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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情况调查与预防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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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情况调查与预防建议                     罗意欢1,钟胜华2 (1.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528200;2.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摘要:电子商务犯罪呈现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趋势,犯罪隐蔽且难发现,进一步增加了犯罪黑数。由于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滞后状态,加上电子商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此类犯罪查处难度较大。有必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预防和规制电子商务犯罪,在防范对策上必须强调前瞻性、综合性、一体化的策略。 关键词: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调查;查处;难点;特点;预防 TP393.08 :A 电子商务是以因特网为工具和媒介的一种新兴商品经济活动模式,具有传统商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21世纪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得以迅速发展。由于在交易空间、手段以及过程等方面与传统商务模式存在根本性差别,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国际性、技术性,给电子商务带来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诱惑及风险,从而衍生出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细致调查电子商务犯罪的情况,提出预防电子商务犯罪的建议。 1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情况调查 笔者以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电子商务犯罪案件作为调查对象,分析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1电子商务犯罪司法实践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某区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电子商务犯罪案件9件16人,其中批准逮捕8件13人,不批准逮捕1件3人。批准逮捕的8起案件共涉及6项罪名,其中非法经营罪4件6人,合同诈骗罪2件3人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提请批捕的16名犯罪嫌疑人中,本市人员12人,外来人员4人;担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股东或职员的12人,无业人员4人。其中涉案案值100万元以上的8人,50万元以卜的3人,最高案值达110万元美金。 1.2利用境外网站经营非法业务案件较多 当前,电子商务对于不少普通市民来说仍然属于新兴事物,特别当涉及名目繁多的金融衍生品、涉外理财业务时,更是雾里看花,使得犯罪分子频频得手。在柯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中,柯等人成立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新西兰WSD公司的交易平台,招揽并介绍社会公众与WSD公司进行网上黄金期货交易,采取标准化合约[来自Www.lw5U.com]的方式,根据国际黄金价格变动交易价格,进行双向杠杆交易,由于被害人缺失专业知识、缺乏风险意识,造成绝大部分客户亏损严重,柯等人实际促成交易成功32697手,获得佣金返还110余万美金。 1.3设立“李鬼”网站实施诈骗,被害人损失重大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只要通过一台联网的终端设备就可以与整个网络合成一体,犯罪分子利用了网络的这一“时空压缩性”特点,假冒知名网站大肆发布虚假信息,为实施犯罪提供极大便利,而被害人面对网络上充斥的大量信息真假难辨,容易落入圈套。在陈某诈骗案中,陈伙同他人在“东方财富财经网”上制作虚假网页,谎称加入网站会员可代为炒股理财,获利丰厚,被害人全某信以为真,根据陈等人的要求,将所谓会员费、押金、投资款等总计人民币68万余元汇人陈提供的银行帐户。 1.4瞄准企业内部制度漏洞作案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是交易的安全性,为了保障运营安全,经营者、消费者都提出了安全控制方面的要求,这不仅涉及技术问题,同时还关系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电子商务管理着数额极为庞大的社会财富,一旦发现企业操作规程、监督机制上存在漏洞,一些人往往选择铤而走险。在刘某、张某合同诈骗案中,两人经事先预谋,化名进入上海铁路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某营业部担任业务员,发布消息组团出境旅游,以公司名义与30余名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旅游费及押金人民币203万元后逃逸。 1.5采用技术手段侵害游戏运营商 网络游戏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新经济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一个日益有序、成熟的产业正逐渐形成,而网络游戏的高利润、高附加值也吸引了一批计算机软件制作人员,利用高技术手段,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挂接软件程序(“外挂”)或者私自架设服务器(“私服”),侵犯运营商的利益,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如上述钱某某、夏某涉嫌侵犯著作权一案中,两人开设网络游戏”劲舞团”私服,注册玩家20余万人,非法所得人民币80余万元。 2电子商务犯罪主要特点 以电子商务为依托危害社会的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电子商务诈骗(如犯罪分子假借电子商务名义,签订电子合同,骗取货物、货款,伪造或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分进行诈骗活动等)、利用电子商务洗钱等(如以虚假或真实的电子商务行为作掩护,进行帐户之间资金的非法转移,将犯罪所得不露痕迹地转化为合法财产)。电子商务犯罪呈现与传统犯罪不同的特点。 2.1网络的虚拟性决定了犯罪隐蔽性较强 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包括犯罪主体、犯罪手段以及犯罪证据的隐蔽性。开放的网络使任何主体都可以参与其中,又可隐匿身分而难以被确认。犯罪分子通过电脑程序和电子数据等无形媒介来实施犯罪,过程短暂快捷,使得犯罪难以被发现,犯罪行为即使被发觉,行为人也容易销毁作案证据。从提供交易平台的公司内部来看,由于电子商务是多个部门分工协作组成的严密体系,单个人实施犯罪较为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呈现内部人员作案或内外部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的趋势,犯罪隐蔽且难发现,进一步增加了犯罪黑数。 2.2手段的智能性特征和犯罪嫌疑人的低龄化趋势 电子商务借助因特网进行运转,需要强大的网络与计算机技术力量作为支持,同样,进入电子商务的交易系统进行犯罪,也需要具备相当水平的计算机和网络专业技术,因此,电子商务犯罪是典型的技术性犯罪主体实施的高智能犯罪。同时嫌疑人年龄呈现年轻化的特点,智商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作案前大多周密预谋以逃脱责任。 2.3犯罪行为的跨地域特性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 因特网冲破了地域的限制,使全球近两百个国家的数以亿计的用户联系在一起,国界和地理的距离暂时消失,为跨地域、跨国界实施电子商务犯罪提供了可能和方便,犯罪嫌疑人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操控千里之外的信息网络而实施犯罪,因此常常出现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结果地出现相分离的情况。