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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油田矿区民用水电暖和物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
2013-8-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油田矿区民用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加强对油田矿区民用水电暖和物业服务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驻矿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补贴人员范围是指达到油田购(租)房条件的在册职员工,以及油田相关人员。在册职员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企业员工、劳务协议工、劳务子女工,以及从事民营经济人员。油田相关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灵活就业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已退休)、家属(含遗孀、离异老年退岗家属)、非全日制残疾子女用工等。
根据《青海油田公司劳务子女工管理办法》,劳务子女工工作满一年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政策规定开始享受补贴。
第四条 对民用水电暖和物业服务实施补贴,每户职工只能享受一套房补贴。对已实行市场化收费的民用天然气不予补贴。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规范新进员工福利性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油预算〔2013〕81号)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员工只享受采暖补贴。
第五条 根据《青海油田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租)房条件为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已婚的油田职员工,或男性年满35周岁、女性年满32周岁的未婚单身无房在职员工。具体由油田住房管理部门认定。
对未达到油田购(租)房条件的员工,暂时没有补贴。待其达到油田购(租)房条件后,再予以补贴。
第六条 油田职工家属特指没有就业、无固定收入、具有油田内部户口的油田职员工配偶。二级单位在补贴发放时对“油田职工家属”身份有争议的,由油田户籍管理部门、工会、矿区服务事业部共同认定。
老年退岗家属特指具有油田内部户口、参加过油田及各二级单位家属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集体劳动、并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职工配偶。由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负责认定。
第七条 享受补贴的人员,因去世、辞职、开除、调出、服刑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符合补贴条件,于次月起取消其水电暖物业补贴。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社保关系从油田转出的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不再享受油田各项福利。
家属(不包括老年退岗家属)与职员工离异,丧偶家属(不包括老年退岗家属)与非油田人员再婚,或者职员工一方因各种原因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家属,不再具有“油田职工家属”身份,不能再享受油田水电暖物业补贴。
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油田职工家属(以婚姻证件日期为准)不享受水电暖和物业服务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水电暖物业按人、按标准补贴。
敦煌、格尔木、西宁、兰州、西安、北京基地内有房人员,水电以62元/人·月补贴,改革后水电补贴额固化,补贴额今后不再随价格调整而变化。采暖以人员职级对应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一半与所在基地的收费标准乘积为补贴额。物业服务以人员职级对应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一半与油田确定补贴价格(0.4元/㎡·月)的乘积为补贴额。
太湖、广汉基地内有房人员,及各基地内无房人员的水电暖物业按照局、处、科、一般人员的级别,分别以2100、1650、1350、12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人员职级与油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适用范围一致。
第九条 基地内有房是指符合油田购(租)房条件、在油田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购(租)了基地内住房的人员。
基地内住房包括油田在敦煌基地、格尔木基地、西宁基地石油医院小区和胜利路小区、兰州基地雁滩小区和白银路第一新村17号院6号楼、西安基地长安小区和航天小区3号楼、北京基地燕青小区、四川基地广汉小区、太湖疗养院开发建设的内部住房。除上述住房外,油田组织开发、团购的商品房不属于基地内住房。
第十条 在油田不同基地同时有房的人员,原则上按工作生活所在基地的标准补贴。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人员的职级由油田人事部门审定。孤儿身份、低保条件由油田工会审定。除油田功臣、省部级以上劳模外,获得的其它荣誉和补贴无关。
在职人员以现聘任职级为准,以聘任文件为依据。
离退休人员以退休前职级为准,低资高聘人员退休后以实际取得的资格为准。聘任制实施以前的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前的行政职务、所取得的技术职称资格为准;聘任制实施以后的退休人员,以退休前所聘任行政职务、技术职务为准,与所取得的技术职称资格无关。
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家属及遗孀,按一般员工的标准补贴。
第十二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随职级、劳模级别变化而调整。如有变动,于次月起按新对应的控制面积标准补贴。采暖补贴已向服务收费单位结转后调整补贴标准的,可于下次结转补贴时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人员达到补贴条件后,由本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于次月起按政策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无房人员购(租)油田基地内住房后,本人持购(租)房合同到本单位管理部门登记申请变更,于次月起按所在基地的政策标准实施补贴。
