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PDF , 页数:194 ,大小:9.76MB ,
资源ID:335812      下载积分:13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图形码: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33581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建设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pdf)为本站上传会员【曲****】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建设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pdf

1、目录1总则.11.1 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22.行为准则.32.1基本要求.32.2质量行为要求.42.3安全行为要求.10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153.1地基基础工程.153.2 钢筋工程.253.3 混凝土工程.323.4 钢结构工程.43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483.6 砌体工程.633.7 防水工程.673.8 装饰装修工程.75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803.10通风与空调工程.853.11建筑电气工程.9213.12智能建筑工程.963.13市政工程.984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054.1基坑工程.1054.2 脚手架工程.1104.3 起重机械.128

2、4.4 模板支撑体系.1464.5临时用电.1504.6安全防护.1534.7 其他.1565质量管理资料.1605.1基本要求.1605.2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1605.3建筑施工试验检测资料.1665.4施工记录.1735.5质量验收记录.1806 安全管理资料.1856.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1856.2 基坑工程资料.1876.3 脚手架工程资料.1886.4 起重机械资料.1886.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18926.6 临时用电资料.1896.7安全防护资料.19131总则1.1 目的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3、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 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1.2 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XX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2.2部门规章。(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3)建设

4、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 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 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 设部令第37号);(11)XX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5、理办法等。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1.3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2.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 质量安全负责。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 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4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

6、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 担相应责任。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 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 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 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 3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

7、 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 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 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对安全 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2.1.10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等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应认真贯彻落 实XX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 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2.2

8、质量行为要求2.2.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4)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监理的 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监理。(5)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4(6)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审查;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 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8)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9、和设 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10)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 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12)应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1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2.2.2勘察、设计单位。(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 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

10、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5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 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4)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和设计交底。(5)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 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 处理方案。(6)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 验收等活动。2.2.3施工单位。(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2)项目经

11、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不得无故不在岗。(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按照工程规模配备质量管理人员。(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记录应有双方人员的签字。(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8)对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 配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清退出场时,应经监理 见证,退场记录应由施工、监理见证人签字,并留存影像资料。(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6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

12、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 使用。(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 改设计文件。(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 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监理文件,验收合格 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3、17)应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及 有关结构安全检测。(18)应按要求建立试样检测台账;应及时统计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不得抽撤、替换、修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应提供 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试验报告的结论性资料。(19)施工单位应履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程序,分包单位资质应 符合要求,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有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2.2.4监理单位。7(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 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 担监理责任;(2)监理单位不得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 合格签字并使用。(3)在工程上使用和

14、安装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 理工程师应履行验收手续。(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具备资格的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应符 合监理合同要求,并到岗履职。(5)编制并实施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6)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 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未经审查通过或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7)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5、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 查。(8)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9)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 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 8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 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记录。(10)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11)住宅工程和重点工程应实行结构平行检验。(12)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13)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14)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15)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2.2.5检测单位。(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 的,应

16、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 质证书。(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 9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17、主管部 门。(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3安全行为要求2.3.1建设单位。(1)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 管理。(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 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 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 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6)深基坑

18、工程施工前,建设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7)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 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 器材。(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10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 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 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 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3.2勘察、设计单位。(1

19、)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 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 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2)勘察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 的工程风险。(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注册 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指导意见。(5)采用新结构、

20、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1(6)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 进行专项设计。2.3.3施工单位。(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 手续资料一致,施工过程若有变更,应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及领导带班值班符合要求。(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进行考核。(4)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5)实施

21、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6)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符合 要求。(9)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 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符合要求。(10)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11)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专家论12证。(12)安全技术交底符合要求。(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4监理单位。(1)开工前,监理

22、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 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当专项保护措施不满足要求时,总监理工程 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批。(2)按规定编制和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3)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4)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5)按规定对现场施工安全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 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政 府主管部门报告。(6)应按规定编制和实施安全监理方案和危险性

23、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必须亲自履行的工作职责授权他人履 行。2.3.5监测单位。(1)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并进行审核,监测方案应按照“编制、13审核、审批”流程执行,签字盖章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监测方案的实施应根据现场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变更重点监测对象,监测方案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时应 按“编制、审核、审批”流程执行,重新编制监测方案并报送有关部 门审批。(3)监测单位应当按时报送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 结报告等监测成果,当监测数据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应立即 告知相关单位。143工程实体质量控制3.1地基基础工程3.1.1 按照设

