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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源煤矿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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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 安全督促检查制度 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1·1以风定产制度 11·2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11·3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制度 11·4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11·5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11·6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11·7瓦斯排放制度 11·8“一炮三检”制度 11·9 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11·10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11·11防瓦斯爆炸措施 11·12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1·1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1·14矿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11·15矿井防治水措施、计划 11·16雨季“三防”措施 11·17井下探放水制度 11·18防电器火灾措施 11·19 防漏电、触电制度 11·20防电器失爆制度 11·21 机车运输行人制度 11·22 防提升装置断绳跑车过卷蹲罐制度 11·23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1·24 顶板管理制度 11·25 尘肺病定期检查制度 十二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 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 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总 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为了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结合本矿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汇编。 二、安全办公会制度 1、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坚持每周六召开一次安全办公室会议的制度(每月4次),特殊情况需召开安全办公会另行通知。 2、与会人员上午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和质量验收,下午15时在安全培训中心召开会议。 3、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参加人员有安全、技术、生产、机电副矿长,安全工程技术部人员,车间主任、队长及不当班的安全员、通风员、工资和财务负责人等。 4、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⑴、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以及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⑵、小结上期安全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程质量问题。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强调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⑶、听取各部门关于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和安全管理、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汇报。 ⑷、对发生的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讨论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⑸、讨论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和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和奖励。 ⑹、听取安全持措资金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汇报,及时落实资金渠道,专款专用,保证安全技措资金足额到位。 ⑺、分析员工安全思想动态和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因素,提出安全宣传计划,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5、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对决定的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每年矿井安全管理的奋斗目标是消灭死亡事故,重伤和轻伤事故分别比上年下降50%以上(包括次数和人数)。 2、建立和键全安全目标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为了确保矿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目标管理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安全员、班组长等以上管理人员分别与矿上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 3、加强过程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特殊情况下进行专项检查。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的工作,重视提高员工整体安全素质。 5、进行安全效果评定。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安全效果评定小组,按年度对各部门的安全管理效果进行评定,分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安全效果达到优、良的单位进行奖励,对安全效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制定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煤矿安全费用扩建费用中提取 。 3、安全费用做到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⑴、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控系统支出; ⑵、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支出; ⑶、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设施支出; ⑷、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⑸、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⑹、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⑺、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的费用支出; ⑻、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宣传费用支出 ⑼ 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安全奖励; ⑽、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矿长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负总责。