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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pdf

上传人:曲**** 文档编号:335812 上传时间:2023-08-28 格式:PDF 页数:194 大小:9.76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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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总则.11.1 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2.行为准则.32.1基本要求.32.2质量行为要求.42.3安全行为要求.10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53.1地基基础工程.153.2 钢筋工程.253.3 混凝土工程.323.4 钢结构工程.43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83.6 砌体工程.633.7 防水工程.673.8 装饰装修工程.75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803.10通风与空调工程.853.11建筑电气工程.9213.12智能建筑工程.963.13市政工程.98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054.1基坑工程.1054.2 脚手架工程.1104.3 起重机械.1284.4 模板支撑体系.1464.5临时用电.1504.6安全防护.1534.7 其他.1565质量管理资料.1605.1基本要求.160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605.3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665.4施工记录.1735.5质量验收记录.1806 安全管理资料.185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856.2 基坑工程资料.1876.3 脚手架工程资料.1886.4 起重机械资料.188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8926.6 临时用电资料.1896.7安全防护资料.19131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 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2.2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37号);(11)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2.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 质量安全负责。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 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 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 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 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 3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 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 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 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10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 实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 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2.2 质量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5)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4(6)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 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 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12)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2.2勘察、设计单位。(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5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 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4)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5)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 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6)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 验收等活动。2.2.3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不得无故不在岗。(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 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 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6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 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 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17)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 有关结构安全检测。(18)应按要求建立试样检测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修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应提供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资料。(19)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分包单位资质应 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2.2.4监理单位。7(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 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 合格签字并使用。(3)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 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 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 查。(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 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 8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 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1)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 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 9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安全行为要求2.3.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 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 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10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 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 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3.2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 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 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 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1(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 进行专项设计。2.3.3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资料一致,施工过程若有变更,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领导带班值班符合要求。(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 要求。(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 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符合要求。(10)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1)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12证。(12)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4监理单位。(1)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 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2)按规定编制和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4)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5)按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 府主管部门报告。(6)应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 行。2.3.5监测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监测方案应按照“编制、13审核、审批”流程执行,签字盖章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方案的实施应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变更重点监测对象,监测方案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时应 按“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执行,重新编制监测方案并报送有关部 门审批。(3)监测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 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 告知相关单位。14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 同参加验槽。(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 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 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3)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 要求进行。(4)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 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 题时;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 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 料不能满足需求时;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 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6)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15行。(7)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 情况提出处理意见。(8)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 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 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9)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 槽辅助。(10)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 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1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 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12)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 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13)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 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 料。(14)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16测报告为准。(15)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16)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 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17)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 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 别。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 等。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 应灌砂填实。(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 下表执行。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排列方式基坑或基槽宽度检验深度检改间电中心一排2.02.117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 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 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 厚度大于1m时;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 m 时。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 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2)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 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3)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 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 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 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 m2部 分每500 Hi?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施工结束后,素土、灰土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5)施工结束后,砂和砂石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6)施工结束后,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7)施工结束后,粉煤灰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8)施工结束后,强夯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18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9)施工结束后,注浆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 变形指标检验。(10)施工结束后,预压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 变形指标检验。(11)施工结束后,砂石桩复合地基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 体密实度等检验。(12)施工结束后,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 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1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水泥土搅拌桩复 合地基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14)施工结束后,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应检验成桩的质量 及复合地基承载力。