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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44-2018 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高清现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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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 圳 经 济 特 区 技 术 规 范SJG 44-201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2018-06-11发布2018-10-01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2关于发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号为 SJG 44-2018)。该规范已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以发布,自 2018 年 10 月 1日

2、起实施。其中,第 3.0.3、4.1.4、4.1.6、4.1.8、4.2.1、4.2.2、4.2.3、4.2.4、4.2.8、4.3.1、5.1.1、5.2.2、5.2.3、5.2.5、5.2.8、5.2.9、5.2.13、5.2.16、5.2.18、5.2.21、5.5.2、5.5.3、5.5.4、6.3.2、6.4.3、6.4.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2009 同时废止。特此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6月11日I目次前言前言.11 总则总则.22 术语术语.3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84建筑与

3、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94.1建筑布局与平立面设计.9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10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144.4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步骤.145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165.1一般规定.165.2空调系统的冷热源.165.3输配系统.215.4末端系统.245.5监测与控制.256电气节能设计电气节能设计.276.1一般规定.276.2供配电系统.276.3能耗计量.276.4照明.28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287给排水节能设计给排水节能设计.297.1 一般规定.297.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297.3 生活热水.298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

4、生能源应用.318.1 一般规定.31II8.2 太阳能利用.31附 录附 录 A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32附 录附 录 B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42附 录附 录 C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44附 录附 录 D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计算.46附 录附 录 E 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管道与设备保温及保冷厚度.52附 录附 录 F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围护结构外表面太阳辐射吸收系数.57附 录附 录 G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计算参数.58附 录附 录 H常用外窗热

5、工性能参数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62附 录附 录 I常用空调产品能源效率等级与节能评价值常用空调产品能源效率等级与节能评价值.64附 录附 录 J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参考模板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参考模板.65附 录附 录 K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76附 录附 录 L关于悬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关于悬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77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781前言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推进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 年标准编制工作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根据深圳市建筑节能

6、工作开展的需要,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它省(市)有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业务归口,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发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 29 号建科大楼,邮编 51804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

7、院有限公司奥意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制冷学会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华润(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俊跃、马晓雯、刘鹏、李泽武、宁琳、吴大农、王莉芸、凌智敏、刘勇、张烽、罗春燕、陈少波、唐振忠、黄旭阳、强斌、时宇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孟庆林、张蒨、苏艳辉、王志胜、关刚本规范业务归口单位主要指导人员:刘轶群、戴运祥、方军、龚爱云、张琴、宋毅2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深圳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

8、B501892015,根据深圳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当一栋建筑内既有居住建筑,又有公共建筑时,其公共建筑部分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节能设计。1公共建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建筑:(1)办公建筑:政府办公楼、商务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工业用地中的研发楼等;(2)商业服务建筑:百货商场、专业商店、银行、商业网点建筑等;(3)宾馆饭店建筑:酒店、采用集中空调的旅馆、餐馆、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寓、公寓中采用集中空调的大堂及配套建筑等;(4)文化场馆建筑: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馆、纪念馆等;(5)科研教育建筑:各类学校教学

9、楼与办公楼、各类实验室、各类科研楼等;(6)医疗卫生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7)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8)通信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广播电视建筑等;(9)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铁路旅客站、港口客运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10)影剧院建筑: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歌舞厅等;(11)大型综合体建筑;(12)其他公共建筑。2临时建筑、交通岗亭、报刊亭、30m2以下的独立门卫值班室、独立建筑的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站可不执行本规范。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原则上按照本规范执行,对于政府投资有限制的公共建筑项目,如中小学加固改造等小型项目;或社

10、会投资无建筑外围护结构(包含外墙、门窗)的改造内容,仅有室内装修的小型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小于5000 m2)可以不执行本规范。仅有室内装修的项目涉及有电气及空调改造的,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1.0.3 按本规范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隔热性能,提高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回收、照明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空调、通风、照明、给排水及电气系统的总能耗。1.0.4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宜说明该工程项目采取的节能措施及其使用要求。1.0.5 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

11、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2 术语2.0.1透光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透过透光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2.0.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空调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2.0.4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