24、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1)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 同参加验槽。(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 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 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3)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 要求进行。(4)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 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 题时;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施工中地基土受严

25、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 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 料不能满足需求时;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 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6)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15行。(7)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 情况提出处理意见。(8)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 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

26、范围和程度;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 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9)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 槽辅助。(10)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 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11)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 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12)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 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13)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 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 料。(14)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

27、性,应以处理后的检16测报告为准。(15)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16)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 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17)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 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 别。3.1.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1)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浅埋的会影响地基

28、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 等。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 应灌砂填实。(2)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 下表执行。注:对于设置有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天然地基,轻型动力触探排列方式基坑或基槽宽度检验深度检改间电中心一排2.02.117布点间距可根据抗拔桩或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 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 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

29、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 厚度大于1m时;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 m 时。3.1.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 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2)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 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3)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 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 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300 m2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 m2部 分每500 Hi?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4)施工结束后,素

30、土、灰土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5)施工结束后,砂和砂石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6)施工结束后,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7)施工结束后,粉煤灰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8)施工结束后,强夯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18变形指标及其他设计要求指标检验。(9)施工结束后,注浆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 变形指标检验。(10)施工结束后,预压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与地基土强度和 变形指标检验。(11)施工结束后,砂石桩复合地基应进行复合地基承载力、桩 体密实度等检验。(12)施工结束后,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 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

31、力等。(1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水泥土搅拌桩复 合地基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14)施工结束后,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应检验成桩的质量 及复合地基承载力。(15)施工结束后,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16)施工结束后,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应对桩体质量、复合 地基承载力及褥垫层夯填度进行检验。3.1.4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 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 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

32、3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 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193.1.5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 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 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 少于2根。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施工前未按规范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 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2)除上一条规定外的工程桩,

3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 方式进行验收检测: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上一条的规定;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 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 于5根。(3)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可作为 第(1)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其检测 数量宜符合第(2)条第款的规定。(3)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 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20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 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

34、且不应少于10根;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 范JGJ 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 少于3根。(4)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 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5)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 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 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 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 后随机选择不少

35、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 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 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6)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 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 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检测方法,并书面 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7)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21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承载力检

36、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 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 倍;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 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 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3.1.6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 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地基处理方法的确定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根据结构类型、荷载大小及使用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地 层结构、土质条件、地下水特征、环境情况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几种可供考虑的地基处理方案,包括选择 两种或多种地基处理措施组成的综合处理方案;

37、2)对初步选出的各种地基处理方案,分别从加固原理、适用 范围、预期处理效果、耗用材料、施工机械、工期要求和对环境的影 响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对比,选择最佳的地基处理方法;(3)对已选定的地基处理方法,应按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和场地复杂程度以及该种地基处理方法在本地区使用的成熟程度,在 场地有代表性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现场试验或试验性施工,并进行必要 的测试,以检验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如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查明 原因,修改设计参数或调整地基处理方案。3.1.7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22(1)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 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

38、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 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 数等施工参数。(2)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 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 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 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压实机具分层厚度(mm)每层压实造数平泰25030068振动压实机25035034柴油打夯20025034人工打夯6m)2经纬仪或吊线、尺垃全高(H)300m/10000 且480羟纬仪、尺fit标高层高10水

39、准仪或拉级.尺量全高30水准仪或拉线、尺髭截面尺寸基础+15.-10柱,梁、板.*+10,-5尺量楼梯相邻箭步高差6尺砒电梯 井中心位置10尺证长,宽尺寸+25 0尺ift表面平整度82m靠尺和客尺僦测愤埋件 中心 位置情埋板10尺依颈埋螺栓5尺垃预埋管5尺址其他10尺证颈留洞、孔中心线位M15尺量注:1、检查轴线、中心线位置时,沿纵、横两个方向测量,并取其中偏差的较 大值。2、H为全高,单位为mm。3.3.14后浇带、施工缝的接茬处应处理到位。(1)后浇带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后浇带和施工缝的留设及 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2)施工缝和后浇带的留设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施 工缝和

40、后浇带宜留设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受力复杂 40的结构构件或有防水抗渗要求的结构构件,施工缝留设位置应经设计 单位认可。(3)施工缝、后浇带留设界面,应垂直于结构构件和纵向受力 钢筋。结构构件厚度或高度较大时,施工缝或后浇带界面宜采用专用 材料封挡。(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设置施工缝时,施 工缝留设应规整,并宜垂直于构件表面,必要时可采取增加插筋、事 后修凿等技术措施。(5)施工缝和后浇带应采取钢筋防锈或阻锈等保护措施。3.3.15后浇带的混凝土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时间进行浇筑。(1)后浇带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 要求时,后浇带强度等级宜比两侧混

