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公司 票据管理办法 编号:CW-03批准: 制订部门: 资产财务部 批准日期: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结算工作,加强票据管理,使票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票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杭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 1.3 根据公司本部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原则,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票据的领购、发放、核销、管理和监督检查。 1.4 本办法所指票据包括从税务部门领购的税务发票(服务业发票,
2、增值税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和收据;从银行领购的支票(现金、转账支票),银行办理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以及银行保函等;自行印制的其他票据等。 1.5 资产财务部对票据实行专人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建立票据登记簿,对领购、发放、核销进行登记。 2 发票的管理 2.1 发票的申请 各生产考核部门、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开具发票时,预先填写发票申请单,并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授权人)签字,同时提供相应的资料,手续完成后提交资产财务部发票专管员。 2.2 发票的开具 发票专管员按照发票申请单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 2.2.1 发票实行专人开票制度。开票员对
3、自己开具的发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遵循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2.2.2 建立发票使用登记薄,每张发票的开票日期,付款单位和金额都要登记入册,使用者都要签名登记,并将资料输入电脑以便查询。 2.2.3 发票应按种类和顺序使用,填票内容必须与发票的使用范围相一致,不得超越范围使用。填写发票时,必须写明名称、填票日期,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填票人及收款人要签全名或盖私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2.2.4 严禁虚开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发票。如有写错或作废的发
4、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三联均应保存完整,以备检验。发票的存根联应整本保存,不得撕开。 2.2.5 只有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才可以使用,不得用“白条” 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 2.2.6 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空白发票。 2.2.7 发票必须在与公司发生经营业务(签订合同),并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2.2.8 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2)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3) 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
5、票。 2.3 发票的保管 2.3.1 资产财务部由专人管理发票,并落实登记管理、安全保管。 2.3.2 各部门明确内部发票管理员,主要负责对各部门已开发票项目收款情况的统计及和资产财务部发票专管员的核对。 2.3.3 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票据管理的交接手续。 2.4 发票的处理 2.4.1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公司资产财务部报告,经登报公告后,由资产财务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4.2 各部门在开出发票后应及时收款,形成应收账款的,按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4.3 资产财务部须将已核销的收款票据存根妥善保管,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5 收据的开具 2.5.1 合同定
6、金、预收款、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的收取开具收据。 2.5.2 开出收据未能收到款项的,应及时将收据退回资产财务部。 2.5.3 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2.6 资产财务部定期检查发票和收据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7 发票、收据的收取 2.7.1 公司支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款项均应取得发票或收据,对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则应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7.2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支付款项在年度内未能取得相应发票的,年
7、终考核时根据具体情况计算相应成本费用。 3 支票(含现金、转账)、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3.1 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资产财务部出纳负责管理,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领购、登记、填制、保管、回收。 3.2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凭手续完备的审批流程申请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情况下,使用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需提前1至2天提出申请。 3.3 票据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 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3.4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
8、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收到的票据应及时送交资产财务部,以免票据失效或存有瑕疵。 3.5 项目收款若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的,到期进行计奖,提前贴现的,贴现息计入各部门(项目)成本。 4 银行保函的管理 4.1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需开具银行保函的,按程序填写保函申请表,工程总承包类项目的投标保函 10 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资产财务部审核后支付,10 万元(含)以上须经公司分管部门(项目)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300万元(含)以上还需经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签批。其他保函 5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资产
9、财务部审核后支付,50 万元(含)以上经公司分管部门(项目)、分管财务领导签批,300 万元(含)以上还需经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签批。其中非公司标准格式的保函,须经公司审计法律部和资产财务部会签。 4.2 申请投标保函需附招标文件,申请履约保函需附合同文本。申请手续完备的保函申请表随招标书(合同)提交资产财务部办理,因开具保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计入各部门(项目)成本。 4.3 保函的内容、格式一般按公司确定的标准格式(格式详见保函管理办法),若内容、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根据保函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4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对
10、外开具的保函,在保函到期时及时予以收回。 4.5 各部门收到的各类银行保函应及时送资产财务部统一保管,届时凭手续完备的“退回保函申请表”办理到期保函退回。退回保函时,由相关部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退保手续。 5 保证金的管理 5.1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对外支付各类(投标、履约等)保证金的,按程序填写“支付保证金申请表”,工程总承包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审核后支付,10万元(含)以上须经公司分管部门(项目)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300万元(含)以
11、上还需经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签批。其他保证金 50 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批,财务审核后支付,50 万元(含)以上须经公司分管部门(项目)领导、分管财务领导签批,300 万元(含)以上还需经总经理、公司董事长签批。经申请批准的各类保证金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签字,公司财务协调、平衡资金后予以支付。 5.2 申请投标保证金附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附合同文本。 5.3 各部门管理保证金业务人员与资产财务部有关人员定期核对保证金余额,到期保证金及时予以收回。 5.4 在考核年度内到期未收回的各类保证金全额计入各部门、总承包项目考核成本。已计算考核成本的保证金收回的,收回当期冲减相应已计考核成本。 5.
12、5 各部门收到的各类保证金及时交资产财务部,届时凭手续完备的支付结算单办理到期保证金退回。退回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时,由相关部门提出,经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办理支付手续。 6 其他票据的管理 6.1 自行印制的内部收据由资产财务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非营业性收款的开具。 6.2 各生产部门(考核单元)、各独立核算的分院(分部)、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得自行印制票据,确实需要从资产财务部申领内部收据的,应事先进行申请,资产财务部由专人进行登记,并限期收回缴销。 7 附 则 7.1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逐步修订完善。 7.2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