12、时,作为计算全年空调能耗用的假想建筑。2.0.5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2.0.6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2.0.7导热系数()thermal conductivity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 厚的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 1时,单位时间内通过 1m2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2.0.8热阻(R)thermal resistance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单位:(m2K)

13、/W。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R,式中为材料层的厚度;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热阻:)/(jjR。2.0.9蓄热系数(S)heat store coefficient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单位:W/(m2K)。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2.0.10传热系数(K)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度差为 1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为:1/(0.16)KR(2.0.10-1)4R(2.0.10-2)式

14、中:单层材料的厚度(m);单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多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为:)/(11ejiRRRRK(2.0.10-3)jjjR(2.0.10-4)式中:Ri 内表面换热阻,取0.11(m2K)/W;Re 外表面换热阻,取0.05(m2K)/W;Rj第 j 层材料的热阻(m2K)/W;j第 j 层材料的厚度(m);j第 j 层材料的导热系数W/(mK)。2.0.11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 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的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越好。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SRD(2.0.11-

15、1)式中R单层材料的热阻(m2K)/W;S单层材料的蓄热系数W/(m2K)。多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jjSRD(2.0.11-2)式中:Rj第 j 层材料的热阻(m2K)/W;Sj第 j 层材料的的蓄热系数W/(m2K)。2.0.12屋面或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average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roof or wall不同屋面或不同外围护结构(不含门窗)的传热系数按各自面积加权平均的数值。可按式(2.0.12)计算:iiimAKAK)((2.0.12)式中:Ki不同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m2K);Ai不同外围护结构的面积(m2)。2.0.

16、13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窗口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建筑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和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 SD 值依据本规范附录 C 进行计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 SD 值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5程计算。2.0.14外窗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通过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成为室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与投射到玻璃、门窗或透光幕墙构件上的太阳辐射照度的比值。成为室

17、内得热量的太阳辐射部分包括太阳辐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同于遮阳系数(SC)值,遮阳系数(SC)的定义为透进玻璃、门窗、透光幕墙及其遮阳设施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进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 厚的透光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3mm 玻璃太阳能总透射比理论值为 0.87。因此可按 SHGC 等于 SC 乘以 0.87 进行换算。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给出了 SHGC 的计算公式,如式(2.0.14)所示:wfegAAKAgSHGC(2.0.14)式中 SHGC门窗、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g门窗、幕墙

18、中透光部分的太阳辐射总透射比,按照国家标准 GB/T2680 的规定计算;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K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W/(m2.K)Ag门窗、幕墙中透光部分面积(m2);Af门窗、幕墙中非透光部分面积(m2);Aw门窗、幕墙的面积(m2)。2.0.15外窗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overall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外窗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HG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某个朝向外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W):该朝向各个外窗的太阳得热系数按

19、各自窗面积的加权平均值。即:iiiwASHGCASHGC)(,(2.0.15)式中:Ai单个窗的面积;SHGC,i单个窗的太阳得热系数。2.0.16太阳辐射吸收系数()absorption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热之比。2.0.17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针对不同外窗开启形式,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计算方法如下:(1)推拉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推拉扇完全开启面积的 100%。(2)平开窗(内外)6有效通风换气面积是平开扇完全开启面积的 100%。(3)悬窗以外上

20、悬窗扇为例,开启扇下缘框扇间距、空气流通界面如图所示。开启扇面积计算方法如公示 1 所示,空气流动界面计算方法如公式 2 所示。计算公式如下:ba=S开启扇面积(2.0.17-1)21空气流通界面面积S+2S=S(2.0.17-2)sina 21=S21(2.0.17-3)d=S2b(2.0.17-4)2sin2a=d(2.0.17-5)其中,:开启角度;a:开启扇高度;d:下缘框扇间距;S:空气流通界面面积;b:开启扇宽度。2.0.18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

21、2.0.19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在名义工况下,空调设备的制冷量与有效输入功率之比。2.0.20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条件下的累积负荷百分比进行7加权计算获得的表示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的单一数值。2.0.21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redcooling(heat)quantity ratio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

