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技术咨询合同项目名称: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长春至双辽段建设项目 委托方(甲方):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签订时间: 2013年4月22日 签订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 有效日期: 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 写 说 明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各合同关系中的任
2、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咨询合同委托方(甲方):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联 项目联系人: 付艳军 联系方式: 15943453453 联系地址: 大岭镇 电 话: 0434-6781587 传 真: 0434-6781587 电子邮箱: 975269865 受托方(乙方):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住 所 地: 吉林省长春市
3、兴隆山 法定代表人: 陈东丰 项目联系人: 陈继光 联系方式: 13904306246 联系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 电 话: 0431-81792928 传 真: 0431-86026009 电子邮箱: jc203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长春至双辽段CSL03合同段 项目进行材料的专项技术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如下: 1、目标: 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其性能要求,对高速公路工程路基、桥涵材料进行试验工作。 2、内容
4、: 根据所提供材料及技术要求,进行材料试验,给工程提供可靠数据。 详细工作量见附页。 3、方式:乙方根据甲方材料及甲方的工程技术要求,进行以上各项试验,以提供试验检测报告的形式为甲方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地点: 长春乙方试验室; 2、期限: 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3、的进度: 进度由双方协商控制。 4、质量要求:达到交通部行业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5、质量期限要求:达到交通部行业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的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与工程试验检相关的技术文
5、件; 工程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名称; 其他的相关文件。 2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代表人送样、提供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并能够积极配合乙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保障工程试验检测所需的充分条件; 3其他: 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费用。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在试验工作开始至完成,甲方需向乙方无条件提供上述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人民币 元整(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期 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每次委托后、取报告前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开户银行: 长春市工商银行红旗分理处 地 址: 吉林省交通
6、科学研究所科技咨询服务部 帐 号: 4200221509000055085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 3.保密期限: 无 。 4.泄密责任: 无 。乙方 :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 3.保密期限: 无 。4.泄密责任: 无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 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
7、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试验检测,以提供报告的形式,为甲方提供技术数据 。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质量监督部门有关标准 。 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验收试验检测报告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长春市 。第八条 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的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8、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付艳军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陈继光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及时沟通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即使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但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至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节解决。协商、调节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或2 种方式处理:1.提交 相关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无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书面文件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材料: 无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6.其他: 工作量清单及基础实验数据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 天津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