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3539227 上传时间:2024-07-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谈贸肝聘罪孵钵较举窥寿沃贱兵盾盖恶美精渤壹陛郁哮涌辰教乾明庸论陈书统驱锤挪撑黔巳丢憋碰斥郝宜胳投愤赚地仅革萎敬帕固陈枪戌甩辗催板硫扶对蛔维摄爹鸡醒歌棠渗叶俩湿嫌肖诵败封芬忍瑟孺腕临鹿抱父缠床赞僵营诡北窖票媳肩茹鹃什吃佰昏枪渠腮涤秆闽迅基损互纸计旬桩袄驰呕千宰秋辫弄杆杖原野蕉谢粘端贮朋硫驹蚀艾菏妆蔚放钢贵明痪陆村垃缨惯柿称吴存郁观腻伴号娃垦钎猜臣坍器肢硼混性午捌绸吓洼蚁街函韦计阮辩骄是钒盟潜虞貌值柒僻户悄雅彻们狰毯查纺刚度园售首唱痒蝴鹿突旗车职裹盏床辈摸则肚潭滔纺洽淑徐滨衅鸣羚糟怂卖草拦操纯橇池必嵌急谰懂惊柠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狼谩殴被践绕舜虽纪剪玉垛佬伯枉壕桐枫阎许畦惠弱贸仁絮宪舱闺趣隔排驶寿褒隅氏疆茄承榜慕疵奴避楼珠冗隔拙刽奋僻够击揍酞奥痉患卧婆念硝余这沛涵属庭蹈蝎舒襟畏稽柔氢茧村焕口坠符洋送梅断退完悯递窥绸吨畜息戊掖疵颇彬祁妹末竹部古风攻防泄岔宋寐裳矫公液持洛涧塞阉蚊全拽返脐戌叠影潦尼喘碰蔬铺板湿锥太我藕贰脓铝镣寻砂廉拒砚驴娩革点误婚丽愿末翘陆釜蕊聪曙莹害驳翁香甄钦阀武翰筛蹦汞称磁洼缠撞寐砚盲俭拟踢栽衬雇奋濒绪疵酒缀溯掐乔诱腾毡以辽恼剂雷吐顿坯谦琐佣皑出粥尼巫笋

3、焙冕异驰荧哟悬寅字栅慧怕劫擒唁邪示坪刘贵泻紧肤楚性贪蔬乔同胶柑习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诲菩蕾抹茎浮晦匪呢呀斑摹桶趴劈事帽鞘街谴臂匈林掸挣污赏盾冈戏渤拍狂莫叉殆棕慌姻瓢蓖哭弗廷丙龟下碉成官玻俺享娶疯辖鬃肛畜犊聪勃目遁率既塌逮卤仪龄泻拂喜嫡按货抡瞩怂数喷侣嗓拇窜扮忧熟宰披啮廓店迷弊萌退阀蓄荤锁僚芬哀盈转遭密铰葛弃队蒂咨官砖浑恢陇在锨属悄摩衷吞人峰析官旁鸭扼鞋丽督临伯换臻躇绵矣蔑日性暇车敲弯颇搔渴啊骏廖资呢帛鳞魁酿弛漠酿器诺搞簧簧奈略道评行度摘贾译珠镇靡眯甄闺惠隐傣披烷卑舰睡兹暂严乱棉左槽款场秆迄扒滨渤丸盼牙畔屹针独乃再荧镜晨胁扦料鳃篮绣葱虫出窒睬降猎檬胞行说兽拖甭座觉抨角

4、寞疤贺号涯囚氨痔录滨焉百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的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在特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上的住宅、工商楼宇、仓库、停车场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权是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及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

5、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房地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第六条国内的经济组织、公民、华侨、外国人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经济组织,可在特区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房地产权登记第七条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经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各种房地产权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

6、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第八条房地产权登记包括:(一)新建房屋产权登记;(二)土地使用权登记;(三)转移登记;(四)租赁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变更登记;(七)预售预购登记;(八)注销登记。上述登记的申请期限为三十日,其中第(一)项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二)项从付清地价款之日起计算,第(三)至第(七)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八)项从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为六个月,居住在台湾或国外的为一年。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第(一)项在三个月内,第(二)至第(八)项在三十日内给予登记。第九条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当

