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公车使用管理办法 编号:ZH-20批准: 制订部门: 综合管理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适应公司本部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公车及公车驾驶员的管理,有效保障和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同时保证行车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指公车是指以公司名义购置的,配备给相关部门、人员使用的车辆。 2 管理职责 2.1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领导公务用车、职能管理部门长途公务用车和特殊情况下车辆跨部门使用的统一协调或调度工作。 2.2 各部门负责办理所配备车辆的采购、汽车保险、上牌、办证、规费缴纳、日常运行、保养维修、事故处理等工作。各部门应对车辆的有效使用、
2、维修保养、成本核算、安全行车等实行直接、有效的管理。 2.3 资产财务部负责车辆运行成本的结算和使用年限到期车辆的报废手续办理等工作。 2.4 人力资源部负责司机的聘用。驾驶公车司机须具有相应的在有效期内的驾驶执照、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具体招聘工作按人力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2.5 后勤服务公司主要负责职工交通车、大型活动接送职工用车和参与事故处理等。 2.6 除经聘用的专、兼职司机外,其余人员原则上不得驾驶公车。 3 公车分类 3.1 类公车:为公司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配备的车辆。 3.2 类公车:为部门配备的一般性公务用车辆。 4 车辆使用 4.1 各部门应指定内部汽车使用管理人员,并应建立
3、用车审批管理制度,明确车辆使用范围。 4.2 跨部门用车,各部门自行联系落实,必要时也可通过综合管理部协调或调度,各有关部门须予以配合和协助。当公司有重要活动时,综合管理部有权调动全公司所有车辆,各部门要无条件服从。 4.3 配备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类公车,以该负责人使用为主,如生产经营工作需要,部门也可调配使用。严禁将公车交由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驾驶。配备了 类公车的干部不再核发协议上岗人员的车辆使用费补贴,每人每月支付一定额度的汽车使用费,由资产财务部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5 安全行车和日常养护 5.1 所有司机必须加强日常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 5.2 司机出车前必须按规定检查车辆状况,带齐各
4、类证件,严禁病车上路。当司机患影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服用影响安全行车的药品时不准驾驶车辆。任何人不准强迫司机驾驶病车或司机带病驾车上路。对于类公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得将公车开回家过夜。 5.3 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车管部门和交警的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谁开车谁负责”的制度。 5.4 司机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汽车驾驶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和排除,不能独立排除时应及时报告并送修。 5.5 司机执行公务时不得饮酒,不得与乘客聊天长谈或吵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整理和清扫,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所有车辆出车返司后必须停
5、到指定泊位。 5.6 司机应坚持对车况进行日常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每次修理(含年检大修、日常保养)时间、故障名称、更换主要配件、相应时段的路码表里程。车辆变换司机驾驶时,原任司机应在记录本上记下交接内容,包括原任司机姓名、交接时间、路码表里程、水、油、电、刹车等系统的即时状况、车辆上路所需的各类证照及随车工具等。接任司机应对上述记录进行检查核对并签字认可。 5.7 所有车辆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保险和进行年检。对于车辆保险到期但因故未能及时续保、超过车辆年检规定时间仍未进行年检的公车,超过驾照年检规定时间仍未进行年检的司机,不得驾车上路,违者责任自负,并视情节给予处理。 5.8 凡已持有驾驶证的公司
6、领导,因公本人驾车外出时,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备案。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自己驾驶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 1) 长途行驶; 2) 杭州市区以外的高速公路行驶; 3) 恶劣气候条件或非正常路况; 4) 紧急情况下需限时赶到; 5) 参加重大复杂项目谈判; 6) 睡眠严重不足,精神疲惫或情绪不稳定。 6 车辆修理及年检 6.1 车辆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保养,车辆修理(含等级保养)首先须经各部门领导批准、审核,修理(保养)费用由各部门自行结算。 6.2 车辆年检由各部门司机在车辆年检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 7 车辆运行费用核算 7.1 各部门在年底应根据当年车辆运行的各项费用对第二年车辆运行费作出合
7、理预算。 7.2 对汽车实际使用的各项费用和司机的费用等一切开支,按“谁使用谁承担” 的原则,由资产财务部计入相应用车部门的成本。各部门之间互相借用车辆的费用,可以互相协商解决。 8 违法及发生事故的责任 8.1 司机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服从交警的指挥。当发生违法行为被处罚时,一般情况下均应由司机本人承担,特殊情况由司机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8.2 司机不论何种原因发生事故、不论事故的大小、所负责任的轻重,均应向该部门主管领导报告。当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凡交警或其它法定部门判定由我方承担的费用,司机应按以下比例承担费用:负全部责任时个人承担实际支付费用的 20%25%,负主要责任时个人承担实际支付费用的15%20%,负同等责任时个人承担实际支付费用的10%15%,负次要责任时个人承担实际支付费用的5%10%。专职和兼职驾驶员个人承担费用比例,按照分别取上限和下限的原则确定。 8.3 凡交警或其它法定部门判定由司机承担的法律等责任,均由司机个人直接承担。 9 附 则 9.1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部门公车管理补充规定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9.2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自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