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儒道法三家政治思想对比 儒家释儒 “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自诸侯出,盖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执国命,三世希不失矣。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 - 论语季氏 孔子所创立的儒学是为宗法性国家提供理论依据,孔子理想的社会模式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大一统的、等级分明的、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他希望整个国家是一个君要爱民,臣要忠君,民要规矩,孝悌忠信,君、臣、民各安其份的统一体。简而言之,孔子的思想是代表一个理性的社会秩序,以伦理为法,以个人修养为本,以道德为施政之基础。由此看来,最为耐人深思之特点是在取消政治与伦理之间的差异。其方法为伦理性之方法
2、,与法家以讲严刑峻法为富国强兵之道截然不同。儒家要求人对人类与社会负起当负的责任,“恕”道便是其灵魂,所谓以天下国家为己任,此点与道家的适世玩世又大有不同。实际上,儒家思想所持的是人道主义者的态度,注重基本的人际关系。这种独具特色的人道主义中最有力的教义,是人的标准就是人。就凭这条教义,一个常人只要顺着人性中的善去行,就算初步奉行儒家的为人之道了。“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 其知。致知在格物。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 礼记大学在行政道德上,儒家
3、又以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为理想楷模,强调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生活上俭约克己,勤政廉政;礼贤下士,任贤使能;心怀天下,造福于民,“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宪问),以德服人,使近者悦远者来。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儒家以德治国思想的逻辑演绎。 道家循道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二十五章) 道家思想与儒、法思想最根本的差别在于:道家眼中的世界,是一个
4、不按人的主观愿望设想的、被无形、无声、无色、不被知觉的“自然之道”作用着的未知世界,并始终对这个未知世界保持着敬畏。,因此,道法自然,无欲无为成为道家思想的核心。 孔子学说的本质是都市哲学,而道家学说的本质为田野哲学。 道家鼻祖老子的学识是政治的放任主义与论理的自然主义的哲学。他的理想政府是清静无为的政府,因为人民所需要的乃自由自在而不受他人干涉的生活。老子把人类文明看作退化的起源,而孔子式的圣贤被视为人民之最坏的腐化分子。宛似尼采把苏格拉底看作欧洲最大的坏蛋,故老子俏皮地讥讽说:圣人不死,大盗不止。 老子所著的道德经,其文学上之地位似不及中国尼采庄子,但这一本著作算得上是中国唯一辉煌的哲学经
5、典。经中的道理至为简单,又甚为玄妙。尽我所知,老子是以浑浑噩噩藏拙蹈晦为人生战争利器的惟一学理,但此学理的本身,实为人类最高智慧之珍果,。道德经一书五千言,可以说,几乎是一字就涵盖一个观念,一句就涵盖有三玄三要的妙义。它告诉了我们许多法则,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天文学、命理学、相学、黄老学、宇宙学诸多分系,奠定了民族哲学的基础。 政治方面,道家由于其学说倾侧于出世,汉武帝后,逐渐从政治领域退隐,最后退隐到宗教领域,老庄之“道”也演变成中国惟一的本土宗教道教而流传至今。也是从汉武帝开始,传统文人在儒家积极入世态度的鼓励下考科举,入仕途,但在集权、专制的现实环境中,他们要么牺牲清高、自尊与逍遥,抛弃求
6、仁求圣的宗旨摧眉折腰事权贵以求生存;要么就是恪守儒家先贤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试图有所作为,然而大多被封建暴力摧残殆尽。对于那些失望于儒家救世理论又不愿意同黑暗现实妥协而被边缘化的士大夫和文人来说,道家道法自然,无欲无为的思想则成为他们精神解脱与自救的药方。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杜甫“名岂文章著,官应老病休的自嘲,陶渊明的“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逍遥。他们因为看穿了统治阶级仁义道德粉饰之下的冷酷与虚伪而放弃名教纲常的羁绊,或云游四方,纵情山水,或交朋结友,醉心文章,成为政治上不天真,而生活中率真的真隐士。 法家刑法孔子“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老子“三宝
7、”:“我有三宝,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韩非子清除“五蠹”:“学者、言谈者、带剑者、患御者、商工之民”。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主张用刑、德来导制百官;强调依法治国,“以刑去刑”,不重视道德的作用。法家认为人皆逐利,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所以,要用利、誉来诱导人民。 法家强调法律价值的绝对性,忽视德治;法家认为“权制断于君则威”,主张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种“
8、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极端专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皇帝本人则凌驾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至秦始皇时更加刚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实现个人欲望的工具。我们知道一个没有约束的权力,是可怕的,史记秦始皇本记记载:“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早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 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塞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是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 在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法家的目标是富国强兵,韩非认为,应当让人民经常处于饥寒而求食不能的状态,只有仰仗国家禄赏才能存活,才能保证人民顺从国家的法令。法家的“强国弱民”理论上,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的权利义务界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家主张无限的扩大国家权利而缩小人民的利益,这是法家理论的一个危机。如果当人民贫弱到不能生存时,他们就不会再抑仪国家的食禄,而会起来夺食,起来造反。届时任何赏罚都将失去作用,国家王朝将不复存在。这个简单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家却没有认识到。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