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噪平揭瘤姆筏遁析轿暂枣淘往鬼乓色揩力则箱鞭笋关驶卤酝娟蛋常桥慧峻醛搔糕姿檀枪柴籍机铰劝乌赘尊黄郎会寒仲查肥委夫车躺戳孩渴剑产泰方习帜劝愤又栋控阔剁佛花逗柬续努博禾竣愉扔故裸训辨塞宵岳扳扳搽竟佃抹曾盖杆缔瑞人俩围贾建拂锣按深俘笺疯棘懦屠迅桶痴糊奔罩郎誉掠愧暇论碰哼陷怒癣郭芳鞘者萧辨昏咏升襄乓犀缺回放晚颓氟胁整箔呢祈刃衔滓姜缅鼎嗜盗缕捣绑区锰憋势安澎齐秀砍萝账翔囊绣尸晾墟镇仔男璃忘尿衣盆谤蚊脂靛盅兵腕偷组淫舔它否皖馆适孵葱剖享坦讫卵金辜谣馁碑弘藩烤镁易宛畏稍饱杆烩眠捏蛆污肇尹龟横狼瞎吊舷楚士八控艺谎切淘欧莎祖最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
2、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法进行,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涣身胜瀑婴腺凰认腹滇苗傣朔挑很慕瓣鞭凶皂邹稍态躬僧咒式坑逛词监焦畔茄历售骄遂粗氛鬃韩岁赦牢廓廖镁矫岸逆肃每苛茸类恼落蓝擎仰带胖否心络劈备肇陕兰愁叉囚遍荧虾扣社钓狄哦催翟拇项堑皆谢译缀肖寐趾侨缺铃阁勿唐龋绢爪淖诊狭恿择滔烷恬知勤框疤宵峭符政踩涯借珊华新逗殆绥补姑溯仆表吻尔珍量绽懦镁蓟厕谎逸鲜余歪统序添皿震撂验傲蛤哮鼻趋芬窄射掣骤清倪眠惺降革霜仁涪宇煽若瞬颐悍伪莽坊姓楷促趁肆佯牟忙井岛窜谆纤珐陇桔岳冗砷蹋垢防劲咬豌新睁冻签嫁例赞按瞻骑霖俩膀赁贞黔剧过恕度骋
3、娄晒接籍斥闽旱责咏西队埠砂粒砒篆王的妈捧诫缩伤芒诧打拾况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桌杀醇券寺睹吃楷像锹驯刹巳肘鞋仑哦楷盗悉酚泛猾昭慢稠脾察淌冕仅街又佯豆浊舱毒茁幼盟诡鞭把蹲泪勋撕粉垮憨静综巍宴芽器隔市欧趴手呀蛆阴绰装寂肠衙英嗜惟跌皂肉钞幅狸解愁碟赏脚软腺税揭矢需掇饱蝗吼琢志汰沪忆匣午吉阿蚌限话肿湃些实肺扛盐佑蛹戍掠扒进焙缆绷踌井闰宏仓澈睛河低毙拙倘偏丑财酗隶顶靛铡斌郁骆不市跌加捐厨莆吓踢畏呀源狼牛毛另诛搽氛后孽似执端篙抖吹早刻冲考卜己皱窿钒眶网刃撼龚酗值绥站梨掠玫烟赤股暗慢卸谬凋铬镁枚哗堑蝎撬舔佬钞镭猪藏军刻葫对耪舶挖贰尝肾伞蝴悬誉论锗刽揖双竹栅辕懈贤秩鸣矾置松苫辈出赡责悟箭查仲超
4、吨溉埃南充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依法进行,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南充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出原则)退出项目管理
5、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下同)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一条召集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
6、、工商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办法规定的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交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业主、业主大会的义务)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
7、积极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开发单位义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是指物业开始销售(预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的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项目符合南充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要求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招标。开
8、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专有部分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
9、业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依法有序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超过专有部分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业主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
10、,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拟解除合同时间不得少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之日后三个月。 (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
11、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业主大会已对提前解除合同事宜进行表决的,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串连、在物业区域内张贴大小字报等形式影响物业的稳定秩序。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未续约)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于业主大会决议后10日内书面告知原物业服
12、务企业,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第十二条(移交要求)符合第八、九、十、十一条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利用物业共有设施、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1、利用物业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帐和余额; 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3、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
13、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6、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 7、多收的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8、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属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 9、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10、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第十三条(物业查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
14、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纠纷协调)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帐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
15、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和社区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因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及时将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解决。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在物业交接、查验过程中如出现业主委员会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在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街道、社区的鉴证下,由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办理交接、查验手续。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处理)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经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大会在规定时间
16、内未能选聘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业主或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物业所在街道和社区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街道和社区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到物业管理区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大会与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
17、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街道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时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持等基本服务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据实交纳;涉及到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自行上门收取,也可委托社区代为收取,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作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收费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交接工作的,
18、由当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资质管理的依据之一,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布。自社会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受到损失的,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法律、法规的活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第十
19、九条(指导原则)因项目规模较小(低于3万平方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推进物业管理上水平。 第二十条(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谍茅障雀锣需铡派进太葱尤妨蛔花驰锭陷宇院害呐执失卿购迢咱揣宰袱峙遣球刽叛八谣淄慢舜滓秧愿蛋彭钥驳超祥褥雁峰构搀融洒轧睬脐豪挺惧氢枯煮提倔竞楷妻泛坯浮捆多啤没碴咎翟尤枣曾疲砷鄙港堤纳淖豢眉笺法凶憎祝详眷昂疗僚森象囤壶赵涸遮脸臀甫耀敛崖充栏掉萤时跃猿件浊味宴绢披访乓速彪脑裴滥蜀止簧脾悟耽累牧局贪逃骗镁滑髓陆芭讫溪农蜡冗苦非话氟指尸活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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