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
编号:苏 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二〇〇七版
受托方留存
使 用 须 知
一、本协议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接苏州市区范围内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业务时应当采用本协议文本。承购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本协议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咨询。
二、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行自愿委托,承购方应当慎重选择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本协议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四、本协议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和〖〗的内容选择,应当由协议双方自行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设立免除受托方责任、加重委托方责任或排除委托方合法权利的条款。
五、协议双方就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拟订、修改、校对协议电子文本具体内容,确认无误后由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即时打印出协议纸质文本,经双方签章后即行上传备案。本协议电子文本一经网上备案,任何人均不得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
六、本协议文本固定内容和网上签约操作事项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存量房承购居间代理委托协议
协议各方当事人:
委托方:
承购信息挂牌登记表编号:
本人姓名: 国籍: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本人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国籍:
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方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 证照号:
经纪人资格证: 资格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所列各方地址均为履行本协议期间之法定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苏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以下房屋承购居间代理委托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承购信息。
⒈位置:本市 区 。
⒉建筑面积: 平方米左右。
⒊房屋用途: 。
⒋承购总价:不高于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委托方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款应当等于出售方实际收取的房屋总价款。
⒌承购房屋其他需求详见承购信息挂牌登记表。
⒍其他: 。
第二条:委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 款。(仅选一款)
【1】委托方委托包括受托方在内的多家(不超过三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2】委托方仅委托受托方独家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第三条:委托事项约定为下列第【1】 款。(可以全选)
【1】提供市场行情咨询、介绍房源信息、组织房源察勘、协助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简称《存量房契约》)。
【2】协助交接房源、代办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登记手续。
【3】代办下列第 项购房抵押贷款手续。(仅选一项)
〖1〗商业贷款。
〖2〗公积金贷款。
〖3〗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
【4】其他: 。
第四条:委托时限约定为下列第【1】 款。(可以全选)
【1】受托方应当在承购信息上网挂牌之日起90天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委托事项,逾期本协议自行失效。逾期后双方同意续期的,应当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2】受托方应当在《存量房契约》生效之日起 天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委托事项。逾期后委托方不同意延期的,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委托事项终止执行。
【3】受托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委托事项。逾期后委托方不同意延期的,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委托事项终止执行。
【4】其他: 。
第五条:佣金及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1】 款。(可以全选)
【1】买卖代理费:
⑴受托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委托时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于《存量房契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成交价的 %,向受托方支付买卖代理费;
⑵受托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委托时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按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成交价的 %,向受托方支付买卖代理费。
【2】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受托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委托时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3】款委托事项的,委托方应当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按人民币 元,向受托方支付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3】其他: 。
受托方收取委托方支付的相应佣金后,应当即时向委托方如数开具规范、合法的收款票据。
第六条:委托方义务。
⒈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承购信息。
⒉委托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应佣金。
⒊委托方应当根据受托方要求按时收集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协助、配合受托方共同完成相关事宜。
⒋委托方式为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委托方不得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委托事项另行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
⒌委托方不得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委托时限内,或该约定委托时限届满之后与受托方介绍的客源私下洽谈并签订《存量房契约》。
⒍委托方不得向无关者泄露有损于受托方权益的商业秘密以及受托方介绍的客源之秘密。
第七条:受托方义务。
⒈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明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等级证和相关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件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⒉受托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委托方式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委托时限,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相应委托事项。
⒊受托方应当积极为委托方寻找合适客源,如实向委托方介绍客源挂牌出售价格以及房地产权利限制等涉及到委托方权益的情况,协调买卖双方共同完成现场勘查、房屋交接和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等事项。
⒋受托方应当如实报告房价,不赚取差价。
⒌受托方收取委托方任何费用应当及时开具规范合法票据。
⒍受托方应当如实将购房政策法规、市场行情和交易税费、佣金等详细信息及时告知委托方。
⒎受托方不得无理扣押应当属于委托方的证件、资料和财物。
⒏本协议生效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受托方应当及时将本协议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网上备案。
⒐受托方不得向无关者泄露有损于委托方权益的秘密。
第八条:委托方违约责任。
⒈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受托方无法履约的,自受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委托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佣金的 倍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成交价按《存量房承购信息挂牌登记表》挂牌价上限确定;造成受托方其他损失的,委托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⑴委托方虚假委托的;
⑵委托方未经受托方书面同意,擅自毁约的;
⑶委托方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委托时限内,或该约定委托时限届满之后撇开受托方,私下与受托方介绍的出售方串通并签订《存量房契约》的。
⒉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应佣金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 天,每逾期一天,委托方按天向受托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相应佣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 天后,受托方有权解除协议。自受托方解除协议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委托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相应佣金的 %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受托方同意,每逾期一天,委托方按天向受托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相应佣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⒊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未能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义务的,自受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委托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相应佣金的 %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受托方其他损失的,委托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⒋委托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六条第6款约定义务的,自受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委托方按人民币 元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受托方其他损失的,委托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⒌其他: 。
第九条:受托方违约责任。
⒈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下列情形之一不当收益的,自委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受托方向委托方退还所收取的不当收益,并按不当收益的 倍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⑴受托方牟取本协议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的;
⑵受托方私下赚取差价的;
⑶受托方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
⒉非委托方责任,受托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中第【1】款约定委托时限,完成本协议第三条中第【1】款约定委托事项的,受托方不得向委托方收取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佣金;委托方式约定为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的,自本协议自行失效之日起 天内,受托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⑴项约定佣金的 %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⒊非委托方责任,受托方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中第【2】款或第【3】款约定委托时限,完成本协议第三条中第【2】款或第【3】款约定委托事项的,自委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委托方不同意延期的,受托方不得向委托方收取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款第⑵项或第【3】款约定的相应佣金。
【2】委托方同意延期的,每延期一天,受托方按天向委托方支付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款第⑵项或第【2】款约定相应佣金千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累计计算到等于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款第⑵项或第【2】款约定的相应佣金时终止,相应委托事项亦不再延期。受托方在此期限内完成本协议第三条中第【2】款或第【3】款约定委托事项的,可以向委托方结算本协议第五条中第【1】款第⑵项或第【2】款约定的相应佣金。
⒋受托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七条第1、第5款约定,履行其中某款义务的,自委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受托方按每款人民币 元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⒌受托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七条第6、第7、第8款约定,履行其中某款义务的,自委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受托方按每款人民币 元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方其他损失的,受托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⒍受托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七条第9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自委托方告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受托方按人民币 元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委托方其他损失的,受托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⒎其他: 。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在本协议附件内协商约定补充条款。受托方不得在本协议附件或本协议以外的其他约定中,设立明确或者暗示与本协议内容相冲突的、免除受托方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选择、输入部分的文字与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 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档存入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专设网络数据库备查,打印文本由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补充条款
协 议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章
委托方(章): 受托方(章):
本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打印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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