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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概念
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
1、海上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
(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
(2)承保的事故是指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担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
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与补偿的一种保险
3、发展
保障范围 海上
内河、陆上、空中
种 类 船舶、货物、运费
海上固定设施
保险标的 物质财产
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
二、海上保险的特点
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
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
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
三、海上保险的作用
(一)补偿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
(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
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
1.贸易价格术语
2.常用价格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1)FOB(Free on Board)
装船港船上交货
“每吨30000英镑FOB上海”
☆买方办理保险
(2)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每吨10000马克CIF汉堡”
☆卖方办理保险
(3)CFR(Cost and Freight)
也称成本加运费价格条件
☆买方办理保险
第 二 节
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起源说
公元前916年的罗第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凡是由于减轻船舶载重量而抛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损失的,应当由全体分摊偿还。”
后形成“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One for all,a11 for one)的原则。这一原则一直沿用到今天的共同海损规则中。
(二)船舶抵押借款(Bottomry Loans)制度
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款制度。
当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要付出比一般贷款利率高的多的利息,条件是以本次出海的船舶作为抵押。
如果船安全抵达目的地,借款人必须将本利如数归还。
如果船在中途失事,借款人则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分或全部借款;
在这里,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作为抵押的船则是保险标的,所收利息中高于普通利息的那一部分实际上含有保险费的性质,船损失时放款人不再收回的借款就相当于他对借款人预付的赔款。
(三)货物抵押借款(Respondentia Loans)起源说
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意大利是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是由意大利流传至西欧各地的
世界上第一张海上保险单比萨(Pisa)保单即产生于此
世界上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也诞生于此
(二)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与发展
1、英国海上保险业的形成
2、劳合社简介
3、《1906年海上保险法》
三、我国海上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
(一)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以各类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Marine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以海轮运输的货物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三)运费保险(Freight Insurance)
以运费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运费一般分为两种:
1、普通运费:按照运输提单收取的运费
预付运费、到付运费、保付运费
2、租船运费:船东出租船舶而收取的租船费
(四)保赔保险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Insurance)
以船东违反运输合同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五)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Insurance for Offshore Oil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是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中所遭受风险损失的一种专业性综合保险。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
(一)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与保险合同中,以这个约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投保并按此赔偿的保险。
(二)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并不约定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的保险。
n 货运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在保单上一般表明“价值为”或“So Valued”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
(一)航程保险(Voyag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程为准的。
如:新港至利物浦
(二)定期保险(Time Insurance)
是指双方对保险标的所负的责任的起止是以确定的期限来划分的。
如:自2004年3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
(三)混合保险(Mixed Insurance)
混合保险有两种含义:
一种是既以航程又以时间作为保险期限;
另一种是指保险责任既包括海上风险又包括陆上风险,是海陆责任的混合
(四)停泊保险(Port Risk Insurance)
承保船舶因不营业或者需要维修等原因,在港内长期停泊期间所发生损失的保险。
(五)船舶建造保险 (Builder’s Risk Insurance)
是承保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直到船舶建成下水时为止各个阶段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保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
(一)逐笔保险(Specific Insurance)
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一笔一笔来商定保险项目和承保条件的保险。
(二)流动保险(F1oation Insurance)
是一种约定的定期保险,即保险人对投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所运输的一定量的保险货物实行总承保的保险
(三)总括保险(Blanket Insurance)
与流动保险基本相似,不同的是投保人一次付清保费。
(四)预约保险(Open Cover Insurance)
是保险双方约定总的保险范围并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长期保险。
流动保险、总括保险和预约保险在承保方式和内容上的异同比较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保险费
保险期限
流动保险
规定总
保险金额
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申报一批;逐批发运的保额总和达到保险总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预付一笔保险费;合同期满后结算,多退少补
约定保险期限
总括保险
规定总
保险金额
不规定每船限额;每发运一批,不必申报;每次赔款从保险总金额中扣除,扣完,保险责任终止
事先一次付清保险费;合同期满后不再结算;如保险总金额有余,保费也不退
约定保险期限
预约保险
一般不规定
保险总金额
规定每船限额;发运一批,申报一批;漏报可以补报;补报时已发生损失,仍赔
定期结算保险费;如有漏保,补报补缴;补报时货已运达仍需缴付
分约定期限和不约定期限两种,不定期的,如一方要终止合同,须事先通知对方
三者共同点
都是一次签约,在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名称(或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和航程等;在约定期限内,无需逐笔商定保险条件和费率,简化手续,节约人力
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海上保险的定义、特点
2、试述海上保险的起源、和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的形成
3、海上保险的分类方法及其种类有哪些?
4、了解常用价格术语和海上保险的关系。
参考教材第一、二、三、四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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