22、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2.0.22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设计工况下,电驱动的制冷系统的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及冷却塔净输入能量之比。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可按下列方法计算:eCEQSCOP(式 2.0.22)式中:CQ冷源设计供冷量(kW);eE冷源设计耗电功率(kW)。对于离心式、螺杆式、涡旋/活塞式水冷式机组,Ee包括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及冷却塔的耗电功率。2.0.23风道系统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energy consumption per

23、unit air volume of airduct system设计工况下,空调、通风的风道系统输送单位风量(m3/h)所消耗的电功率(W)。8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3.0.1深圳市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考虑夏季空调,可不考虑冬季供暖。高档旅馆、病房、医院等建筑可考虑冬季供暖。3.0.2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 5.2 的规定。表 5.2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参 数冬 季夏 季温度()一般房间1826大堂、过厅16室内外温差10风速()(ms)0.100.200.150.30相对湿度()306040653.0.3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3.0.3

24、公共建筑主要空间的空调设计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的规定。的规定。94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4.1建筑布局与平立面设计建筑布局与平立面设计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置和平面设计,应有利于夏季减少得热和充分利用通风季节和通风时段的自然通风。4.1.2建筑的主朝向宜在南偏东 15至南偏西 15范围内,不宜超出南偏东 45至南偏西 30范围,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1 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正西和西北方向。2 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4.1.3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

25、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的规定。4.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4.1.4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7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 6.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1 立面朝向的规定:北向:北偏西 30北偏东 30;南向:南偏西 30南偏东 30;西向:西偏北 60西偏南 60(包括西偏北 60和西偏南 60);东向:东偏北 60东偏南 60(包括东偏北 60和东偏南 60)。2 凸凹立面墙体朝向的规定:按各凸凹面的实际朝向计算与

26、处理。3 楼梯间和电梯间的外墙和外窗应参与计算。4 外凸窗侧墙的规定:外凸窗的顶部、底部和侧墙的面积不应计入外墙面积;5 外窗透光部位的规定:1)外墙上的外窗,窗面积是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2)外墙上的凸窗,当凸窗侧面为不透光构造时,窗面积取窗洞口面积,朝向同外墙;当凸窗侧面也为透光窗时,外凸窗的透光侧面按实际面积和实际朝向计算与处理;外凸窗的顶部透光面按天窗计算与处理。4.1.5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该朝向玻璃(或其它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 0.60;当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透光幕墙)墙面积比大于等于 0.40 时,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

27、应小于 0.40。4.1.6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4.1.6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学校建筑、医疗建筑及公寓建筑的 100m 以下部分,主要功能房间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以下部分,主要功能房间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的 30%;透光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外墙透光面积;透光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外墙透光面积 10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1 外窗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占外窗面积的比例应以一个房间中的所有外窗计算。2 同一房间若同时存在外窗和透光幕墙,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外窗面积 30%,透光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

28、应小于该房间透光幕墙面积的 10%。3 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可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对上悬窗、下悬窗或中悬窗,当开启角度大于等于 45时,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取为开启扇面积。4 主要功能房间是指公共建筑内除室内交通、卫浴、大堂等之外的主要使用房间。4.1.7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外部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规范附录 C 确定,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当设置外遮阳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01 东西向宜设置活动外遮阳,南向宜设置水平外遮阳;2 建筑外遮阳装置应兼顾通风和冬季日照。4.1.8屋

29、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4.1.8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 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坡屋顶的规定:当坡屋顶的坡度(坡屋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等于 75时,坡屋顶以实际面积按平屋顶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同坡度的天窗也按水平天窗计算与处理。当坡度超过 75时,坡屋顶按对应朝向的立面外墙计算与处理,同时坡屋顶上的天窗相应按立面外窗计算与处理。4.1.9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4.1.10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天然

30、采光不能满足照明要求的场所,宜采用导光、反光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4.1.11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宜满足表 4.1.11 的规定。表 4.1.11 人员长期停留房间的内表面可见光反射比房间内表面位置可见光反射比顶棚0.70.9墙面0.50.8地面0.30.54.1.12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4.1.13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4.1.1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

31、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围护结构热工设计4.2.1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 Km。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规范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 4.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表 4.2.1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围护结构部位传热系数 KW/(m2K)屋面)屋面Dm2.5,Km0.8;Dm2.5,Km0.4外墙(包