第十四条 补贴费用由人员所属单位承担。其中在职员工(退休人员)的配偶为家属、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其配偶的补贴由在职员工(退休人员)所属单位承担;夫妻双方均为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或夫妻一方是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一方是家属,或单身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由所在基地社区(办事处)承担;遗孀、离异老年退岗家属的补贴由原配偶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水电和物业补贴,由人员所属单位以现金方式按月发放。
采暖补贴,由各单位于每年1月和11月分两次通过内部转账方式向服务收费单位足额结转。服务收费单位再通过向住户“一卡通”充值、实现采暖补贴的虚拟货币化形式发放。
第十六条 住户“一卡通”账户中的采暖补贴额,在扣交了应交采暖费后有节余的,由“采暖补贴钱包”转入“现金钱包”,可用于交纳水电气和物业服务费等。在交纳了各项费用后,仍有节余的,可跨年结转使用,或于每年12月结算提现,也可以在今后退房时一次性结清。
不通过“一卡通”交纳水电气费的,采暖补贴额在扣交了应交采暖费、物业服务费后的节余额,服务收费单位可折算为水电气量给住户IC卡表充值,或给住户发放现金。
第十七条 对水电气暖和物业服务等有欠费的人员,各单位要暂停对其水电和物业补贴的发放,待其补交所欠费用后,再发放补贴。
第四章 特殊情况补贴
第十八条 基地内有房住户,夫妻双方因职级不同、其补贴面积之和小于其油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所交纳的采暖和物业服务费与补贴额的差额部分,由职级较高的一方单位向服务收费单位结转。
第十九条 基地内有房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超补贴面积部分的采暖和物业服务费由所属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基地内有房、符合补贴条件的丧偶人员,以及孤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困难群体,其控制面积标准内实际所交纳采暖和物业服务费与补贴额的差额,由所属单位核实其身份、婚姻信息后向收费单位结转补助。军、烈属比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2013年8月31日前在基地内已购(租)的享受补贴的住房,住房面积超补贴面积部分的采暖和物业服务费实行过渡性收费政策,即2013年9月-2014年8月、2014年9月-2015年8月两个年度个人承担比例依次为30%、60%,差额部分由男方所属单位向服务收费单位结转,单身或配偶为油田外人员的,由油田人员所属单位向服务收费单位结转。2015年9月份开始由住户全额承担。
2013年9月1日后购(租)、置换超标准面积的住房,费用由住户全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油田未成年子女,由油田工会认定。因父母离异、父母一方去世的不属于孤儿。居住在基地内父母遗产房中的孤儿,由其父亲原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直到18周岁。如其上大中专院校,可向单位申请延续政策到毕业。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加强对补贴人员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时维护“一卡通”系统中的信息,严格按政策规定实施补贴。并每季向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报送补贴人员变化及补贴费用统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享受补贴的家属、鳏寡人员、孤儿等人员,每年对其身份、婚姻等信息进行一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一经举报查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隐瞒、虚报、不及时申报婚姻等信息者,及协助他人对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每次扣减相关责任人半年的水电暖物业补贴,并通报批评。
2、对通过虚假信息所套取的不符合政策的补贴,由所属单位清算追回。情节严重者,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3、伪造国家有关证件者,交由政府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水电暖物业补贴要明确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强补贴工作的管理,负责补贴的测算、审核发放和报表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驻矿单位,包括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物探处、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钻井公司、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事业部、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敦煌阳光沙州大酒店、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海西州公安局油沙山分局、酒泉市公安局七里镇分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1.青海油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2.油田各基地采暖补贴价格表
附表1
青海油田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档次
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适 用 范 围
A档
140㎡
正副局级
B档
110㎡
正副处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全国劳动模范)
C档
90㎡
正副科级及相当人员(含高级主管、主管,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技师、技师,省部级劳模、油田功臣)
D档
80㎡
一般人员(含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家属、遗孀)
说明:1、在职人员以现聘任职级为准,离退休人员以退休前职级为准。
2、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
附表2
油田各基地采暖补贴价格表
基地
补贴价格(元/m3月)
采暖期
供暖时间
敦煌基地
6.73
6个月
上年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
格尔木基地
5.0
7个月
上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西宁基地
5.5
7个月
上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兰州基地
5.5
6个月
上年10月15日--次年4月15日
西安基地
5.5
4.5个月
上年11月1日--次年2月15日
北京基地
5.5
5个月
上年11月1日--次年3月30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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