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090332 上传时间:2024-06-17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220KB 下载积分:12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无机产品(Ⅱ类)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划分为5个产品单元、20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 1 氰化物 1 工业氰化钠★# 溶液 一等品、合格品 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2 工业氰化亚铜★ —— 优等品、一等品 注:标★的为剧毒品,标#的为涉及产业政策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1.4 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行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 审查规定 5.1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工业氰化钠 产品标准 GB 19306—2023 工业氰化钠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HG/T 3696.1-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HG/T 3696.3-2023(2023) 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78-2023(合用于固体)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 19268-2023(合用于固体) 固体氰化物包装 GB/T 6680-2023(合用于溶液)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2 工业氰化亚铜 产品标准 HG/T 2827—1997(2023) 工业氰化亚铜 相关标准 GB 190-2023 危险货品包装标志 GB/T 601-2023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2023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23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3049-2023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GB/T 6678-202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必备检测设备 设备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 工业氰化亚铜 1.溶解槽 2.反映器 3.漂洗槽 4.离心机 5.干燥器 6.包装机 1.滴定管 2.移液管 3.容量瓶 4.天平 5.分光光度计 6.干燥箱 50mL 100g 0~1.5Abs 200℃ 0.1mL 0.01mL 0.01mL 0.0001g 0.003Abs 2℃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公司,核查时可按公司工艺设计文献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 2. 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3. 标△为型式检查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规定,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检查,委托检查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 5.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查项目(见表4) 表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检查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1 氰化物 工业氰化钠 《工业氰化钠》 GB 19306—2023 氰化钠质量分数 氢氧化钠质量分数 碳酸钠质量分数 水分质量分数(固体) 水不溶物质量分数(固体)※ 甲酸钠质量分数(固体优等品)※ 工业氰化亚铜 《工业氰化亚铜》 HG/T 2827—1997(2023) 铜含量 氰化亚铜含量 氰化物含量 氰化钠中不溶物 铁含量 注:1.表4所列检查项目所有为许可证检查项目;其中标※号的检查项目为型式检查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查项目。 2.若公司不具有上述型式检查项目检查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进行检查。 3.检查项目后用括号注明了该项目应进行检查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查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 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A1 抽样 A1.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 A1.2 抽样应在生产公司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公司代表现场确认。 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 A1.4 按公司申请的产品/规格抽取样品,公司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2)中的规定进行。 B1 封样 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足混匀后,提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查用样,一份留公司备用。 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 (见表5),抽样人员和公司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B1.3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许可证检查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规定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解决。 B1.4 抽样单(见表5)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原则 5.5.2.1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为表4中所列所有项目。 5.5.2.2 鉴定原则 按规定的检查项目(见表4)进行检查,全项检查合格则鉴定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查项目不合格,则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氰化物: (1)工业氰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溶液(一等品、合格品)](2)工业氰化亚铜(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见表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表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增长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 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实行表 产品品种 增长产品规格情况 实地核查 产品检查 工业氰化钠 增长规格 √ √ 产品升级 × √ 工业氰化亚铜 产品升级 × √ 工业重铬酸钠 产品升级 × √ 工业重铬酸钾 产品升级 × √ 工业铬酸酐 产品升级 √ √ 工业赤磷 产品升级 × √ 工业黄磷 产品升级 × √ 工业磷酸 75%增长85%或产品升级 × √ 湿法磷酸 增长规格 √ √ 工业亚磷酸 产品升级 × √ 工业无水氟化氢 产品升级 × √ 工业氢氟酸 Ⅱ类增长Ⅰ类或产品升级 × √ 工业无水氟化钾 产品升级 × √ 工业氟化氢铵 产品升级 × √ 工业氟硅酸 产品升级 √ √ 工业氟硅酸镁 产品升级 × √ 工业氟硅酸钠 产品升级 × √ 工业氢氧化钾 增长规格 √ √ 产品升级 × √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 产品升级 × √ 工业离子膜法氢氧化钾溶液 增长规格 √ √ 产品升级 × √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6-×××××。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行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公司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和产品等级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实行进货验收,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涉及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产品出厂检查是否符合表4的规定,并有相关记录;型式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定规定。 8.4产品及半成品储存设备是否认期检查。 8.5公司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6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7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8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9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10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查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23]14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交付。 9.3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公司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立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互相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互相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行 在公司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行,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行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公司必须具有满足生产和检查所需要的工作场合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有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查设施及场合。 2.生产和检查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符合 o 不符合 2.2 设备 工装 1*.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或公司工艺设计文献)中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规定。 1.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协议、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非典型工艺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献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规定。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公司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行的记录。 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规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3 测量 设备 1*.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规定。 1.是否有本实行细则中规定的必备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协议、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公司的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记。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公司质检机构的检查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助于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查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查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规定。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规定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公司 领导 公司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公司的规定(如公司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公司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重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查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公司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查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查人员应熟悉产品检查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查技能。 