32、括非透光幕墙)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Dm2.5,Km1.5;Dm10000m3时,宜采用辐射供暖供冷或分层空调系统。5.4.10 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通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尽量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 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5.5监测与控制监测与控制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

33、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5.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 燃料的消耗量;燃料的消耗量;2 制冷机的耗电量、制冷输配系统耗电量及冷却系统耗电量;制冷机的耗电量、制冷输配系统耗电量及冷却系统耗电量;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4 补水水量。5.5.3 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补水水量。5.5.3 集中空调

34、系统冷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采用区域性冷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2 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内部归属不同的使用单位时,应分别设置冷量计量装置;3 自备冷水机组的,每台冷水机组均应设置流量计量装置;4 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量计量装置。265.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5.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2 供水温度

35、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4 宜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5 应能根据需求供热量调节锅炉的投运台数。5.5.5 冷热源机房的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能进行冷水(热泵)机组、水泵、阀门、冷却塔等设备的顺序启停和连锁控制;2 应能进行冷水机组的台数控制,宜采用冷量优化控制方式;3 应能进行水泵的台数控制,宜采用流量优化控制方式;4 二级泵应能进行自动变速控制,宜根据管道压差控制转速,且压差宜能优化调节;5 应能进行冷却塔风机的台数控制,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进行变速控制;6 应能进行冷却塔的自动排污控制;7 宜能根据室外气象参数和末端需求进行供

36、水温度的优化调节;8 宜能按照累计运行时间进行设备的轮换使用;9 对于装机容量较大、设备台数较多的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当采用群控方式时,控制系统应与冷水机组自带控制单元建立通信连接。5.5.6全空气空调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能进行风机、风阀和水阀的启停连锁控制;2 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3 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应采用变速控制方式;4 过渡季宜采用加大新风比的控制方式;5 宜根据室外气象参数优化调节室内温度设定值;6 全新风系统送风末端宜采用设置人离延时关闭控制方式。5.5.7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和调速结合的

37、控制方式。宜设置常闭式电动通断阀。公共区域风机盘管的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能对室内温度设定值范围进行限制;2 应能按照使用时间进行定时启停控制,宜对启停时间进行优化调整。5.5.8 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根据房间温度,对通风设备通常采用的控制方法有:1 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2 对于单台风机采用改变风机转速来改变排风量;3 双位控制,根据设定温度的上、下限,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5.5.9 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 CO 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5.5.10 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控制装

38、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表、按服务区域是否有人等模式控制设备启停的功能。276电气节能设计6.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6.1.1电气系统设计应经济合理、高效节能;应选用节能型变配电设备,和高效率的动力及照明用电设备,提高电能利用率。6.1.2应根据当地电网及用户的条件和特点,在经济合理前提下,可使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碳能源技术。6.1.3按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设计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时,应考虑系统的实用性和适用原则,宜适当超前。6.2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6.2.1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缩短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对于大型的公共建筑,其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00m。6.2.2低

39、压配电系统进行无功补偿时,应合理设置集中与就地补偿装置。在安全、经济前提下,异步电机可采取就地补偿,提高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损耗。对于三相不平衡或单相配电的系统,宜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无功补偿容量及功率因数应按当地供电单位规定,及国家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 要求设计。6.2.3应合理调整负荷,正确选择和配置变压器容量、台数及运行方式,实现变压器经济运行。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值和负载损耗值应不高于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及能效等级 GB20052 相关规定。6.2.4电缆应按温升、经济电流密度选择截面,且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还应按电压损失及短路热稳定校验其截面;并满足短

40、路、接地故障的灵敏度要求。6.2.5应采取措施抑制非线性负荷产生的高次谐波,提高用电电能质量。当供电变压器的非线性负荷含量超过 20时,变压器宜作降容处理。6.2.6建筑内的供配电系统,宜选用 D,yn11 接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6.3能耗计量能耗计量6.3.1 下列公共建筑应设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其他公共建筑宜根据建筑规模及使用需求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1单体建筑面积在 20000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 20000m2,大于 5000m2,且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3市(区)两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4单体建筑面积在 20000m2及以上的工厂建筑配套的办公楼。6.3

41、.2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信息中心系统、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低压配电系统应在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信息中心系统、厨房及相关系统的出线回路上设置具有标准通讯接口的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6.3.3本规范第 6.3.1 条中规定应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所采集的分类能耗、分项能耗数据应传输至市级数据中心。6.3.4 用电分项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与检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JGJ/T 285 的规定执行。286.

