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2.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2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4 管理职责
4.1 财务部
4.1.1 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论证、分析和对比。
4.1.2 提出购买理财产品的需求。
4.1.3 负责理财产品的协议签订和购买。
4.1.4 负责跟踪理财产品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4.1.5 负责委托理财的分析和报告。
5 管理要求
5.1 投资理财产品要求
5.1.1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需选择与公司有良好业务关系的优质银行,且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满足保证本金安全、低风险、收益相对较高、具有较高流动性的要求,理财产品主要投向为我国银行间、金融系统间市场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存款、信用拆借、债券、金融债、票据、同业理财等保本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不包括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5.1.2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5.2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5.2.1 公司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相关请示进行理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5.2.1.1 委托理财发生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5.2.1.2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以上(含10%)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1.3 委托理财发生额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以上(含50%),应在投资之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1.4 委托理财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5.2.1.2或5.2.1.3标准的,适用5.2.1.2或5.2.1.3的规定。已按照5.2.1.2或5.2.1.3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5.2.2 公司财务部于当年12月末对下年度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预测,如预测范围超出5.2.1.1的审批权限,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一定额度内签批委托理财事宜。公司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下属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具体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事宜,包括委托理财产品的选定,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5.3 委托理财的核算
5.3.1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5.3.2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5.4 委托理财报告制度
5.4.1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向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报告年初至上季度末的委托理财情况。
5.5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5.5.1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5.5.2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5.5.3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有关情况(详见理财产品明细表)。
5.5.4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 流程图
无
7 附件
无
8 记录清单
GC04.15-01理财产品明细表
2/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