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
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
7、未经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
8、本合同条款由广东省建设厅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吴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黄泽光 联系电话: 0759-5550818、0759-5551666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中国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裁定 方式取得位于 吴川市梅录解放中路9号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住宅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涛鸿·金第华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 吴川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房屋)。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商业】,属 框架结构,层高为 3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 】【 】等。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 人民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本条款适用于商品房预售,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误差,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计价面积确认及面积误差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
本数)的,买卖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按实际误差数多退少补;
3.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不含本数)的,买卖双方选择以
下第 2 种办法处理:
①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②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
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不计息)。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100%
(二)公摊面积误差处理(仅适用于套内、整层建筑面积计价):
1、产权登记的公摊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产权无偿归买受人所有;
2、产权登记的公摊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是,其误差值为0.6%以内(含本数),出卖人不做任何补偿;
3、误差值为0.6%(不含本数)以上的补偿办法由买卖双方约定:
产权面积为准,多还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
1、监管银行: 中国银行 监管帐户:
2、监管银行: 建设银行 监管帐户:
3、监管银行: 农村合作社 监管帐户: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人民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交首期 %¥ 元。余款 %¥ 元办理银行按揭,放款日期以银行放款日为准。
第七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吴川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政府文件规定影响进度,
因以上因素影响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不超过90日,逾期超过 年 月 日后,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5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6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5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5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15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0.6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15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5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在受买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于接到通知后(或以报纸公示日期60日内)与出卖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的,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种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按同等质量设施的价格赔偿。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交付使用时保证三通一平。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确权。因出卖人的责任,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即确权),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关于税费的承担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规定各自负责。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住宅】【商业】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拾陆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吴川市房产管理局壹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 吴川市房产管理局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金第华府 签于 金第华府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一:装饰、设备标准
1、外 墙:按国家标准
2、内 墙: 砂浆
3、顶 棚:白灰
4、楼(地)面:结构层板
5、门 窗:铝合金窗
6、厨 房:砂浆
7、卫 生 间:砂浆
8、阳 台:结构层板
9、电 梯:合资
10、其 他:
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
1、 购房者依照吴川市有关规定办理迁户。
2、 房屋最终面积以吴川市房屋管理部门确权为准。
3、 供水供电:水供住户卫生间及厨房,总电表箱供住户总电箱。
4、 电话由业主自理。
5、 买受人于向出卖方交纳配套实施费:有线电视、不锈钢信箱、(底层单元楼梯口)防盗对讲大门、可视对讲门铃及小区监控系统。
6、 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若因买受人单方面责任拖延办理或买受人资料不齐,得不到银行批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可与出卖人协商一次性付清余款;若买受人未在出卖人批准的付款期限内付清余款的,出卖人可视同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种方式处理。
7、 未保障住户居住安全,未经出卖人允许,买受人一律不得自行更改墙体及露面结构,房屋公用场地及公共设施不得占为己有及破坏。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否则造成的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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