42、4照明照明6.4.1室内外照明设计应满足下列标准及规范的规定:1室内照明功率密度(室内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的规定。2建筑物夜景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应满足现行行业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 的规定。6.4.2高层民用建筑一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目标值的规定;其他公共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目标值的规定。6.4.3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其功率不得超过除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白炽

43、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其功率不得超过 100W。6.4.4照明光源选择的原则是:应选用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的光源。6.4.5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设计选用的光源、镇流器的能效不应低于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选用高效气体放电灯时,应使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并采用单灯补偿方式,其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6.4.6 在满足眩光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敞开式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6.4.7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场所的照明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

44、034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6.4.8公共建筑中需要二次装饰的场所,装饰时亦需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列出其照度(E)、照明功率密度(LPD)、一般显色指数(Ra)规定值和实际设计值以及照明灯具效率值。6.4.9应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建筑功能、建筑标准、使用要求等情况,对照明系统进行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照明控制方式。6.4.10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停车库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视各自的需求,分别采用声控、光控、定时、感应及手动等控制方式。6.4.11当房间或场所内灯具数量不少于 2 套时,

45、应分组控制,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能独立控制。6.4.12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自动控制;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调光控制。6.4.13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采用时间控制或光控系统。6.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5.1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物规模、建筑物采用不同形式冷源空调系统等因素进行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以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建筑物的应用价值。6.5.2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空调、照明、给排水、电梯、扶梯等系统进行监控管理。6.5.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智能建筑

46、设计标准GB50314 中的有关规定。297给排水节能设计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 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有关规定。7.1.2 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和水温的要求下,给排水系统节能设计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管理方便。7.2 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给水与排水系统设计7.2.1 建筑平均日用水量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中的节水用水定额的要求。7.2.2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或小区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经批准认可时可采用叠压供水系统。7.

47、2.3 二次加压泵站的数量、规模、位置和泵组供水水压应根据城镇给水条件、小区规模、建筑高度、建筑物的分布、使用标准、安全供水和降低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7.2.4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建筑物用途、层数、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和用水点处压力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 的规定。7.2.5 变频调速泵组应根据用水量和用水均匀性等因素合理选择搭配水泵及调节设施,宜按供水需求自动控制水泵启动的台数,保证在高效区运行。7.2.6 给水泵应根据给水管网水力计算结果选型,并应保证设计工况下

48、水泵效率处在高效区。给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泵节能评价值。7.2.7 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型、不同用水部门和管理要求分设计量水表,水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的有关规定。7.2.8 卫生器具除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 的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用水器具的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的规定。7.2.9 地面以上的生活污、废水排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统直接排至室外管网。7.3 生活热水生活热水7.3.1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当最高日

49、生活热水量大于 5m3时,除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且利用谷电加热的情况下,不应采用直接电加热热源作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7.3.2 以燃气或燃油作为热源时,宜采用燃气或燃油热水机组直接制备热水。当采用锅炉制备生活热水或开水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5 中的限定值。7.3.3 当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制热量大于 10kW 的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宜低于表 7.3.3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表表 7.3.3 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COP)(W/W)制热量 H(kW)热水机型式热泵热水机性能系数(

50、COP)30H10一次加热式4.40循环加热不提供水泵4.40提供水泵4.307.3.4 小区内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水循环管网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 且不应大于500m。水加热、热交换站室位置宜靠近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或部位,并宜设置在小区的中心位置。7.3.5 仅设有洗手盆的建筑或距离集中热水站室较远的个别用户,不宜设计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设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建筑物中,热水用量较大或定时供应热水的用户宜设置单独的热水循环系统。7.3.6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且热水循环管道宜采用同程布置的方式;当采用同程布置困难时,应采取保证干管和立管循环效果的措施。7.3.7 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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