏油的措施和满足要求的消防设施。8.3 平巷运输设备 8.3.1 轨道线路、道岔 8.3.1.1 平巷轨道线路、道岔的铺设,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 13.2.5 的规定。8.3.1.2 主要

29、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8.3.1.3 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8.3.2 架线电机车 架线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64 和 MT/T 1097-2008 中 4.3 的规定。8.3.3 蓄电池电机车 8.3.3.1 蓄电池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491 的规定。8.3.3.2 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充电机应符合 MT 1093 的规定。8.3.3.3 蓄电池机车使用的电池应满足以下要求:a)串联或者并联的电池组应保持厂家、型号、规格的一致性。b)电池或者电池组应安装在独立的电池腔内。c)电池应配置充放电安全保护装置。8.3.4 柴油机

30、车 8.3.4.1 柴油机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990 的规定。8.3.4.2 柴油机动力装置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 15.0.5 的规定。8.3.5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 8.3.5.1 基本要求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的运输环境、适应性能、牵引车辆等应符合 GB 50533-2009中第 7、8、9 章的规定。8.3.5.2 单轨吊车 8.3.5.2.1 柴油机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883 的规定。8.3.5.2.2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886 的规定。8.3.5.2.3 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牵引单轨吊应符合 MT/T

31、887 的规定。8.3.5.2.4 煤矿用机车单轨吊运输系统轨道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3 章的规定。8.3.5.2.5 单轨吊车起吊梁应符合 MT/T 888 的规定。8.3.5.2.6 单轨吊的车体、主机、制动系统及保护装置、液压系统、管线、试运行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13 的规定。8.3.5.3 卡轨车 DB34/T 19712021 7 8.3.5.3.1 煤矿井下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应符合 MT/T 590 的规定。8.3.5.3.2 防爆柴油机牵引卡轨车应符合 MT/T 588 的规定。8.3.5.3.3 卡轨车的滚筒装置、闸和闸

32、轮、机座和基础、信号和通讯、牵引车、安全制动车、回绳装置、张紧装置、绳轮装置、钢丝绳、安装和试运转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9 的规定。8.3.5.4 齿轨车 8.3.5.4.1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齿轨车应符合 MT/T 588 的规定。8.3.5.4.2 齿轨机车及齿轨装置应符合 MT/T 589 的规定。8.3.5.4.3 齿轨车的机车、安全制动车、载重车和人车、齿条和护轨、附件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11 的规定。8.3.5.5 胶套轮机车 8.3.5.5.1 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应符合 MT/T 989 的规定,其使用应符

33、合 AQ 1064 的规定。8.3.5.5.2 无轨胶套轮机车的动力系统、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电气系统、机架及车厢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12 的规定。8.3.5.5.3 煤矿防爆蓄电池胶套轮电机车技术要求应满足 MT/T 860 的规定。8.3.6 运输车辆配备 运输车辆配备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0 章的规定。8.3.7 装、卸载设备 装、卸载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 MT/T 1097-2008 中 4.2 的规定。8.3.8 带式输送机 8.3.8.1 带式输送机设计选型应符合 GB 50431 的规定。8

34、.3.8.2 带式输送机技术性能应符合 MT 820 的规定。8.3.8.3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的滚筒、托辊、架体、输送带拉紧和伸缩装置、输送带、制动装置、清扫器、挡煤板、保护、信号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1.1 的规定。8.3.8.4 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驱动轮、导向轮、托绳轮、滚筒、托辊、支架、牵引钢丝绳插接头、输送带、制动装置、拉紧装置、装卸料、清扫装置、安全保护、信号与仪表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 中 4.1.2 的规定。8.3.9 平巷人车 8.3.9.1 平巷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389 的规定。8.3.9.2 平

35、巷人车的车体轮对、连接与缓冲装置轴承、行走部分等的技术性能应符合 MT/T 1097-2008中 4.5 的规定。8.3.9.3 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应采用平移式。8.3.9.4 平巷人车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产品合格证。8.3.10 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要求。8.4 平巷运输运行 DB34/T 19712021 8 8.4.1 机车运行 8.4.1.1 机车司机应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行驶中,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应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8.4.1.2 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

36、外停车;b)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c)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d)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8.4.1.3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应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应紧急停车。紧急停车时,司机应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手闸和工作闸、紧急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8.4.1.4 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应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检查机车(列车)。8.4.1.5 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应摘去连接装置。斜井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间不应使

37、用机车顶车。8.4.1.6 电机车的灯、铃、闸、撒沙装置、连接装置、控制器闭锁、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应不使用。8.4.1.7 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应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a)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应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b)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应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c)应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8.4.1.8 蓄电池电机车不应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需进入时,应制定安全措施。不应在井下充电硐室以外的地点对电池(组)进行更换和维修。蓄电池电

38、机车充电应满足以下要求:a)充电设备与蓄电池应匹配。b)充电设备接口应具有防反向充电保护措施。c)应在专用充电硐室或者地面充电。8.4.1.9 柴油机车的设备、仪表、照明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应正常。柴油机车应按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8.4.1.10 单轨吊的吊挂、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应运行。单轨吊机车在运行中和停车后,司机应观察单轨吊的压力、温度、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8.4.1.11 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连接装置、驱动

39、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8.4.1.12 齿轨车的仪表、照明灯、喇叭、急停开关工作可靠。缓冲装置(碰头)固定牢靠。电气系统不失爆。离合器、制动器操作灵活可靠、制动平稳。传动轴运行时无异常振动。8.4.1.13 无轨胶轮车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各管路无漏油、漏水、漏气。8.4.1.14 新建矿井不应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的运行与使用应符合 GB 50533-2009中第 11 章的规定。8.4.2 大巷运人 8.4.2.1 平巷运送人员时,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 12 章的规定。

