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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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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原则(一)依策缴费、兼顾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标杆市场做法,提升外部竞争性;(二)业绩导向、体现效率: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三)适时调整、与企业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济状

2、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第四条 组织机构建立由企业和员工双方代表组成的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本企业年金管理,指导各产业板块年金基金计划的运作、备案管理。第五条 参加范围与集团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可在入职满一年后申请参与企业年金计划。集团系统内调入人员于入职次月办理企业年金申请。第二章缴费办法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集团公司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第七条 企业年

3、金基金缴费的计提(一)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经济状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但集团公司为员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1/12。(二)集团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或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也可以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三)员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员工个人缴费由集团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四)集团公司供款比例的调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集团公司与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第八条 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即完全积累模式,为每一

4、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每期集团公司为个人的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集团公司为个人缴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员工个人账户缴费额 = 公司缴费额 + 个人缴费额其中,个人缴费额 = 公司缴费额 50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则个人缴费部分可不按上述公式配比,但最低不得低于公司缴费额的10%。第九条 缴费周期:集团公司和个人均按月缴费。第十条 缴费标准:集团公司为个人缴费以职级为基础,结合员工本企业连续工龄、特殊人才资格等制定,但集团公司对个人账户缴费额最高不超过全体员工平均缴费额的5倍:(一)职级基本标准的制定,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由集团公司与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

5、每年初协商确定本年度各职级缴费的基本标准。(二)以职级基本标准为基数,按员工的本企业连续工龄,满5年增加缴费2,满10年增加缴费3,满15年增加缴费4,满20年以上增加缴费5。(三)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专家的员工,在获得荣誉的当年度以职级基本标准为基数增加缴费5。第十一条 年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企业年金缴费标准提出调整议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送市国资委审批,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执行。第十二条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在与集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次月,企业停止为其缴费,员工个人停止缴费。若为集团系统内调动,则按新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管理方式第十三

6、条 年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年金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以及工会、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员工代表组成,其中员工代表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年金管理委员会主席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年金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第十四条 年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选择、协调、监督法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一)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投资策略;(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专门账户,选择专门经办机构进行管理,防止违规使用;(三)委托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证资格的专业机构投资运

7、营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2.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3.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广东市场可实现属地服务的企业年金管理金融机构。4.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员工公布,并接受员工和政府企业年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审计。第十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

8、运营的监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将选择具有企业年金受托人资格的法人机构负责年金管理,并与该机构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担任受托人的机构需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并与其管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设立:由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管理机构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员工开立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个人账户用来归集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为个人缴费已归属部分

9、。同时建立公共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未归属部分。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参加年金计划的员工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权益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账户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该员工的个人账户可转为保留账户由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一)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二)参加员工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三)本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的注销:当参加员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则注销其个人账户:(一)参加员工在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额后

10、;(二)参加员工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的。对于被判处刑事犯罪的员工,原则上保留其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期限内的企业年金权益。第二十条 企业公共账户: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运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账户信息的披露受托人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遵循谨慎、分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定期汇集和编制受托财产管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第五章投资管理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

11、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二)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三)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四) 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五) 根据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至少15年;(六)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

12、、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三)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

13、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第二十四条 投资管理人的限制条款(一)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或其他投资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二)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须经受托人同意;(三)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四)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六章年金领取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企业年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

14、二)退休前去世;(三)出境定居。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二十六条 领取办法(一)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二)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金额,按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三)为企业服务满3年的,离职前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为企业服务年限以进入和离开集团公司系统的连续工作时间进行统计。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权益归属企业所有:(一)为企业服务不满3年的;(二)员工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因违法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5、。按上述规定扣除的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归集于企业设立的公共账户中,进行重新分配。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企业或员工对本办法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或员工与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二十九条 驻港外派人员在港期间参与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视同企业年金。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退休后按照集团总部领导班子成员退休管理办法执行。(二)中层及以下人员(含外派)退休后原则上根据国家政策移交社会化管理,不再享受集团公司任何统筹外补贴。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选择放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原退休补贴政策。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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