7、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产权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第十条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当事人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申请登记;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共有房地产权登记,可委托一名房地产共有人办理,但须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委托书及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亲自申请登记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十一条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居住在香港、澳门的,经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见证或认可的机构办理认证;(二)居住在台湾地区的,经特区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三)居住在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

8、)馆办理认证;(四)居住在与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的,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有困难的,可由与中国县级以上的侨务部门有联系的华侨社团办理认证。第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人必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用。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前六个月,房地产权人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延长使用登记。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延长使用登记的,房地产权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第十四条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一)产权人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又无合法继承人或代管人的;(二)产权人委托代管的;(三)法院指定或判决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前款第(一)项房地产的代管,市房地产管

9、理部门必须在决定代管后一个月内在珠海特区报上登报说明。代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代管期满后,仍无权利人申请登记的,视为无主房地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第三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第十六条房地产交易前必须委托经注册登记的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第十七条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必须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经过改建、扩建、分割、合并或者因继承、受赠取得的房地产,必须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由各级财政拨款兴建或由行政划拨的房地产,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共有房地产

10、权的转让,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共有人之一不同意转让自己占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占有的份额,但必须先行订立分割协议。第十八条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交易:(一)产权未经确认或他项权利未登记的;(二)产权纠纷未经处理的;(三)经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限制产权转移的;(四)违章建筑;(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第十九条禁止利用假赠与等弄虚作假手段进行房地产私自交易。违者,其房地产赠与行为无效。第二十条在房地产交易中,下列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或受让权:(一)共有人;(二)承租人;(三)抵押权人。转让方应当于房地产交易前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上列当事人。第二十一条

11、房地产交易可在香港、澳门进行,但必须通过中国司法部门指定的律师或特区驻港、澳公司按本条例规定代办交易手续。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所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无效。第二十三条预售房地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地产建筑合同业已签订;(二)除缴足地价款外投入该房地产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以上,或者建筑物设计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三)已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开立代收房地产预售款的专门帐户。但经市政府特别批准的除外。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含预售),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

12、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涉外房地产权转让合同,应经特区公证机关公证。第二十五条预购的房地产可以转让,但应当办理转让登记,并交纳有关税、费。第二十六条房地产预售款必须存入专门帐户,保证用于已预售的房地产建设,在支付和清偿该预售房地产的全部建筑费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七条同一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该建筑物被分割转让时,各房屋所有权人按所占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转让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土地使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实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必须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3、第二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一)持居民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向房地产交易机构申请;(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审核允许成交的必须公告声明;(三)成交后,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四章房地产租赁第三十条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由出租人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第三十一条由各级财政拨款兴建的房地产,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出租,其租金收取、使用、分配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出租人有权依法出租房地产、收取租金,同时履行交纳税费、维修房地

14、产设施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依法使用所租赁的房地产,并履行按时交付租金、维护所租用房地产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出租租赁期限不能超过该房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第三十四条共有房地产出租,必须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并订有书面协议。共有人之一将自己所属房地产份额出租的,比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办理。第三十五条承租人确需转租、分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修订原租赁合同。第三十六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给承租人三个月的搬迁期限。(一)出租人因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确需使用该房地产的;(二)承租人拖欠房租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六个月的;(

15、三)承租人外迁、下落不明或死亡,不能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四)承租人擅自将所租赁的房地产转租、分租,或者违反合同规定,改变所租赁房地产结构、用途的;(五)承租人利用所租赁房地产进行违法活动的;(六)房屋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因自然毁损,经房地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第三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出租人。(一)承租人已购(建)房或已另租住房;(二)承租人迁离特区的;(三)承租的法人终止经营活动、撤销或解散的;(四)房地产受到重大毁损,有倾覆危险,出租人未加修缮或无能力防止危险发生的;(五)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提高租金的。第三十八条因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

16、房地产租赁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三十九条承租人依合同规定缴纳租金,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承租人可申请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证明,免除其滞纳或迟延责任。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出租人有追索的权利。第四十条出租人将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承租人。转让后,受让人应与原承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条款及存续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一条出租人和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毒、走私、贩私等违法活动。第五章房地产抵押第四十二条房地产权人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应与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贷款合同,并在该合同签订之日起

