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追溯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追溯管理工作,明确工作流程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根据股份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责任追溯。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三条 市场部负责组织对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影响程度进行深入分析。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配合财务部确认逾期应收账款时间及金额。并负责核算逾期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正常货款清收的其他清收费用。第四条 企管部负责组织制造部、质量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对导致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影响程度进行确认,确定责任部门,拟写和发布考核通报。第五条 财务部根据市场部确认情况,编制逾
2、期应收账款明细表。并负责核算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产生的资金成本。第三章 工作流程第六条 财务部每月在应收账款会议前,组织市场部等相关部门对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进行确认,编制逾期应收账款明细表,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核算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产生的资金成本,发至市场部。第七条 市场部组织各销售合同收款部门(销售部、客服中心、国际贸易成套分公司)填报逾期未收回的原因。同时,核算逾期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正常货款清收的其他清收费用。第八条 各销售合同收款部门应认真对应收账款逾期收回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收到通知后1日内完成原因填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市场部。第九条 市场部汇总各销售合同收款部门填报的原因后,在应
3、收账款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组织深入分析各项逾期款尤其是大额逾期款形成的原因及这些原因的影响程度,确保填报的客观性。第十条 企管部根据应收账款会议上分析确认的逾期应收账款原因,组织质量管理部、制造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原因调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并核实是否已考核及考核额度等,出具考核意见。第十一条 对经调查确认,属于内部原因导致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按第四章进行考核。第十二条 对经调查确认,属于外部原因导致应收账款逾期未收回的,由企管部指定相应的部门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依据相关制度或合同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三条 企管部汇总考核意见拟写逾期应收账款考核通报,经市场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
4、批后发布。第四章 逾期款责任考核细则第十四条 逾期应收账款责任划分原则:(一)由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逾期不能收回,主管质量的领导、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承担相应损失。(二)产品出现晚交货(产品实际生产周期超过正常周期,下同)的情况,影响应收账款清收工作,导致应收账款逾期不能收回,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承担相应损失。(三)由于客户资信出现问题、业务人员缺乏责任心、不积极收款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逾期不能收回,应由主管销售的领导及相关业务人员承担相应损失。第十五条 逾期应收账款形成的损失:(一)逾期应收账款未及时收回产生的资金成本,每月按同
5、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逾期应收账款清收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正常货款清收的其他清收费用。第十六条 根据各逾期应收账款形成损失所在的区间,核算相关领导及责任部门应承担的额度,剩余部分纳入公司质量成本。X=逾期应收账款形成损失总额(单位:万元);相关领导及责任部门应承担额度=(各超额区间数值*对应区间系数)区间X11X5X5系数50%20%10%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较长,导致无法回收,经相关程序确认为坏账的,由此给公司带来损失,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责任划分原则,根据责任大小由对应责任人按照坏账金额的10%-40%承担损失。第十八条 在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责任追溯考核时,因质量/生产晚交货原因导致应收
6、账款逾期不能收回,应承担额度的90%由主管质量/生产的领导、责任部门主管领导、相关责任部门承担,10%由主管销售的领导及相关销售部门承担。(一)90%部分,各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为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占总承担额百分比)主管质量/生产领导5%质量/生产业务主管部门20%直接责任部门主管领导5%直接责任部门70%(二)10%部分,各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为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占总承担额百分比)主管销售的领导20%销售部门80%第十九条 在对逾期应收账款进行责任追溯考核时,由于客户资信出现问题、业务人员缺乏责任心、不积极收款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逾期不能收回,总承担额度全部由主管销售
7、的领导及相关销售部门承担。各相关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为责任人员/部门承担比例(占总承担额百分比)主管销售的领导10%销售部门90%第二十条 在进行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考核时,部门承担部分由各责任部门自行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员(明细报企管部备案)。 原则上,每月主管领导扣罚上限为1000元,部门领导扣罚上限为500元,部门员工扣罚上限为200元。第二十一条 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考核期间从应收账款逾期开始至应收账款收回或认定为坏帐为止。第五章 工作要求及考核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当月应完成对上月所有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追溯的考核,如有特殊原因,则至少应完成50%以上项目的责任分析及确认,并出具考核意见。如未按期完成,影响考核工作的开展,则考核相关部门2-6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企管部。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12月起执行,前期下发的逾期应收账款责任追溯管理细则(通字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