此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品经济活动,其目的是实现交易,获取经济利益,这一属性使大量社会财富集中于电子商务系统之内,一旦遭到犯罪攻击,不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甚至国家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3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点 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和急剧扩张,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的利益空间,正是由于这种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电子商务面临着越来越多违法犯罪活动的挑战,然而由于保障电子商务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滞后状态,加上电子商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此类犯罪查处难度较大。 3.1管辖争议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时空边界,电子商务犯罪也随之摆脱了地区及国境线,犯罪人在网络中可以轻松跨越数个国家,以致于传统刑事管辖规则难于应对。电子商务犯罪至少从三个方面对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形成了冲击: 3.1.1刑事管辖权基础不明 传统管辖理论的核心为属地原则,即以物理空间中的地域划分为基础,需要判定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然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难以界定,对于传统“属地原则”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3.1.2刑事管辖权相互冲突 在超越国界、跨越传统司法辖区的网络上,某行为是否会基于不同国家罪与非罪的不同标准而受到追究?这种问题所引致的潜在结果是,使网上行为受制于全球法院和法律,这也就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现有的法律和规范,均要求网上行为人去遵守,这显然不现实。 3.1.3“抽象”越境问题的管辖 所谓“抽象”越境,是指行为人本身或者其犯罪行为并未在某一国家的领域内实施,而只是在网络上以信号或者数据传输方式跨越了某国国境,单纯的信号被越境国是否有管辖权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 3.2取证困难 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高智能性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使传统犯罪侦查方法无用武之地。此类犯罪往往缺乏可感知的物理现场,犯罪分子可以从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对网络上任何一个节点进行侵入和作案,犯罪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对程序和数据等无形信息的操作来进行的,作案的对象通常也是一些无形信息。 司法实践中把这些通过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产生的存储于磁性存储介质中,并能通过特定程序以人能直观感受的形式展现的用作证据的二进制数据称作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抽象性、易删改性、易复制性,以及来源与制作信息具有隐蔽性等特性,这要求侦查人员谙熟计算机网络技术,例如被删改、破坏数据的恢复技术,残留数据分析技术等,同时需要广泛开展不同部门、单位间的跨区域协作。另一方面,尽管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在事实上已经被赋予了证据的效力,逐渐被司法机关和公众所接受,但是由于大多数仍未被规范纳入刑事诉讼法领域,对电子证据的技术标准、收集、固定、转化和司法鉴定等问题目前尚无完整、明确规定,也使侦查机关面临难题。 3.3认证困难 对于电子商务犯罪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罪,如何确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构成要件是关键。当前,权利人举证是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常见途径,但这一举证途径在被侵权的权利人为单一或少数的情形下比较适用,当被侵权人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泛时,则会陷入困境,并不具备可操作性,也容易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在权利人无从逐一查找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开始支持通过著作权认证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权利人组织出具证明的途径,来解决现实问题。 国家版权局陆续指定了.一批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代表某一领域的权利人进行权利认证,包括国际唱片业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交互式数字软件协会等,2006年,国家版权局又先后指定韩国著作权审议调停委员会、日本唱片协会为涉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上述这些认证机构均已设立了驻华办事处。这些认证机构的确可以在不同领域内就相对应的作品出具权利证明,但其具有局限性。根据国家版权局相关文件,这些认证机构的驻华办事处本身不能直接进行认证,必须通过办事处向其总部取得认证证明,这种程序上的要求导致了取证效率的降低。 4电子商务犯罪预防建议 鉴于电子商务犯罪的日趋严重和查处难点,有必要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以预防和规制,在防范对策上必须强调前瞻性、综合性、一体化的策略。 4.1加强技术防范,保障运营安全 犯罪分子对电子商务系统的侵害和攻击总是从系统安全的漏洞着手,因此防范电子商务犯罪的基础工作就是进行技术防范,当前,拥有大量网络安全技术和管理高级人才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快维护电子商务系统安全的技术开发,为防范和制止犯罪提供重要的智力和技术支持,以全面提升整个交易系统的安全系数。 4.2完善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 加强机制建设,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健全大额交易记录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完善客户信息资料及帐户监管操作流程,设置复核审批关口,明确责任人,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提高员工遵法守法、预防犯罪的自觉性。 4.3重视信息沟通,形成打击合力 电子商务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较强,不能完全沿用办理传统刑事案件的经验和做法。作为检察机关,要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对于重大案件通过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方向和侦查取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以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办案质量,稳准狠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 4.4加强法制宣传,强化防范意识 不少高仿真假冒网站页面雷同、Logo相似,被害人一旦上当,就会被盗走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针对当前“钓鱼网站、李鬼热线”正成为电子商务犯罪常见手段的现状,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呼吁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注册时看清网址,尤其是看准网页上有无网络安全警察等安全认证标志,尽量到知名网站进行交易。(责编张岩) 作者简介:罗意欢(1979-),女,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钟胜华(1975-).男,检察员,主要研究方向:信息网络技术。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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