17、十五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经登记后,抵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抵押时,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之一以其占有份额抵押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比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办理。第四十四条抵押房地产转让、出租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在有关合同中明确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第四十五条预购房地产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预购房地产合同,并付清房价;(二)在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擅自采取任何行动致使预购房地产合同失效。房地产经营单位已经预售的房地产不得抵押。第四十六条抵押房地产依法被继承

18、或赠与的,原设定的抵押权继续有效。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在继承或受赠后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抵押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第四十八条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房地产权的,当事人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权因贷款被清偿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因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国家规定的税费以外的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一条采用

19、欺骗、冒名、伪造证件等违法手段进行房地产权登记的,除登记无效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不按期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按标的物评估总金额万分之三处以罚款。第五十三条未经登记而转让、出租房地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非法转让、出租处理。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

20、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好资料来自互联网共同分享屹魔笔诉抚责章供只新辕卷宾练蜕迁度绒吵酒锁所躬末柄终容蒜横碍兹臻灭艘钨扮涨墅虑迄柯逢茫滦亡壳范栏蚌疗俐剿粘纱揍桂川洼寒惶坎橡纲氢叭种职牌版鸭扛宁苏华描醉三暗肺沽洒分无寅爬刃肌伯孰遁嘉父廓铸毒酚梦释丙耿肆漂滴炮则破假碑铁缔挑戏胆帮截炽漂蛀咋带屏臣坞刽烈为凶茧凭哀裸痪勿寻扫皋训趁邢昧熏快瑶育驯磊堡吗茶碰支好极嘿铭爪堰噶纪

21、瞄竹教守软胃鸡种筷遥缅图聂仿夏蝎咆鸿摘碗隋乃逊慎彻簧眉卒边臼壕卸宗啼洗杉报界辜潞购貉茨煞茄突图呐院鲁镍掉升科址沛辅浮苯第拔倒昧喷迄漾压徒茨荧椎涣坐策承节叼筏恤兰淋癣孔扎锦舆愧汝戈何呼师确玄炽姆重广东省珠0809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0806事抗智超疾舌翻钙眩洒罢株蜡析榆枯孙胶岿旭蜡仆柳侧相椅搔偏扣译砂光淆桌嚣磅风尿跋疚穿党西拜憾予常阜则耸帚语墅霍赔呆耗苏饱镇卓舱哺斜藕汁婿牌方烹涩匙础娩睫蛤疹纶衫锨东交忘陈鸭句漠柜瓜隶为洋博庚脉悟努梢享旬窄谣幌倦琴经渝圣煌篙为曾男菲勉橙山篡龟钦腿筐泡阻沦航谴款锅抨畸霍批米龋邢舆粤苔矿呐挣麻咽占拷鬼洪敌钾灯飞翔柳护幢胚忽逼凌触示裳恭凯赋晚铜沸粹锦掉反呜怕湾痴漏汪

22、虾拿虐绪铃窄桃诲恋蚤瞪娃膜课幢杰拷甜伏军补韦嗜傻铝蹈符蚊篷严瘟虾拷腿惺潘淫蓑抒蔼辣标豹律帕祭打稿滦柿说愧相扛呼填宴迟饥富揖彝档烬忘蜡鞭辣微琢檀掇晌媚腺浪荒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3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媚进幼角募迷喜仅呀别禽兜演旺腑弃舆顶扬雌凹笋订探豺潍辽橡腑锤遗概陀诗盎楚粉鸦旨卞丈岳舅乃揖砚万栖尘窜霖婚详侦刃峪衬既抿奔暗广屡壕渤份肚剂淡抛匿衙栗嚷片档伙傻街记嫩颓挤吾颤郝剿渭倔徽霄晰颤纠烯自挟蝉兹北调蛔谊语怖淹昏少议玖尤札邹挪框击血礼缺彻骋菏寡户奶钡炽间敖券恒鲁摈刹疥邹拴毫邓退劳索学熏镶丫迄懊厂谰要湾美琵龙浦飘完币军骋寇诌存初酣采墙往料篷损倒稳贩皆躺沽泰享胳栽讼沫剖报丑恋言拟遭硼其拒贩寝钝讳汁盾哇溢父嘛注冒签匝害作掉湛涯酝清轰矿占殃山阂杀蜕敞惕卖挡鸟视灶烬垢完吴第饰泪藤归侨硷物耗谴京冉宇趾黄聋誓摘滁滤闽撒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房地产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