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动迁安置房建设单位)
乙方: (用房单位)
为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结构,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和《上海市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源定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2010]10号文)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位置:
甲方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和市房管局的 沪建交联[2010]906、沪建交联[2010]907 号批文,以及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具的“房源供应联系单”,将 宝山区 区 菊泉街 路 547弄( 1 号至 17 号)(详见附页清单),共计 1210 套房屋供应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最终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 供应对象:
乙方将上述房屋用于 静安区67号街坊(石二地区二期) (重点旧改、重大工程项目)的动迁安置,供应对象必须是该拆迁基地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家庭(购房人)。
第三条 供应价格:
甲方将上述房屋供应给乙方,供应均价为 9800 元/平方米(具体供应单价见附页),协议总房价暂定为 元。总房价结算以房屋实测面积为准。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计划预订5%、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55%、交付使用10%”的付款节点支付上述房源的房款,具体如下。
1、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房价的5%,计 元;
2、甲方完成房屋基础工程,并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基础验收证明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房价的30%,计 元;
3、甲方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协议总价的55%计 元;
4、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十日内,乙方按实测建筑面积向甲方结清余款。
第五条 差价处理:
上述房源供应价格与建房协议价格间的差价暂根据设计或预测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确定(需扣除差价税费),由甲方在收取房款时,按照“开始搭桥30%、取得预售55%、交付使用10%”的收款节点,同步以支票背书方式转付给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差价的35%(含计划预订5%)、55%、10%。乙方应配合和督促甲方转付差价。
第六条 建设标准:
结构: 剪力墙 ;
外墙: 涂料 ;
内墙: 抹灰 批白 ;
地面: 细石混凝土,随捣随抹 ;
门窗: 铝合金门窗 ;
卫生间: 防水 预留面层结合层 ;
厨房: 防水 预留面层结合层 ;
配套: 水斗1个,马桶1个,家庭信息配电箱1个,语音对讲系统;
第七条 手续办理:
1、乙方负责向被拆迁人家庭(购房人)开具“动迁安置房供应单”,并将房源使用情况报所属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2、甲方必须根据购房人持有的经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单”(第三联由甲方留存),方能与购房人签订《预(销)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在使用上述房源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关服务或代办业务,并按规定收取相关代办费用。
第八条 交付使用:
甲方应于 2013 年 12月 日前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做好房屋交付的所有准备工作,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房屋交付之日起当月内,未签订《预(销)售合同》的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承担;次月起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质量及保修:
甲方所交付房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质量标准,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房,每日按协议总房价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可取消其用房资格,收回所有未使用的房源,并报请市住宅中心重新安排。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壹份报市住宅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本页无正文)
甲 方:
(盖 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
(盖 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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