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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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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经2005年9月29日云南省消防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云南省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YFPA。第二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与消防相关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消防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以及工程设计、消防施工、消防产品生产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协会致力于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动员和团结广大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不断推动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平安的消防安全环境。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邮政编码为650228。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紧紧围绕云南省经济

3、建设和消防工作社会化,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和消防安全常识,以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三)广泛开展国内、国外消防社会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举办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先进的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和消防产品,促进消防科学技术交流;(四)接受委托,承担或者参与消防科研项目的评估、研发和成果鉴定、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火灾原因鉴定与论证、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消防产品标准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会员和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六)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组织并开展消防中介

4、技术服务;(七)编辑、出版消防科学技术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建立具有消防行业特征的互联网云南消防平台;(八)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改革中有关消防安全和消防科学技术发展的调研论证和专题咨询;(九)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消防机构反映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十)表彰、奖励在推动消防科学技术进步、消防工作社会化和消防公益事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一)个人会员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具有中级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消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热

5、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对消防工作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由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接纳为会员,发给个人会员证。(二)单位会员拥护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具有具备消防行业特征的一定数量专业工作人员或者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消防安全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施工、营销等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方可接纳为会员,发给单位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经推选,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二)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协会工作的

6、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科研、交流、培训等活动;(五)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六)单位会员可以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技术指导;(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消防协会工作和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协会的维护;(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第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关心和支持消防事业的发展,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

7、或者无故屡次不参加协会活动,经提示仍未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并审议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决定聘请协会顾问;(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兼顾区域和比例。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为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举行换届的,应当经过

8、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时上报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当选会议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从当选会员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理事的,可以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更换。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提名、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9、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接纳或者除名;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理事的推选、罢免和协会顾问的聘请;(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十)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协会先进工作者;(十一)审查协会工作计划;(十二)总结协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十三)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过到会理

10、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设置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3至6人,秘书长1人;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为了有效推动协会工作的开展,协会理事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导或者知名人士担任协会名誉理

11、事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但同一职务的最高任期不得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常务副理事长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1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研究决定协会重要事宜;理事会闭会期间或者理事长因故不能开展工作的,常务副理事长应当及时履行前款所规定的理事长职权。第二十六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取权:(一)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主任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决定

13、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应当积极配合秘书长履行好前款所规定的各项职权。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3至7人作为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章程和各自的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施行。协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下列经费来源均为合法收入:(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有关单位、团体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14、或者社会服务的合法收入;(五)银行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超过20元。事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800元,企业性质的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1000元,但二者均不超过2000元。第三十一条 协会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应当公布有关情况。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

15、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采取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消防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

16、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 协会解散或者注销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依法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云南省消防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

17、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

18、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

19、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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