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社会保险实用手册(养老、工伤、生育)
博兴县人保局
2023年6月1日
前言
为使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社会保险基本知识、知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掌握社会保险办事程序,我处将编定此《实用手册》,内容重要涉及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办事程序、待遇领取条件等方面。
目 录
1社会保险登记 4
1.1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4
1.2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4
1.3社会保险登记证验(换)证、补证 5
2公司社会保险 6
2.1公司参保申请、审核 6
2.2公司参保缴费、单位增减参保职工申报 6
2.3公司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 7
2.4公司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比例 8
2.5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转出 8
2.6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 10
3个人参与社会保险 11
3.1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资格审核、缴费 11
3.2个人参保者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 12
4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3
4.1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待遇申报 13
4.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14
5养老保险待遇 15
5.1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15
5.2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申报 15
5.3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及其遗属新增申报 16
5.4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存折遗失申领和账号修改 17
1社会保险登记
1.1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开户所需材料:
新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
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②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③外地驻博办事机构需提供经相关部门批准驻博的证明文献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单位公章。
⑵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对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1.2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⑴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下列变化之一,须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或注销: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从属关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应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⑵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所需材料:
①变更后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文献及其他核准执业证;
②办理变更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登记文献;
③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
④单位公章;
⑤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⑶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参保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审核填写内容无误的,在7日内发给参保单位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登录新的登记信息。
⑷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①提交申报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提供单位解散、破产、撤消、合并以及其他依法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献的复印件;
③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⑸办结参保单位注销
核验申报注销证件,对符合条件且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即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单位,先依法进行清欠。结清欠费、利息、滞纳金、罚款之后,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3社会保险登记证验(换)证、补证
根据业务需要检查《社会保险登记证》,审验登记、变更登记事项,参保人数增减变化和缴费基数及缴费情况等。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则上每四年换发一次。
《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经核算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业务征询电话:2399017
2公司社会保险
2.1公司参保申请、审核
⑴初次参保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参保申请
①参保申请书,申请内容涉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单位行业类别、经营状况、用工情况人数、员工工资水平等情况简介;
②近期3个月的财务报表,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钞票流量表;
③近期3个月的用工花名册或职工考勤表、职工工资发放表。
⑵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参保公司提交以上材料15日内,到参保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及时告知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②审核通过的公司,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2公司参保缴费、单位增减参保职工申报
⑴公司增减员申报程序
缴费单位于每月1-5号申报增减员情况。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初次参保人员或新增人员为县内其他单位转入的职工,需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②劳动协议复印件或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书复印件;
③涉及人员补缴的,参照《公司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办事指南,提供相关材料。
⑵申报方式
①填写电子版的《公司标准增减表》,携带参保职工第二代身份证;
②填写纸质《博兴县社会保险参保(增、减)情况月报表》,携带参保职工第二代身份证;
③发送邮件至:。
⑶缴费方式
公司每月11—15号到县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缴费。
①通过网上银行缴纳;
②转账支票。
2.3公司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
⑴公司缴费单位职工补缴申报办理程序:
因各种因素导致职工应保未保的,于每月1-5日向社保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属以前招工进入单位,因各种因素没有缴费的,需有单位书面报告,持职工本人档案、招工(调动)原始凭证及经鉴证的劳动协议、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
②填写《滨州市公司职工连续工龄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经鉴证的劳动协议原件及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
③由单位补缴的,需填清具体补缴年月时间段、并加盖单位公章。
④经社保机构核准备案后,进行补缴。
⑵中断接续申报
单位职工缴费历史有中断缴费,需要接续补缴的,需在《博兴县社会保险参保(增、减)情况月报表》备注栏填清具体接续补缴年月时间段、并加盖单位公章。
2.4公司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比例
险种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基本
养老
保险
当月所有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拟定,高于300%的,按300%拟定)
18%(2023年7月前为20%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为19%)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新成立单位或当年新增职工按本人第一个月工资拟定(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拟定,高于300%的,按300%拟定)
8%
工伤
保险
同上
基准费率:0.5%、1%、2%(每年根据用人单位收支比例实行浮动费率调整)
不缴费
失业
保险
同上
2%
1%
生育
保险
同上
0.9%
不缴费
2.5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入、转出
⑴统筹范围外(跨省、跨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①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书,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核对缴费信息,办理欠费补缴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对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补缴的,需要写出《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欠缴期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③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④接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⑥业务办结;
注:第④⑤⑥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无需参保本人办理。
⑵统筹范围外(跨省、跨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
①职工参保登记;
②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转移接续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③审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等信息;
④审查通过后15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发送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
⑤接受转移基金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⑥业务办结。
注:第④⑤⑥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无需参保本人办理。
⑶统筹范围内(市内跨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业务经办
①受理转入申请;
②发出《滨州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
新就业经办机构拟定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开具《滨州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
③对转入人员进行增员解决,并完善基本信息;
④业务办结。
⑷统筹范围内(市内跨县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的业务经办