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负责组织实施。 6、安全技措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组织兑现,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为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文的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认真学习、掌握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3、组织领导和机构。矿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小组长,安全、技术、生产、机电副矿长等为成员。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由安全科长负责日常工作。 4、检查周期和人员安排 ⑴、检查周期。每月组织一次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和地测防治水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评定级别。 ⑵、人员安排。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由矿长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小组成员进行。 5、资金投入。建立煤矿强制性的安全投入制度,从安全技措资金中列支。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6、建立键全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不能达标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批评和罚款。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安全素质,特制定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望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1、根据《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刚》和矿井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月份安全学习、培训计划。 2、员工学习的主要内容:(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传达上级及本矿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通知。(3)学习《三大规程》和有关的安全措施。(4)通报矿内安全动态,传达矿安全会议精神。 3、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选送特殊工种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矿内对特殊工种员每季举办一次专题业务培训和考试。 4、安全学习、培训,实行点名考勤,迟到、缺勤者,每次罚款10元。 5、新招入矿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 6、认真开好进班会,利用班前会对员工加强安全责任心教育。 8、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和矿安全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各个时期安全工作特点,张贴宣传标语,出安全专栏,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增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的可操作性,及时清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矿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特殊时期进行专门安全隐患排查。 2、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条件的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3、安全员、班组长要以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为主,带头做好安全隐患处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等安全工作。还必须关注提升运输系统、通风安全设施等生产系统的安全情况及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后,对安全隐患要进行疏理,并下达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通知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逐级报告,接到报告的领导要迅速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到人。 6、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按要求落实整改。 7、安全员,督促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并向有关领导反馈馈信息。 八、安全督促检查制度 1、坚持每周一次的矿井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2、加强巡回检查,矿领导、安全员、生产技术部管理人员、队长经常深入井下一线检查安全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 3、严肃查处“三违”的人和事,杜绝“三违”现象。 4、严格现场管理,认真敲帮问顶,提高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时返工,消除不合格品。 5、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员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排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生产。 6、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下达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必须进行处罚。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每一采区工作面开工前15天,由生产技术科地质人员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生产技术科采矿人员根据地质说明书,负责在工作面开工一周前编写好各工作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 3、所编写的各工作面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相应的部门、矿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矿长审批。 4、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由队长负责在开工前进行学习贯彻,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执行。