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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印章管理,严格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印章是指集团公司公章;集团公司钢印;集团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印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名章及手签章;集团公司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
第三条 集团公司公章、钢印、安全委员会印章、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长手签章及人名章由综合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分别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团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固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一般应由管印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专管人员可监印。专管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在岗位时,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并作好相关交接工作。
第六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专柜存放。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七条 需借用印章到集团公司外用印时,用印单位或部门须以书面形式简要说明情况,经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批准后办理。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应由专管人员跟随办理。用印结束后,要立即归还印章,并确保印章安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集团公司公章的使用
(一)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须凭集团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原稿使用公章。
(二)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使用公章,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应履行签报手续。
(三)以下一般事项需使用公章,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1、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证明信等;
2、各职能部门主管的日常业务(如企业年审、统计报表、车辆年审手续等);
3、其他日常事项。
(四)所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公章,应先经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招投标、工程建设办理行政许可、供电报装、土地指界等重要事项应履行签报手续。
(五)除发文用印外,使用公章由专管人员按规定把关,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九条 使用董事长人名章及手签章、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应履行签报程序或经本人同意。
第十条 集团公司钢印的使用,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印章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遇特殊情况对外用印,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除按规定程序发文外,使用集团公司印章均应进行书面登记,准确填写《用章登记表》(见附件),《用章登记表》保存期为十年。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授权书上用印。
第十四条 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五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刻制新的印章履行签报手续后办理,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档案中心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用章登记表
附件:
用章登记表
用章单位
用章人
份数
用章事由:
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公 章 □
手签章 □
人名章 □
钢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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