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筹)”,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二条 各发起人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公司的筹办事务。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发起人
第四条 公司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 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 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 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为准)。
第四章 股权结构
第七条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全体发起人。
第八条 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发起人为准。
第九条 公司由 个发起人共同出资,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每股金额为 元,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各位发起人出资情况如下:
发起人姓名
(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余额缴付情况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持股比例(%)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
方式
出资时间(发起人约定时间)
合计
第十条 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所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五章 筹备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 、 组成,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三条 筹备委员会的职责:(注:由发起人自行约定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起草公司章程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文件;
(二)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事宜;
(三)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以 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名义与政府有关部门就股份公司设立事项联系并协调工作。
(五)负责开展认股缴款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第十四条 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后酌情核发补贴 元。筹备委员会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注:由发起人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首次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 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由于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所以发起人需要按照本协议认购公司全部股份。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成为公司的初始股东,并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事会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设立公司。
第十八条 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功,筹备委员会应于十五日内,将各发起人缴纳的出资退还本人。同时,各发起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照出资比例负连带责任;
(二)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责返还。
(三)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追缴出资、损害赔偿和利息赔偿。
第七章 本协议修改与解除
第十九条 本协议的修改,须经全体发起人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发起人一致通过,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发起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如因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无法设立或无法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其他方发起人有权向违约方索赔。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一方发起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其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其他发起人,并应在______日内,提出不可抗力详情及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理由及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其他发起人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决定本协议是否履行,并决定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该项不可抗力事件所涉及一方发起人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发起人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 法院进行裁决,法院裁决对发起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发起人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经发起人各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可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发起人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份,发起人各方、审批机关及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各执_____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省_______市 签署。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起人签署:
公司(或盖章) 公司(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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