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对全矿所有在用、备用、待修设备分门别类,造册登记,挂牌管理,落实责任人。 2、对水泵、绞车、主扇、局扇、空压机、人车等主要设备,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设备完好,杜绝机电设备带病运转的现象。 3、对在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排出。 4、操作工进班后,操作前及运行中要通过看、听、摸等方法对设备进行勤检查,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且做好记录,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机电车间上岗人员,上岗前要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6、加强安全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井下电器设备必须杜绝失爆现象。 7、每年都要对主要设备和器材进行一次大检修,并提出下年度的机电计划和实施方案。 8、严禁购买和使用第一批和第二批淘汰的矿用机电设备。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11·1 以风定产制度 1、为认真贯彻落实“以风定产”的方针,准确认定矿井的通风能力,实现科学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 2、凡是主扇更换、改造、调整主扇叶片角度或转速,以及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调整,造成矿井风量变化较大时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所有煤矿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的通知》(赣煤安字[2004]52号)的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各种参数的确定及取值必须真实可靠、有理有据,确保矿井通风核定能力的真实性。 4、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矿技术负责人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于每年的规定时间以前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表、文字说明及相应的基础资料一并以正式报告形式上报。 5、矿井在安排工程施工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矿井通风核定的能力。 6、加强技术业务管理,收集、整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建立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档案。 11·2 局扇安装管理制度 1、局扇的使用,由所在检查区(段、头)的瓦斯检查员负责,并实行挂牌管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停、开局扇,不得用竹片、木棍等物将局扇开关按钮顶撑方式开启局扇。 2、局扇安装前,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采掘方案、贯通工程量、施工程序、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与安装位置、风量与局扇安装位置、局扇型号与供电系统图等内容进行局部通风设计,并填写局扇安装审批单,经安全科审核,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送交井通风工执行。使用局扇前,要按设计调整通风系统,其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要大于局扇的吸风量,以杜绝循环风的发生。 3、局扇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 4、局扇和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距回风巷不小于10m的进风巷道中,局扇要稳妥吊挂或垫高,高度不小于0.3m。开关要上架,局扇要安装消音器。风筒吊挂符合质量标准,其风筒出口到当头的距离:煤巷、半煤岩巷不大于5m;上山(天眼)不大于1.5m,并配斜井口风筒;岩巷不大于10m。凡有可能进行瓦斯排放的巷道,距离盲巷口2米的全风压巷道中的风筒上,必须串联“T”型风筒。启动局扇时,其局扇和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一台局扇只准给一个掘进头送风,严禁一机送两头,属于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头的局扇安装有实际困难时,其分风后风量均不得少于40m3/min,且不会引起瓦斯超限时,可以向两个头送风,但只能一个头作业,另一个头保持送风,严禁两个头同时作业。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当增大局扇功率后,使用一台局扇仍不能满足掘进头风量要求时,可以使用2台局扇同时向一个掘进头送风,但2台局扇必须同时与掘进头电源闭锁,当任何一台局扇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掘进头电源,且要制定安全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7、局扇使用期间,无论是工作时、交接班、临时停工时,都不准人为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设置栏杆、揭示警标、改变“T”型风筒的开闭状态。在未恢复通风前,要按规定设点进行瓦斯检查,当瓦斯达到3.0%或CO2及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及时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恢复局部通风时,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 9、要按机电设备管理规定加强对局扇、开关及供电系统的检测、维护,不得超限使用、倒装和出现失爆。 10、使用风动风机与压风送风时,其送风范围内不得安装机电设备,送、停风制度与局扇相同。 11、凡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瓦检员必须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或矿井调度室要记入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在当班发出分析单,并组织在24小时内进行分析、处理。 11·3 通风设施安装维修管理制度 1、确定通风设施的类型和选定通风设施的位置,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⑴、永久风门(包括临时通车风门)、密闭(风墙)、调节风门的安装必须做到定点定向、定时间内竣工。 ⑵、临时通风设施的安装位置,由通风工或瓦斯检查员事先选择,在8~24小时内完成。 ⑶、挡风墙(风幛)的装设位置,由瓦斯检查员根据实际需要,当班自行装设。 ⑷、风桥的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设计,技术负责人确定风桥形式,并落实队伍,限期完成。 ⑸、通风设施的安设地点,应尽可能装设在岩石巷道中,巷道围岩要稳定。 ⑹、安装在运输巷道的风门,其间距必须大于10m;用作往返行人、推车的风门,要安装连锁装置。 ⑺、通风设施的安装质量要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的要求,其验收结果要填入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台帐),并及时填入矿井通风系统图。 2、启用通风设施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⑴、改变矿井一个水平通风系统的设施的启用,由矿技术负责人按措施组织执行。