41、凝土提高一级,并宜采用减少收 缩的技术措施进行浇筑。(2)超长结构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留设后浇带时,后浇带封闭时间不得少于14d;超长整体基础中调节沉降的后浇带,混凝土封闭时间应通过监 测确定,差异沉降应趋于稳定后再封闭后浇带;后浇带的封闭时间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3.3.16按规定设置施工现场试验室。(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2)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41(3)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 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4)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42、5)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 m?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现场试验站基本条件项目基本条件现场试 验人员根据工程规模相试验工作的需要配备,宜为1至3人仪器设 备根据试验项目确定。一般应配备:天平、台(案)秤、温度计、湿度计、混凝土振 动台、试模、坍落度简、砂浆稠度仪、钢直(卷)尺、环刀、烘箱等设施工作间(操作间)面积不宜小于15武,温、湿度应满足有关规定对混凝土结构工程,宜设标准养护室,不具备条件时可采用养护箱或养护池。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3.3.17混凝土试块应及时进行标识。(1)做好试块标识管理。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

43、试样的特性确 定,宜包括:编号、代表部位、养护方式、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 息;(2)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3.3.18同条件试块应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采取 恰当的保护措施,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3.3.19楼板上的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结构设计承载能力。(1)混凝土强度达到L2N/mm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2)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42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3.4钢结构工程3.4.1焊工应当持证上岗,在其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3.4.2 一、二

44、级焊缝应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1)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和检测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注:二级焊缝检测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工厂制作焊缝按照焊 缝长度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小于200mm时,应对 整条焊缝探伤;现场安装焊缝应按照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 分比,且不应少于3条焊缝。(2)焊缝内部缺陷的无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爆缰质等皴二级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缺略理定等皴II检验等级B级B级检满比例100%20%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株陷评定等锻II检险等皴BftBtK检测比例100%20%采用超声波检

45、测时,超声波检测设备、工艺要求及缺陷评定 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 0661的规定;当不能采用超声波探伤或对超声波检测结果有疑义时,可采 用射线检测验证,射线检测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缝无损检测 射线检测第1部分:X和伽玛射线的胶片技术GB/T 3323.1或焊 缝无损检测射线检测第2部分:使用数字化探测器的X和伽玛射线技 术GB/T 3323.2的规定,缺陷评定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焊接规范GB5 0661的规定;43焊接球节点网架、螺栓球节点网架及圆管T、K、Y节点焊缝的 超声波探伤方法及缺陷分级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3.4.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

46、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含涂层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 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2)涂层摩擦面钢材表面处理应达到Sa2乂,涂层最小厚度应满 足设计要求。(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终拧完成lh后、48h内进行终拧质 量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GB 5 0205-2020附录B的规定。(4)对于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 用板手拧掉梅花头者外,螺栓尾部梅花头拧断为终拧结束。未在终拧 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 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

47、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 并做标记,且按GB 5 0205-2020第6.3.3条的规定进行终拧质量检 查。(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终拧扭矩应满足设 计要求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的规定。(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扣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7)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44不应涂漆。(8)高强度螺栓应能自由穿入螺栓孔,当不能自由穿入时,应 用较刀修正。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25%,扩孔后的 孔径

48、不应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3.4.4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 符合设计要求。(1)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及钢 筋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2)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采用钢管贯通型节点连接时,在核心区内的钢管外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外 壁应焊接不少于两道闭合的钢筋环箍,环箍钢筋直径、位置及焊接质 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采用钢管柱非贯通型节 点连接时,钢板翅片、厚壁连接钢管及加劲肋板的规格、数量、位置 与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4)梁纵向钢筋通过钢管混凝土柱核心区应符合

49、下列规定:梁的纵向钢筋位置、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边跨梁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梁的纵向钢筋宜直接贯通核心区,且连接接头不宜设置在核心 区。(5)通过梁柱节点核心区的梁纵向钢筋的净距不应小于40mm,且不小于混凝土骨料粒径的1.5倍。绕过钢管布置的纵向钢筋的弯折 度应满足设计要求。453.4.5钢管内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1)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 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 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 行国

50、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 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 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2)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 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 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lOOn?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连续浇筑超过IOOOid,时,每200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3.4.6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 要求。防火涂料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