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商铺租赁合同(事必达酒店).docx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3295482 上传时间:2024-06-28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31.4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铺租赁合同(事必达酒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商铺租赁合同(事必达酒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客户编号: 甲方(出租方):西双版纳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宇 电话:0691-3037733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租赁商铺地点、面积和出租条件: 1、甲方同意将坐落于 景洪滨港国际沃尔玛 购物广场 一 层 U-T,37.7-40与S-R,39-40轴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予乙方经营使用。该商铺位置如附图(附件二)圈定范围所示,附图只作一般识别之用,并不显示面积大小。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该商铺实际使用面积为 156 平方米。租金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实际建筑面积为 203.33 平方米(公摊30.34%)。 3、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对该商铺进行实地视察,清楚了解该商铺移交时配套设施情况和装修标准,并同意甲方按此标准租与乙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 1、本合同租赁期为 5年。租赁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2、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经营状况符合甲方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若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双方于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和其它租赁条件以双方新订立的合同为准;若双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签订新租赁合同,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的权利;乙方必须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商铺交还给甲方。 三、经营业务范围 乙方在该商铺的经营名称为: 酒店大堂 ,该商铺只能用于经营 酒店大堂及商服配套 用途,除此之外,不得将商铺做其他用途使用。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完成相关登记手续。若乙方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须向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乙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须向甲方提供乙方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乙方若改变商铺经营名称和经营范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书面同意则乙方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且应于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乙方若自甲方同意之日起2个月未办理完毕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许可手续,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等费用 1、乙方承租该商铺的租赁条件为:按年支付租金。该租赁费包括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水电费、商场管理费等。此合同仅显示商铺租金、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待核准后另计。商铺租金第一年、第二年保持不变。第三年以后每年在前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2% ,收取标准及上浮方式见下表所示: (1)商铺租金: 租赁期限 上浮情况 建筑面积(单位: m2) 月租金(单位: 元/m2) 合计/月(单位:人民币元) 合计/年(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年 无 203.33㎡ 170元/㎡ 34566.1元 414793.2元 第二年 无 203.33㎡ 170元/㎡ 34566.1元 414793.2元 第三年 12% 203.33㎡ 190.4元/㎡ 38714.032元 464568.384元 第四年 12% 203.33㎡ 213.248元/㎡ 43359.7元 520316.4元 第五年 12% 203.33㎡ 238.837元/㎡ 48562.7元 582752.4元 (2)物业管理费(先收取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后 4 年按市场价调整): 租赁期限 建筑面积(单位: m2) 月租金(单位: 元/m2) 合计/月(单位:人民币元) 合计/年(单位:人民币元) 第一年 203.33㎡ 3元/㎡ 609.99元 7319.88元 2、甲方将商铺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由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煤气费根据商铺的实际用量并按景洪市对商业用水、用电、用气收费的有关规定计收。水、电、气表起算数据以商铺交付时双方书面确认的数据为准,上述费用及市场管理费的具体收缴方法见《商业管理协议》。 3、租金每年结算一次,租金到期前,乙方应至少提前30日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预缴下次租金。水电气费用按月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缴交上月的水电气费用。如果交费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乙方应于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交付。 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同时向甲方预缴 第一年租金。其中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整;水电费押金为人民币 / 元整。水电押金须在装修之前10日内到物管公司结清。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由甲方保管直到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在乙方无违约、无欠款、无赔偿费用时,甲方即将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该项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5、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租赁期间,若乙方非法经营,违法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产品、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活动的,甲方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有权解除合同,该项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没有上述违法经营行为,租期届满,办理完所有房产移交手续后,甲方应将该经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6、乙方在租赁期内自行承担所承租的商铺按国家规定需要交纳的税费及一切经营费用。 五、免租期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个月免租装修期之优惠。 六、商铺交付及装修 1、乙方接手商铺后应及时进行商铺装修,并在 年 月 日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商铺交付于乙方,租期从接房日起计算。因甲方原因造成未及时交付,则装修期顺延。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7天内必须接房。乙方在接到接房通知未接房,租期从乙方收到接房通知起第7天开始计算,若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超过60天未及时进场装修及开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乙方交纳的所有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及装修保证金)。 2、乙方在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前,应按甲方规定的装修程序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提交装修方案及装修图纸,经甲方审批同意,并由乙方妥善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后,方可进场装修该商铺。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妨碍其他用户的经营活动。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必须确保该商铺产权明确(为其合法拥有或合法代理之物业)和出租的合法性。若甲方需变更该商铺的产权人,须确保乙方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不受影响,并应在产权变更后60天内,将产权变更情况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本合同权益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因产权人变更而拒绝执行本合同。 2、甲方必须按期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之商铺,如遇特别情况,甲方不能按期将该商铺交付乙方使用,若延期交铺未超过90天(含90天),双方同意按延期交铺的总日数顺延租期、顺延免租期继续履行本合同;若延期超过90天,乙方有权选择按延期交铺的总日数顺延租期、顺延免租期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3、甲方负责商业广场公共区域的清洁、保安、绿化、消防、车辆停放及水、电的供应和商业广场形象统一宣传推广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4、甲方负责该商铺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故障、损坏的维修工作。 