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通风设施的启用,由通风工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措施组织执行,其效果要及时向矿技术负责汇报。 ⑵、巷道贯通而调整通风系统时所启用的通风设施,生产技术人员要在现场指挥。 ⑶、启用上述通风设施时,必须同时派测风员进行风量测定。各支路风流变量超过所分配量的15%以上时,要立即进行调节。 ⑷、凡是启用调节风门时,必须派测风员进行风量测定,按计划进行调节。 ⑸、采掘区内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因其关闭而对通风网路影响不大时由瓦检员启用。 3、对正在使用中的通风设施,要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和管理。 4、有下列情况时,通风设施要停用或拆除。 ⑴、因通风网路发生变化,对暂时不用的风门要及时敞开门页并紧固。 ⑵、因采掘关系发生变化,有待下循环继续使用的风门,要及时折卸门页保管好。 ⑶、确认不再使用或今后仍需循环使用但影响通风阻力升高的通风设施,要及时拆除。 11·4 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矿井每10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及时掌握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变化情况,为通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配备1名测风员。测风员必须具有“一通三防”方面的基本知识,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及矿井风量计算方法,掌握测风操作规程和风表、瓦检器、CO检定器等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 3、 每旬按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测风一次。 4、下井前测风员必须佩带风表(包括风表校正曲线)、秒表、钢卷尺、瓦检器、温度计、钉子、粉笔、圆珠笔和记录本,并检查风表、秒表、瓦检器的灵敏性和精确性,不灵敏、不精确不得下井使用。 5、凡是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的,根据通风系统调整设计的风量配备进行合理调节。发现某一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与计划风量差超过土15%时,要及时进行调节,并不得有瓦斯、温度超限,调节情况要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汇报。 7、每次测风结果都要记入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或瓦斯观察牌上或木脚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记录牌板必须有断面、风速、风量、瓦斯、温度、观测人及日期,同时还要记入测风手册,测定的风速要与风表校正曲线进行校对。 8、测风员出班后要对测风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解决办法,矿技术负责人汇报。每10天必须将全面测风数据以报表形式上报矿技术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测风情况,召集通风、生产、安全、机电及井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通风系统分析会,分析、研究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限期整改。 11·5 主扇运行管理制度 一、主要抽风机房、抽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通风机,其中一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主要风机必须保证完好和能正常运转。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用。 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防爆门,每年检查维修一次。 3、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必须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装置应灵活可靠。 4、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作其它用途。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且各轴承座要有轴承超温报警声光信号,每月应试验一次。另外,还必须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有反风操作流程图,主扇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5、主通风机必须有可靠的双电源供电。 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抽风机司机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发给上岗证的专职人员担任,熟悉掌握主扇开车和反风操作方法以及停送电要求。每小时应将主扇运转情况(包括负压、电流、电压、功率、轴承温度)记入运行记录簿内,每班向矿井调度室汇报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进行处理。抽风机司机不得脱岗、离岗,交班时必须填写好交接班簿,上下班必须交接清楚,并相互签字。 三、主要通风机、开关柜、分风门、防爆门至少每月由矿机电车间负责检查1次,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至少检查1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风叶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四、属于主扇更新、改造的矿井,在主扇更新、改造期间,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主扇单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和主扇突然停机时井下紧急撤人、停电预案,并组织全矿员工学习。 五、运行中主扇若需要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风时,必须启动备用主扇,确保井下正常通风,机电部门必须迅速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六、抽风机房遇突然停电,两台主扇都不能运转时,抽风司机必须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矿井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并立即通知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停风区域的所有电源、设置栏杆、挂好禁牌,撤了人员、设置栏杆工作由现场的瓦斯检查员和安检员担任,停电工作由机电(懂停电操作的班组长或其他管理人员)担任。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必须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 七、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工作必须事先按要求编制反风演习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反风时由抽风司机单独操作,以检验抽风司机的反风操作能力。 11·6 巡回检查瓦斯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避免因瓦斯超限引发瓦斯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必须按瓦斯涌出量和涌出形式、采掘工作面数量与检查内容和次数、路线长短与行走难易程度而适当划定瓦斯巡回检查区段。 