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十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一)、办理条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前须先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获取对应备案登记号。(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纸质打印材料2份;2、税单复印件;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4、发票或付款通知书;5、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
2、核定利润率税务事项告知书复印件;6、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供营业税减免、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7、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增值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8、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9、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准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10、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另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
3、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经委的批复)、章程、购买方企业批准准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11、享受税收协定的另提供以下资料:(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复印件;(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四)、办理部门:第十八税务所备注:对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填写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备案表和确认回执,经备案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国税)”。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另一份与备案人提交的纸质备案表和确认回执一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对备案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备案表填写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其所缺资料并当场退还备案表。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外,还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