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快知识更新,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尽快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原建设部《建设继续教育规定》及各专业注册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海南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继续其职业发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活动,旨在使其本身的知识和技能持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加深,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中已注册的各专业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和具有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注重质量和效益,积极、主动地为建设事业和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服务。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建设企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二章 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六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集中培训、学术会议、业务考察、网上教育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 建设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第九条 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周期一致。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周期和注册有效期相同。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十条 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全国各类注册师专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执行。正高级、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2学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
第三章 考核、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采用学时制。专业技术人员按不同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经过考核可以获得以下规定学时(各类注册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加脱产继续教育培训按实际接受学时计算,1天记8学时。
2、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脱产进修学习,1个月以上,按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半个月以上1个月以下,按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1/2计算;半个月以下,按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的1/4计算。
3、通过函授、网络等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后,按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应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每45分钟为1学时。
4、在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专著或译著10万字以上的记40学时,5万字以上不满10万字的记20学时。在国家核心刊物及国际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20学时(合著者,第二、三作者各计10学时)。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本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10学时(合著者,第二、三作者各计5学时)。在省土木建筑学会和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举办的学术论文评审中获三等奖及以上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24学时(合著者,第二、三作者各计12学时);获交流论文1篇计当年继续教育12学时。
5、作为专家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等业务活动,参与本省建设行业职称、论文评审等工作,可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6、参加全国各类注册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编写及命题、阅卷、讲课等工作,每年次每人记20学时。
7、参加全国、本省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每年次每人计20学时。
8、参加国际或全国的专业学术会议,按实际有效学时计算,每满1天,计8学时。
第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对象实行学时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由培训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参加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专业学术活动,参加有关考试的命题、阅卷及相关评审、鉴定等工作,凭主办单位会议通知、出具的相关证明(含时间、地点、活动内容等)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进行登记。对于持有多证的人员,只需满足其中一证的学时要求(最高的)即可,其他证书验证予以认可。
参加各类注册师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可作为本注册师的必修课和选修课记入继续教育学时;参加建设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制订和从事继续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及教材的编写工作,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参加专业学术活动,参与编写教材、授课,参与有关考试的命题、阅卷及相关评审、鉴定等工作可作为各注册师的选修课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统一使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的《海南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或国家注册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学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晋升职称、继续执业、任职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
注册师执业资格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内未接受继续教育者,不能延续注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者,不予通过《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年检。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举办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统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申请办理。证书在登记后加盖海南省建设职业教育公章方可有效。有效《继续教育证书》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结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考核工作,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其业务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和续聘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四章 培训机构、师资和经费
第十六条 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是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继续教育的专门培训机构必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评估认可后,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除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外,可聘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实施全省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以及继续教育的登记、验证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建设事业和新科技发展的要求,依据科目指南,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 建设企事业单位要把继续教育纳入发展规划,督促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经费、时间和其它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全国各注册师专业委员会制订的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30日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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