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印章管理,严格使用程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印章是指集团公司公章;集团公司钢印;集团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印章;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人名章及手签章;集团公司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工程建设);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第三条集团公司公章、钢印、安全委员会印章、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长手签章及人名章由综合办公室和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党委印章、纪委印章、工会印章、团委印章分别由党委工作部、纪检监察部、工会、团委负责管理;
2、集团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管理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用印。第二章印章的保管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应固定专人管理印章,并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一般应由管印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专管人员可监印。专管人员因特殊情况不在岗位时,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并作好相关交接工作。第六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专柜存放。专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印章保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第七条需借用印章到集团公司外用印时,用印单位或部门须以书面
3、形式简要说明情况,经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以上批准后办理。携带印章外出用印,应由专管人员跟随办理。用印结束后,要立即归还印章,并确保印章安全。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八条集团公司公章的使用(一)以集团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须凭集团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的文件原稿使用公章。(二)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企业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使用公章,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应履行签报手续。(三)以下一般事项需使用公章,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1、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证明信等;2、各职能部门主管的日常业务(如企业年审、统计报表、车辆年审手续等);3、其他日常事项。
4、(四)所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公章,应先经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涉及招投标、工程建设办理行政许可、供电报装、土地指界等重要事项应履行签报手续。(五)除发文用印外,使用公章由专管人员按规定把关,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第九条使用董事长人名章及手签章、总经理人名章及手签章,应履行签报程序或经本人同意。第十条集团公司钢印的使用,应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他印章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使用。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遇特殊情况对外用印,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除按规定程序发文外,使用集团公司印章均应进行书面登记,准确填写用章登记表(见附件),用章登记
5、表保存期为十年。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授权书上用印。第十四条盖印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第十五条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加盖印章。第十六条刻制新的印章履行签报手续后办理,作废的印章应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档案中心归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用章登记表附件:用章登记表用章单位用章人份数用章事由:年月日领导批示:公章手签章人名章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