5、因商业广场整体规划或经营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所租商铺的位置、大小进行调整,但甲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给予配合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在协商经过乙方同意后,甲方方可进行调整。甲方有权决定对商业广场公共地方进行改造或重大的决策性改变,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商业管理协议》,并依此协议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2、乙方负责自行办理在该商铺内经营的各项经营手续,如需甲方协助办理,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经营需要发布、设置广告牌、广告位的,由乙方办理相应的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广告位、广告牌的设置及制作、安装商铺门头、广告位均需按照甲方要求和规范。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做出有损该商铺和商场结构、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因乙方行为造成商铺及商场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不得或容许他人在该商铺内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因此而引致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或其雇员或受其许可的人的不法行为而导致甲方无可避免地须承担连带责任时,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交纳的经营保证金,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租赁期间,乙方应购买公众责任险及商铺内所有财产的财产保险,乙方对其租赁商铺内的物品、现金、设备等负完全保管责任。如有损坏或遗失,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该商铺内发生消防、伤害、盗窃等意外事故,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该商铺及商铺内原有之设施设备和装修完好无损地交还给甲方(使用正常磨损除外)。乙方可自费拆除租赁期间自行安装的设备及装修,但不得损坏商铺。如甲方同意保留商铺内之装修,则甲方对乙方遗留之装修不作任何补偿。如甲方未同意保留该商铺内之装修而乙方又不予拆除的,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需的拆除费用及商铺损坏赔偿费用。 7、租赁期间,乙方保证接受甲方的管理,严格遵守商业管理规定,按时营业,不得擅自停业。营业时间由甲方决定,统一开关门,如乙方所承租铺位不营业,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标准为停业一天收取当月租金的10%。在非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在商铺内存放现金,否则后果自负。 8、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入甲方场地的商品须完好无损,如发现混入假冒伪劣商品,甲方有权配合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如遇顾客投诉,甲方经查证属实,甲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协助行政机关责令乙方换货、退款、重作、修理或赔偿损失,如乙方不履行,甲方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退赔给顾客,然后责令乙方补交保证金,乙方不补交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9、租赁期间,若租赁物设立抵押担保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否则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第八条第2款、第4款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若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除外),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期间,若乙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整一年租金的违约金,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若未按时如数向甲方交纳租金、市场管理费、水电气费,逾期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天,欠付金额和违约金可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中扣除;逾期超过10天(含第10天)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气供应,且甲方不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停供水电气期间,甲方对乙方租赁商铺的租金、市场管理费、水电气费和违约金照常计收。租金必须在合同签订后一周之内付款,否则合同无效。 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该商铺及商铺的承租权、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转借、擅自调换使用或为他人作抵押担保;或以合作、合伙、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租;或擅自改变经营业务范围;或擅自拆改该商铺结构或公共设施设备;或一个月内擅自停业累计五天以上(含第5天);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文件; (2)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 (3)拖欠租金、市场管理费、水电气费或其中任何一项费用的时间超过10天(含第10天); (4)承租商铺被损坏,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补修限期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甲方的合同权益受到损害; (5)违反本合同及管理公约规定,经甲方书面通知拒不纠正; (6)未按甲方要求制作门头、广告位或门头、广告位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 甲方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①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该商铺,而无需对乙方做出任何补偿; ②乙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水电费押金及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划扣; ③乙方须将实际租用该商铺期间欠缴的租金、市场管理费、水电费及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④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保证甲方届时能实现本条款规定之权利,乙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另行向甲方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甲方在依据本条款规定向乙方发出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时,自有关通知发出之日起二日内,若乙方未能搬出该商铺内之物品并将商铺交回给甲方,则乙方同意授权甲方自行进入该商铺将其内之物品搬离商铺,并声明物品之搬运费用、保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其它事项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政府行为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责任。 2、本合同涉及的有关通知送达,以双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地址和传真号码为准。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依据本合同的地址及传真号码而发出的通知,自邮寄或传真发送之日起三天内或付款寄出后即视为送达。 3、本合同履行期间或期满后三年内,甲、乙双方不得向第三者公开因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的管理、经营状况及其它商业资料,除非此公开获得对方授权或是履行本合同的职责所需。 4、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删除或增加),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其他暂无。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西双版纳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代表签署: 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景洪市勐海路4号 附件: 附件一、乙方的授权书 附件二、商铺位置图 附件一: 授 权 书 本人/本单位租赁云南晟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属景洪滨港国际沃尔玛购物广场商铺,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西双版纳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据合同条款规定向我方发出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时,自有关通知发出之日起二日内,若我方未能搬出该商铺内之物品并将商铺交回,则同意授权甲方自行进入该商铺将其内之物品搬离商铺,物品之搬运费用、保管费用均由我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与西双版纳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由我方自行负责。 授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8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