40、DB34/T 19712021 9 8.4.2.2 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8.4.2.3 进出采区的列车,在人员集中上下的地点应设置停车场,方便人员上下。人员集中上下车地点应设置减速及停车警示标志。乘车人员应在指定地点的人行道侧上下车,不应在其他地点候车。8.4.2.4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应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和车门等,不应有安全隐患。每列车的人车

41、实际数量应与设计相符,不应随意更改。8.4.2.5 机车起动前,司机应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应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不应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不应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8.4.2.6 乘坐人员,开车前应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不应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不应取下安全帽,不应熄灭矿灯。车辆掉道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8.4.2.7 运送人员列车之间应不夹带任何其他车辆,不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列车一端允许加挂一辆工具车,工具车应不乘人。8.4.2.8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应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应切断该区段的架空

42、线电源。大巷停车站的架线高度和安全间隙应符合规定的要求。8.4.2.9 不应在煤眼附近设置乘人车场,不应从煤眼后上车,应有闭锁措施。8.4.2.10 人员乘车不应通过翻车机、卸载坑和煤眼下方。8.4.2.11 放煤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不应行人和上下车。8.4.2.12 人与物料不应混运。8.4.2.13 不应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8.4.3 大巷行人 8.4.3.1 行人的主要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不具备条件的巷道行人,应制定确保行人安全的措施。8.4.3.2 行人不应进入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硐室。8.4.3.3 行人通过弯道、道岔、

43、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8.4.3.4 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8.4.3.5 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8.4.4 人力推车 8.4.4.1 1 次只准推 1 辆车。不应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 5时,不应小于 10 m;坡度大于 5时,不应小于 30 m。8.4.4.2 推车时应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8.4.4.3 不应放飞车和在巷

44、道坡度大于 7时人力推车。8.4.4.4 不应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应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8.5 平巷运输管理 8.5.1 各种车辆服从运输调度统一指挥。进入平巷的零星车辆,应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且有安全防范措施。8.5.2 蓄电池电机车不应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需进入时,应制定安全措施。DB34/T 19712021 10 8.5.3 大巷施工时的运输管理要求是:a)主要运输大巷进行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b)运输大巷进行掘进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架线触电,应保护好大巷

45、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c)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应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应设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可开工,应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应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度员。9 斜井(斜巷)运输 9.1 斜井(斜巷)运输环境 9.1.1 斜井(斜巷)9.1.1.1 斜井、采区斜巷以及车场、硐室等的设置及轨道、管路的敷设,应符合 GB 50533-2009 中第13 章的规定。9.1.1.2 行人

46、巷道应按规定设有台阶或扶手。9.1.1.3 斜井上端应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 1.5 倍的安全系数。9.1.1.4 斜井应无杂物、积水、淤泥;水沟保持畅通,盖板宜齐全。人行道不应堆放物料,应无浮矸杂物。斜井应有足够照明。9.1.1.5 巷道发生变坡时,竖曲线半径应不小于 15 m。9.1.1.6 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应不低于规定的高度,净宽应不低于规定的宽度,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不应运行人车。各乘人地点的安全间隙应不小于 1 m,并设有台阶。9.1.1.7 巷道内有

47、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应不超出管路外沿 50 mm。9.1.2 永久车房 9.1.2.1 绞车运行环境应符合 AQ 1030-2007 中 5.1 的规定。9.1.2.2 绞车房应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支护和通风应良好,噪声不应超过 85 dB(A),照明符合规定的要求。9.1.2.3 绞车房应有消防设施,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应有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装置的技术特征等悬挂在绞车房内。9.1.3 施工绞车 9.1.3.1 绞车房不应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上山掘进时不在此限,但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9.1.3.2

48、 绞车的固定方式应根据绞车基础剪切力和使用时间综合进行确定。9.1.4 车场 9.1.4.1 斜井运输车场设计应采用甩车场,采用平车场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DB34/T 19712021 11 9.1.4.2 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应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斜井各阶段车场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 3 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 1.5倍。9.1.5 硐室 斜井信号硐室、躲避硐室、避险硐室、会让硐室、跑车防护装置硐室等应满足 GB 50415-2017 中第 5 章的要求。9.2 斜井(斜巷)运输设施 9.2.1 防护装置 9.2.1.1 串车提

49、升的斜井应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应符合 MT 933 的规定。9.2.1.2 斜井(斜巷)应使用斜巷超速自动捕车装置,捕车装置应自动常闭且与绞车实现联动。9.2.1.3 在各阶段车场的远端车场入口安设一道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近端车场道岔尖轨前方 2 m 左右处设一道挡车装置(上部车场起坡点至斜井分车道岔坡度小于 10,距离小于10 m 可以不设)。9.2.1.4 斜井上部为平车场时,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各设一道挡车栏,两者应进行机械联锁。9.2.1.5 斜长为 80 m 以下的轨道上

50、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9.2.1.4 的规定,在下部变坡点以上 5 m 左右处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9.2.1.6 斜长超过 80 m 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9.2.1.4 的规定,根据设计要求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下部车场以上 10 m 左右处装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9.2.1.7 挡车栏的强度应根据巷道坡度和最大提升重量设计、计算确定。9.2.1.8 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9.2.2 信号通讯系统 9.2.2.1 斜井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应符合 GB 50388 的规定。9.2.2.2 信号应声、光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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