1.负责成品出厂检查的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都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检查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查规定;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纯熟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查。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献(配方和工艺文献等),并能纯熟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配方和工艺文献。 3. 是否能纯熟地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公司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献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4.1 技术 标准 1.公司应具有和贯彻《实行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 1. 是否有《实行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 2. 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制定产品公司标准,公司制定的产品标准应经本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公司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本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合用 4.2 技术 文献 1.技术文献应具有对的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 技术文献(如设计文献和工艺文献等)的技术规定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规定。 2. 技术文献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献应具有完整性,文献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献是否完整、齐全(涉及工艺文献的作业指导书、检查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查过程的检查、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献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献必须完全一致。 1. 技术文献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 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献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3 文献 管理 1.公司应制定技术文献管理制度,文献的发布应通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献的有效版本,文献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规定。 1. 是否制定了技术文献管理制度。 2. 发布的文献是否经正式批准。 3. 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献的有效版本。 4. 文献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公司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献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献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5.1 采购 控制 1.公司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1. 是否制定了控制文献。 2. 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公司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原、辅材料的供方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名单和供货记录。 1. 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 是否所有在合格供方采购。 4. 是否保存供方名单和供货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公司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献或协议进行采购。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涉及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 是否有采购文献(如:计划、清单、协议等)。 2. 采购文献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 采购文献是否经正式批准。 4. 是否按采购文献进行采购。 5.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涉及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公司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质量检查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查或验证的记录应当齐全。 1. 是否对采购的原、辅材料的质量检查或验证作出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或验证。 3. 是否保存检查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2 工艺 管理 1.公司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 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 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 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合和防护措施。 2.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公司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献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献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3 质量 控制 1.公司应明确设立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 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立了质量控制点。 2. 是否在有关工艺文献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公司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行质量控制。 1. 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 是否按程序实行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记 公司应规定产品标记方法并进行标记。 1. 是否规定产品标记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 检查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记。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公司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 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 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查。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产品 销售 公司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 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公司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 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查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6.1 检查 管理 1.公司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查机构或专(兼)职检查人员,并制定质量检查管理制度以及检查、实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 是否设立了检查机构或专(兼)职检查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 是否制定了检查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公司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查原始记录和检查报告。 1. 检查重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查的原始记录和检查报告。 2. 检查的原始记录和检查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查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对产品的检查状态进行标记。 1. 是否对产品质量检查作出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查。 3. 是否作检查记录。 4. 是否对检查状况进行标记。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查 公司应按表4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查,出具产品检查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记。 1. 是否有出厂检查规定、包装和标记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查。 3. 产品包装和标记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 检查 应按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1. 自行完毕型式实验的公司必须具有本实行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查、实验和计量设备,且性能和精度满足规定。 2.若实行委托型式检查,是否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实行检查。 3.型式检查报告检查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合用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查 。 1. 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台帐。 2. 是否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检查、检查计划。 3. 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 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 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 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公司名称: 生产地址: 邮编: 产品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产品单元: 核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Ⅱ类)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 _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公司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字) 单 位 职务(组长、成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观测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公司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公司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公司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查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查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查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查报告无“检查报告专用章”或检查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查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查报告专用章”或检查单位公章无效。 3. 检查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查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查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查机构具体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查机构 检查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1页 样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其他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