①受理《滨州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出示《滨州市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函》、《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等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②办理欠费补缴;
③核对缴费信息,对转出人员进行减员解决;
2.6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
⑴受理对象
未达成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直系亲属。
⑵办理流程
具体标准等省、市有关部门颁布文献后办理。
3个人参与社会保险
3.1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资格审核、缴费
⑴办理条件:
①参保人群:在我县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雇主本人。
②参保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均可参保;
③补费时间:
个体工商户营业时间早于1998年1月的,最早可从1998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营业时间是1998年1月以后的,可从营业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因换证找不到初期营业执照原件的可到工商部门开具个体工商户设立证明 (证明要标注出具证明单位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以备核算)。
④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2023的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不满2023的本人可申请继续缴费至满2023后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⑵个体工商户参保所需资料:
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参保者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体检表一份;
④单位公章(椭圆章也可以,但不能是发票专用章)。
⑶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及所需资料:
参保条件:户籍为博兴户籍,参保年龄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未在用人单位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从申请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城乡户籍人员可以自取得城乡户籍时补费,但不得早于1998年1月。
所需资料:
①参保者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⑷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参保资格认证,填写《滨州市公司养老保险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审核表》,审核盖章后办理信息录入及社保卡信息采集手续。
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
直接到县域内工商银行网点缴费
3.2个人参保者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支付
老办法:按滨政办[2023]60号文献办理,本规定只合用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退还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所需材料:(复印件均需两份)
①参保人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个人参保缴费的需提供历年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④继承人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继承人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银行存折或银联卡复印件;
⑥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理证明。
新办法:具体标准等省、市有关部门颁布文献后办理。
业务征询电话:2399017
4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4.1伤残鉴定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贴金待遇申报
⑴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专管员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
⑵工伤保险待遇办理需以下材料: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员要在24小时内上报博兴县劳动保险事业处工伤生育科办理相关手续,来不及当天办理手续的,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在二日内办理手续。超过二日的,办理手续之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需转院以及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向劳保处工伤生育科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①申报工伤医疗费的,填写《工伤医疗费结算申报表》,须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出院记录、发票和药费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处方单等材料,否则不予结算。
②申报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的,1-10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告知书》原件。
③申报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告知书》原件。
④申报一次性工亡补贴金、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的,提供《工亡认定决定书》原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及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若是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⑤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协议证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申报表》等。
⑥申报职业病的,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告知书》原件、《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
工伤事故是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补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解决意见。
4.2生育保险待遇申报
⑴办理条件
①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②职工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与生育保险,并规定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
⑵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程序
用人单位专管员在女职工怀孕后生育前,到劳保处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需提供生育职工照片三张及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登记后,领取《职工生育医疗档案卡》。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在配偶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终止妊娠后,用人单位专管员为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以下材料:《公司职工生育医疗档案卡》、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各证件的复印件;住院或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出院记录、检查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处方单、药费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等。
业务征询电话:2399039、2399015
5养老保险待遇
5.1到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须知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的条件
①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2023。
②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2023;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2023。
③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2023。
④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2023以上。
5.2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核定申报
⑴办理退休手续所需要的证件
①职工本人档案(是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需提供兵龄档案);
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④第一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据(仅参保者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提供);
⑤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凡用人单位职工退休的由用人单位专管员负责协同退休人员前来办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亲自办理。
⑵办理退休流程:
①退休人员提取本人工作档案(是复员、退伍、转业军人的需提供兵龄档案);
②参保人员缴全养老保险费;
③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完善个人信息;
④对退休人员进行审核认定后,办理照相、核算待遇等其他手续。
5.3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及其遗属新增申报
⑴离、退休人员死亡减少申报
⑵待遇标准:
①丧葬补贴费:根据鲁劳社[2023]53号文献规定,丧葬补贴费每人一千元;
②一次性救济费:离、退休职工死亡后,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根据鲁劳发[1993]34号文献规定,退休人员标准为职工死亡时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鲁人社[2023]47号文献规定,离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职工死亡时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③遗属生活补贴金:根据鲁人社[2023]57号文献规定,离休遗属补贴金为每人每月384元,退休遗属补贴金为每人每月320元。
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死者火化证;
退休证;
档案;
有遗属的提供遗属二代身份证;
户口本;
无固定收入证明;
证明与死者供养关系的原始有效证件等资料。
⑶办理流程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社区、家属应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离退休人员遗属补贴登记表》和《离退休人员遗属补贴审批表》,并提供上面提到的有效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支付待遇、发放一次性丧恤、遗属补贴金等相应手续。
5.4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存折遗失申领和账号修改
⑴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存折遗失,先由本人向开户银行挂失。
⑵在银行办好养老金新存折后,退休(职)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将新存折开户银行和账号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业务征询电话:2399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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