(15)施工结束后,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16)施工结束后,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复合 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 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 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 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19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 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 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 少于2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施工前未按规范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 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2)除上一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 方式进行验收检测: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上一条的规定;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 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 于5根。(3)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可作为 第(1)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其检测 数量宜符合第(2)条第款的规定。(3)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 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20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 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 范JGJ 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 少于3根。(4)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 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5)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 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 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 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 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 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 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6)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 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 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检测方法,并书面 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7)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21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 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 倍;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 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 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3.1.6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 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 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 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2)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 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 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3)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 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 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 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3.1.7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22(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 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 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 数等施工参数。(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 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 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 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压实机具分层厚度(mm)每层压实造数平泰25030068振动压实机25035034柴油打夯20025034人工打夯6m)2经纬仪或吊线、尺垃全高(H)300m/10000 且480羟纬仪、尺fit标高层高10水准仪或拉级.尺量全高30水准仪或拉线、尺髭截面尺寸基础+15.-10柱,梁、板.*+10,-5尺量楼梯相邻箭步高差6尺砒电梯 井中心位置10尺证长,宽尺寸+25 0尺ift表面平整度82m靠尺和客尺僦测愤埋件 中心 位置情埋板10尺依颈埋螺栓5尺垃预埋管5尺址其他10尺证颈留洞、孔中心线位M15尺量注:1、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 大值。2、H为全高,单位为mm。3.3.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1)后浇带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 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2)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施 工缝和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 40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 单位认可。(3)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 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 材料封挡。(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 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 后修凿等技术措施。(5)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3.3.15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1)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 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2)超长结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 测确定,差异沉降应趋于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3.3.16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2)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41(3)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 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4)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5)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 m?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现场试验站基本条件项目基本条件现场试 验人员根据工程规模相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宜为1至3人仪器设 备根据试验项目确定。一般应配备:天平、台(案)秤、温度计、湿度计、混凝土振 动台、试模、坍落度简、砂浆稠度仪、钢直(卷)尺、环刀、烘箱等设施工作间(操作间)面积不宜小于15武,温、湿度应满足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宜设标准养护室,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养护箱或养护池。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3.3.17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1)做好试块标识管理。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 定,宜包括:编号、代表部位、养护方式、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 息;(2)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3.3.18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采取 恰当的保护措施,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3.3.19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1)混凝土强度达到L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42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3.4钢结构工程3.4.1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3.4.2 一、二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1)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和检测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二级焊缝检测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工厂制作焊缝按照焊 缝长度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小于200mm时,应对 整条焊缝探伤;现场安装焊缝应按照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 分比,且不应少于3条焊缝。(2)焊缝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缰质等皴二级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缺略理定等皴II检验等级B级B级检满比例100%20%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株陷评定等锻II检险等皴BftBtK检测比例100%20%采用超声波检测时,超声波检测设备、工艺要求及缺陷评定 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 0661的规定;当不能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可采 用射线检测验证,射线检测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 3323.1或焊 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第2部分:使用数字化探测器的X和伽玛射线技 术GB/T 3323.2的规定,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焊接规范GB5 0661的规定;43焊接球节点网架、螺栓球节点网架及圆管T、K、Y节点焊缝的 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4.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 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2)涂层摩擦面钢材表面处理应达到Sa2乂,涂层最小厚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lh后、48h内进行终拧质 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 5 0205-2020附录B的规定。(4)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 用板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 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 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 并做标记,且按GB 5 0205-2020第6.3.3条的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 查。(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终拧扭矩应满足设 计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扣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7)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44不应涂漆。(8)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当不能自由穿入时,应 用较刀修正。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扩孔后的 孔径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3.4.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 符合设计要求。(1)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 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贯通型节点连接时,在核心区内的钢管外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外 壁应焊接不少于两道闭合的钢筋环箍,环箍钢筋直径、位置及焊接质 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采用钢管柱非贯通型节 点连接时,钢板翅片、厚壁连接钢管及加劲肋板的规格、数量、位置 与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梁纵向钢筋通过钢管混凝土柱核心区应符合下列规定:梁的纵向钢筋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跨梁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梁的纵向钢筋宜直接贯通核心区,且连接接头不宜设置在核心 区。(5)通过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梁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40mm,且不小于混凝土骨料粒径的1.5倍。绕过钢管布置的纵向钢筋的弯折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453.4.5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 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 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 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 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 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 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OOn?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连续浇筑超过IOOOid,时,每200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3.4.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 要求。防火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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