三、瓦斯巡回检查区段中的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四、检查地点的设置每月必须在月生产作业计划中明确,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五、检查瓦斯的次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各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遇有异常情况时,要增加检查次数的密度; 3、对本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及机电峒室等处,每班至少检查1次。 六、在检查沼气的同时,必须检查二氧化碳和温度。必须按检查瓦斯次数的规定,配齐所需要的持证的瓦斯检查员。 七、凡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并要有记录。 八、不得空班、漏检、少检与虚报瓦斯浓度。在检查过程中,凡发现瓦斯浓度上升,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处理而一旦发生瓦斯超限或处于临界状态,应立即停止该地点与相关范围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九、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要通知在场的作业人员,并随即记入瓦斯检查手册(报表)与瓦斯观察牌。在检查地点标记。 十、对所辖检查范围中的瓦斯监测仪传感器显示数据要进行校对和记录,其次数与瓦检次数相同,超过误差范围,要及时汇报,以便及时维修。 十一、使用光学瓦斯检查器检查瓦斯时,除必配吸收胶管外,且须佩带瓦斯检定杖。 十二 、当班检查情况,要向矿井调度室汇报2次,做到手册(报表)、牌板、调度记录“三对口”。汇报时,除各地点的瓦斯浓度外,还应包括“一通三防”管理中的主要问题,如通风系统中的通风阻力、巷道贯通地点工作进展的情况,通风设施安装与维护及微风、无风、循环风、漏风等情况;瓦斯管理中瓦斯超限与积聚、盲巷处理、瓦斯排放、“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瓦斯监测仪使用情况等;防尘管理中防尘设施安装使用、煤尘飞扬与堆积情况等。 十三、要在作业计划规定的地点交接班,其前后在交接班地点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情况要交接清楚,实行双方签字。 十四、凡《煤矿安全规程》与《矿井通风质量标准》所规定的矿领导与科室负责人、技术员、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等有关人员,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或光学瓦检器下井进行相关部位与环节的瓦斯检查,并同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操作与管理制度。 十五、调度室要及时填写“一通三防”安全调度日报表和瓦斯日报表,矿长与矿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审阅“一通三防”日报表和瓦斯日报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跟踪,直至处理完毕为止,严禁隐瞒、谎报。 11·7 瓦斯排放制度 一、全风压通风系统积聚瓦斯的排放 (一)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时: 1、主扇司机应及时敝开防爆门或边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 2、立即撤出所辖范围中的人员,切断所辖范围的电源,对进人所辖范围中的巷道和掘进头设好栏杆,掘进头还要改变“T”型风筒开闭位置或拆断风筒。 3、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执行。 4、若因停风时间较长,启动主扇恢复通风有可能使总回风道瓦斯浓度达到0.75%以上时,矿井则应采取利用主要风门或防爆门短路调节风量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5、待正常通风半小时或瓦斯浓度降至正常值后,通风人员方可进入采掘区进行通风、瓦斯情况检查。 6、在通风系统正常、风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再按规定措施和程序恢复局部通风和排放盲巷积聚瓦斯。 7、经全面检查并认定安全后,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 (二)通风网路中某支路通风设施遭受破坏使风流短路,或已形成全风压通风条件,但因未及时安装通风设施而造成瓦斯积聚时,要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利用并联风路中风门进行调节(风量)性安全排放。 二、盲巷积聚瓦斯的排放 1、凡需启动局扇(包括风动风机、压风管)排放瓦斯,一律采用“T”型风筒实行风流短路限量调节方法排放,以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量混合后的沼气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 2、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0.9%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启动局扇或打开压风管恢复通风排放瓦斯。 3、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员和瓦斯检查员与安全员利用“T”型风筒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流经的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栏杆。 4、当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组织通风、安全、机电等人员进行瓦斯排放。 5、凡属临时安装局扇与加接风筒进行盲巷瓦斯排放时,要由外(下或上)向内(上或下)逐节加风筒(最前面的风筒必须使用5m以下的短风筒)进行限量瓦斯排放。 6、排放串联通风区(段)瓦斯时,应遵守首先沿进风方向开始排放的顺序的原则,只有在前方局扇送风巷道结束瓦斯排放,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进行后方局扇送风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时,凡具备条件的地点,要利用瓦斯监测仪进行监控。 8、严禁局扇吸循环风状态下进行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或断开续开、停局扇的办法排放瓦斯。 9、凡属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瓦斯排放,均要明确撤人和设置栏杆的地点以及停电范围。属于密闭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除有排出密闭前和密闭内瓦斯的措施外,还应有打开密闭的安全措施,防止打开密闭过程中出现瓦斯事故。 10、凡是瓦斯排放工作进行前、后,均要向矿技术负责人汇报与按“一通三防”安全调度日报规定内容进行填报。 11·8 “一炮三检”制度 一、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装药前、放炮前和紧接放炮后检查瓦斯)。未执行“一炮三检”的采掘工作面不得装药和放炮。 二、“一炮三检”工作由放炮员担任,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发爆器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放完炮后钥匙交还给瓦检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掘工作面严禁放炮: 1、采掘工作面风量度足或瓦斯超限的; 2、掘进头局扇吸循环风的; 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好瓦斯断电仪实行监测监控和“三专二闭锁”的 4、有煤尘堆积未进行清扫、放炮前未洒水的; 5、未按规定装药、充填炮泥、发爆机不防爆、放炮母线不符合要求、连线不正确、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电器设备失爆及有引爆火源的; 7、支护不好、有垮冒危险的。 