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长春至双辽段建设项目
委托方(甲方):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签订时间: 2013年4月22日
签订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
有效日期: 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 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各合同关系中的任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 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宝联
项目联系人: 付艳军
联系方式: 15943453453
联系地址: 大岭镇
电 话: 0434-6781587 传 真: 0434-6781587
电子邮箱: 975269865@
受托方(乙方): 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住 所 地: 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
法定代表人: 陈东丰
项目联系人: 陈继光
联系方式: 13904306246
联系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兴隆山
电 话: 0431-81792928 传 真: 0431-86026009
电子邮箱: jc203@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长春至深圳高速公路长春至双辽段CSL03合同段 项目进行材料的专项技术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如下:
1、目标: 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及其性能要求,对高速公路工程路基、桥涵材料进行试验工作。
2、内容: 根据所提供材料及技术要求,进行材料试验,给工程提供可靠数据。
详细工作量见附页。
3、方式:乙方根据甲方材料及甲方的工程技术要求,进行以上各项试验,以提供试验检测报告的形式为甲方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1、地点: 长春乙方试验室;
2、期限: 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3、的进度: 进度由双方协商控制。
4、质量要求:达到交通部行业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5、质量期限要求:达到交通部行业有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的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⑴与工程试验检相关的技术文件;
⑵工程执行的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名称;
⑶ 其他的相关文件。
2.提供工作条件:
甲方代表人送样、提供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并能够积极配合乙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保障工程试验检测所需的充分条件;
3.其他: 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费用。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在试验工作开始至完成,甲方需向乙方无条件提供上述工作条件。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人民币 元整( );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分期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每次委托后、取报告前 。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长春市工商银行红旗分理处
地 址: 吉林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科技咨询服务部
帐 号: 4200221509000055085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
3.保密期限: 无 。
4.泄密责任: 无 。
乙方 :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无 。
2.涉密人员范围: 无 。
3.保密期限: 无 。
4.泄密责任: 无 。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 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试验检测,以提供报告的形式,为甲方提供技术数据 。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质量监督部门有关标准 。
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验收试验检测报告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长春市 。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2.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 方违反本合同第 —— 条的约定,应当 ——
——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付艳军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陈继光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及时沟通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即使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但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至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节解决。协商、调节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或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相关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无 。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书面文件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材料: 无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无 ;
3.技术评价报告: 无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无 ;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无 ;
6.其他: 工作量清单及基础实验数据 。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天津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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