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编 号:
档案号:
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协议
(单位委托)
甲方:吉林市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市场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 月)。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管理乙方所属的 名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具体人员见附件。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人事档案,统一由乙方向甲方移交。
三、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与甲方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其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为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办理人事档案关系调转手续(人事劳动争议裁定除外)。
五、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乙方应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5日内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报送甲方,逾期不报,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六、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由乙方负责通知其本人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后30日内,与甲方另行签订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协议(个人委托),逾期不签,甲方视其自动弃档,后果责任本人自负。
七、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形成的下列材料,乙方应及时移交甲方整理归档:
1、履历材料;
2、自传材料;
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4、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审批材料);
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6、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7、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8、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9、录用、任免、聘用、专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八、根据吉林省人事厅吉人字【2007】140号文件规定,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其2005年12月31日以后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年限,只有乙方员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方可与其录(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九、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为其提供下列相关服务:
1、人事档案材料接收、甄别、整理、归档、阅卷;
2、人事档案保管;
3、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4、党(团)员组织关系管理;
7、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职(定级);
8、人事档案关系介绍;
9、初级职称认定;
10、人事档案转递;
11、出具档案证明;
12、人事考试、职称考评审核呈报。
其中第9、10、11、12项服务,需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十、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需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须乙方或乙方员工本人与甲方另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1、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
2、集体户口管理;
3、本韩文第九款未包括的其他服务事项。
十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缴足本协议有效期所有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甲方管理的乙方员工的人事档案管理费,人事档案管理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本协议有效期满后30日内,乙方未与甲方续签人事档案关系管理协议,甲方视乙方自动弃档,后果责任乙方自负。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乙方法宝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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