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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员
篇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集团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
4、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5、对矿井新建,改扩建的工程项目,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根据本矿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矿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合理提取安全资金,保证煤矿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并有效实施。
7、更新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生产条件,对新工艺、新装备的投入使用组织做好验收工作。
8、定期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实际,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9、协调解决安全资金投入、隐患排查、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避灾路线演习;发生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和处理。
1l、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12、组织检查矿井重大危险源、制订安全管理措施。
13、组织制定煤矿安全与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教育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管理水平。
14、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5、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协助矿长抓好全矿的生产管理工作,对生产过程及分管范围的生产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程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指令,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3、负责生产范围管理工作和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的安全运行。
4、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5、主持召开月度生产例会,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布置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及时处理解决。
6、参与制定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负责督促落实生产过程中隐患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
7、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研究解决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制定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安全工程技措计划并组织实施。
9、负责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发生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和处理。
10、参与安全事故抢救、追查、处理工作。
11、负责组织新建、改扩建矿井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审定和实施,根据安全生产目标,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保证正常生产接续,坚持依法开采,杜绝超能力生产。
12、经常深入现场,深入班组,有预见性地解决生产关键,并会同有关人员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协调安全生产矛盾,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13、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诫免谈话。
14、对新工艺、新装备的投入使用组织好准入验收工作。
15、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并制定治理措施。
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协助矿长抓好安全各项工作,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决议。
3、根据煤业公司的安全工作布署及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情况,负责做出安全工作安排。
4、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定。
5、负责组织日常安全检查,查处隐患和“三违”,根据问题的类别和性质,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存在问题及时“三定,处理。
6、协助矿长对安全技措工程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雨季“三防”和特种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7、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掌握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机电、运输、通风等各类事故的规律和预防情况,负责对全矿井隐患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矿井隐患治理工程进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管、考核。
8、抓好全矿安全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安全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诫免谈话。
9、负责定期组织对全矿地面的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10、协助矿长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听取各单位安全工作情况,分析研究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11、主持召开各类事故追查和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12、负责组织开展对全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业务素质和灾防应变能力。
13、参与审核新工艺、新装备的投入使用并组织做好准入验收工作。
14、协助矿长抓好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
15、抓好安监队伍的建设,配齐人员,提高素质,为全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的机电、设备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条例,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中机电管理的各项规定。
3、负责组织全矿机电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抓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组织好机电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三定’’处理。
5、定期召开机电专业例会,分析研究机电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6、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符合本矿实际情况的机电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督促检查。
7、根据有关质量标准负责组织对购置机电设备、配件、材料以及新竣工的机电工程进行验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机电设备。
8、负责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供电等日常检查维修,定期检修和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9、掌握全矿井各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使用情况,针对问题提出实施意见。
10、协助矿长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职工技术业务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1l、抓好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坚决消灭电气失爆。
12、对发生的机电事故要负责组织抢修、追查及处理。
13、负责组织机电方面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14、抓好分管范围内安全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诫免谈话。
15、对新工艺、新装备的投入使用组织好准入验收工作。
16、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技术工作和“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抓好煤层的技术开采,确保煤炭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三量”平衡,根据井下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组织人员修订采掘计划,保证矿井采掘正常接替。
3、负责“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和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矿“一通三防”例会,分析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4、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补充修改。负责审批“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及工作计划,安排“一通三防”安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负责指导和审批矿井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审查瓦斯日报表。
6、负责组织编制新盘区设计、审批及上报工作。
7、负责矿井生产技术和地质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8、对全矿的隐患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矿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在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定期组织研究分析矿井的煤层开采情况,采区接替、采掘平衡、采掘工艺,合理集中生产,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11、参加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协助矿长组织抢救,负责提出抢救事故的技术方案和措施。
12、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环保政策,抓好矿井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及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13、负责矿井有关图纸的审查工作。同时抓好井下工作面进尺、煤量的验收。
L4、负责组织定期召开安全技术专业会议,从技术上研究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预防事故的岁生。
15、加强对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的素质。
16、落实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不断提高分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17、组织落实安全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考核工作。
18、负责分管业务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通风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通风助理是现场“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审查改变矿井通风系统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及调整采区的通风系统措施。
4、重点负责全矿井瓦斯、火区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监管通风设施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建立通风管理图牌板的通风设施台帐。
5、负责组织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一通三防”业务的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6、协助总工程师抓好安全监测监控、“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的管理工作,保证定期校验。
8、组织召开分管业务的技术会议,分析研究安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和处理埴施。经常深入现场,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9、协助总工程师编制瓦斯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瓦斯治理计划。
10、制定防治“一通三防”方面隐患方案和措施,并监督检查现场管理。
11、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组织反风演习,总结反风经验、教训,督促整改存在问题。负责 “一通三防”应急预案的演练。
12、组织每年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煤层自然倾向性的鉴定。
13、监督检查安全重点工程的落实情况,并做出技术指导。
14、对分管责任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监处处长
安监处处长是安检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处长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安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 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 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程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 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 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安监处处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处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处长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处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处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机电科科长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进行考核。
第4条 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 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 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 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 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 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 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 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 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 主持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 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 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 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 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 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 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 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 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科科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 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调度室主任
调度室主任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工作。调度室主任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撤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主任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调度室主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调度室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24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延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调度室主任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调度室主任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调度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科科长
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落实上级及矿行政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时组织、起草、制定矿综合文件等,保证上级及矿行政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贯彻,配合矿长抓好矿行政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本部门从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
第2条 负责做好上级有关安全指示,指令和会议精神上的上传下达,及时把上级安全指示传递倒基层单位,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负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调查和研究,充分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挖掘好的安全管理方法、提炼新的安全理念,丰富我矿安全内涵。
第4条 综合办公室主任应充分发挥矿长参谋助手的作用,经常深入基层了解上级矿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5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6条 负责做好定期检查本部门安全供电、地面防火、治安及环境卫生的工作。
第7条 负责组织落实矿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意见和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抓好对外执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各种检查、学习的接待工作。
第9条 抓好小车及客车司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酒后驾车,保证行车安全。
第10条 抓好企业档案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杜绝失密和泄密现象的发生。
第11条 按要求参加矿长办公会,做好会议记录,按照要求及时下发传达。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由于工作懈怠,造成上级或矿安全文件指示精神不能及时传达下发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3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定期组织检查本部门安全供电、地面防火、治安及环境卫生工作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组织落实矿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意见和职代会行政工作报告起草工作,给煤矿造成影响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6条 档案管理工作混乱,造成失密、泄密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7条 不能配合有关部门对本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能及时参加矿长办公会,影响矿整体工作安排的,综合办公室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保卫科科长
保卫科科长是负责制止违纪、解决纠纷、保护矿井财产的具体负责人,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保卫工作。保卫科科长应熟知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全面的治安保卫工作,研究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总结,按月上报企业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2条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组织全部门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素质,抓好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3条 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4条 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人员不定期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和带领保卫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5条 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好党总支的参谋。经常分析本单位治安形势,搞好消防和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保卫组织作用,对本单位社会治安负主要责任。
第6条 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创造一流的保卫队伍。
第7条 带领保卫科全体人员完成矿党政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8条 保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在本部门正常有效地实施运行。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保卫科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保卫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矿用物资被盗,出现治安事故的,保卫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矿区治安保卫工作创建不利,影响职工正常生活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保卫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保卫工作落实不利,出现不稳定现象的,保卫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不及时完成矿党政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的,保卫科科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运输队队长
运输队队长是本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输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运搬作业。
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 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 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监督本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队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9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0条 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作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输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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