五、放完炮后必须先由放炮员进入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检查,凡是瓦斯超限的,必须先处理好瓦斯,瓦斯未处理好之前不得作业,处理好瓦斯后采掘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地点从事处理采掘隐患处理和采掘作业活动。如出现瞎炮、残炮则先处理好。 六、未执行“一炮三检”或隐患未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放炮员放炮。 七、每次“一炮三检”的检查结果,放炮员或瓦检员必须及时登记入手册或“一炮三检”卡片,班中必须向矿井调度室汇报,出班后还必须将“一炮三检”卡片交给矿井调度室,矿井调度室每班必须及时统计,卡片必须装订归档,不得丢失。 11·9 盲巷(盲硐)管理制度 一、加强工程设计、计划与施工管理,竭力避免与减少盲巷的发生与存在量。 1、凡巷道开门要有开门指令,并提前进行通风设计和填报局扇安装申请单,经安全、机电审核和矿技术负责人终审后,局扇安装后并送风后方可开门掘进。未送风,不得盲巷开工作业。 2、一经开门掘进的巷道,要一次性连续贯通。确因地质资料变化等原因而停工或废弃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切断电源,撤出设备,准备好密闭材料,在停止送风后立即砌筑好密闭。 3、严禁盲巷内开盲巷。 二、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栏杆,揭示警标,并改变“T”型风筒开闭位置(无“T”型风筒的则将巷口风筒拆断)。栏杆边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1次。凡8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必须设钉正式木板栅栏;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超限,不能及时处理时,要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凡7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即使瓦斯浓度未超限,亦必须设钉临时密闭。 三、回采工作面采过的巷道,要及时撤出设备器材,设置永久密闭,在撤设备和密闭期间,每班至少对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2次,如出现无风、微风或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采取送风措施,未处理好之前,必须在盲巷口设好栏杆,揭示警标。 四、对所出现的盲巷,除由瓦斯检查员每班进行检查外,并将所处地点、长度、时间、产生原因和瓦斯浓度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汇报矿井调度站,并记入盲巷管理台帐。 11·10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矿井每年度必须组织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掌握瓦斯的涌出形式、涌出规律和分布情况,为生产方案设计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矿井瓦斯等级必须根据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高瓦斯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地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成立以矿技术负责人为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为副组长、生产、安全、通风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瓦斯等级鉴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及鉴定二氧化碳测定的工作安排及措施(包括鉴定时间、地点、人员分工分组及培训,鉴定前的准备工作,鉴定时的工作要求,数据收集、整理、上报和安全措施),研究解决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人、财、物和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四、瓦斯鉴定地点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主扇风硐内应设点同时测定风井的风量和沼气、二氧化碳。 2、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各水平回风和各煤层回风。 3、各测点应选在测风站内,如附近无测风站,则取巷道较为平直、又无杂物的平直巷道作为测定点。 4、测点与附近区域风流混合处相距不小于10~15米。 五、鉴定时间应选择在瓦斯相对涌出量较大,而且生产正常的一个月份,一般为7月份或8月份,分三天进行,即月初、月中、月末(最好选择在3~28号以内,每间隔10天)进行,每天分早、中、晚班进班后两小时左右进行取样及测风工作。 六、鉴定前的准备工作及人员培训要求 1、由通风员负责提前1—2个月作好瓦斯等级鉴定所需的取样瓶(用色谱仪化验,取样采用球胆)风表、温度计、秒表、圆珠笔及化验仪器等在鉴定前必须进行检验和校正,确保鉴定数据的准确性。 2 、按鉴定工作分组情况,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将各组所需的瓦检器、取样瓶、风表、温度计、秒表、圆珠笔及鉴定记录表进行编号、分组,样瓶要装满蒸馏水或低浓度食盐水(用色谱仪化验时,用球胆直接取样),并有备用量,鉴定记录表由通风员事先按要求设计打印好。 3、鉴定前须调整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完善各通风设施并维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鉴定月中不得随意改变通风系统和风量。 4、已采区、已结束的工作面及火区必须进行密闭处理。 5、提前1~2天按确定的鉴定地点在现场选择好测点,做好标记,测定好巷道断面,并登记入记录表。 6、对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必须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包括取样、化验、测风、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等工序的操作方法,掌握技术要领。 七、鉴定当日每班参加瓦斯等级鉴定的所有人员必须提前半小时在调度室参加进班会,由矿技术负责人布置工作任务、交待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下井时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得单独行动,按分组要求执行各自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八、取样、测定与化验要求 1、每一测点必须取样、测定风量、检测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每次测定应在生产正常后进行。风流短路或工作面放炮时不得测风、取样和检测。测定结果要及时记入记录表。 2、测风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测点每次测风不得少于2次,所测风量取2次平均值,2次风速差超过5%时,增加检测次数,最后取平均值。 (2)同一测点,如上、下班所测得风速差超过10%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或进行补测。 3、取样方法及注意事项 (1)取样时应将取样瓶(或取样球胆)从巷道顶板到底板经曲折线移动。 (2)取样时面对风流,以防取样管吸进人呼出二氧化碳,影响矿井二氧化碳的测试精度。 (3)采集工作面回风流中的气样时,应在回风流中距工作面10~20米的地点取样。 (4)在井筒和其他垂直巷道内取样时,应在垂直于风流方向的平面上按规定线路移动进行取样。 (5)在高度较大的峒室或巷道中取样时,其最高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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