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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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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人才招聘程序,健全人才选聘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监、部门总经理(部长)及以下人员招聘。 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招聘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聘程序启动条件: (一) 为确保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所需的人才补充; (二) 集团公司组织变革所带来的对新型人才的需要; (三)为使集团公司的组织更具灵活性和竞争力,必须从外部导入高层次管理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招聘原则:德才兼备、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章招聘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组织,用人部门参与,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参与选拔及对拟录用人选进行审核、审批,职责分工如下: 参与者 关键角色和职责 集团公司领导 成员联席会议 l 审定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录用人选 集团董事长 l 审批集团公司年度编制计划和人员需求计划; l 审批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以下职位的录用人选; l 审核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及以上职位的录用人选。 集团公司总经理 l 审核集团公司年度编制计划和人员需求计划; l 审核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以下职位的录用人选; l 参与高级人才筛选面试;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 l 审批集团公司年度招聘方案; l 参与高级人才筛选面试 用人部门 分管领导 l 参与高级人才筛选面试; l 必要时对分管部门拟录用人选提出建议 人力资源部 l 拟定集团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和招聘方案; l 招聘渠道选择,招聘信息发布; l 会同用人部门进行应聘者简历筛选; l 组织构建笔试面试题库; l 和用人部门共同确定人员甄选方案; l 组织初试,确定复试人员名单; l 组织复试,汇总复试评委评分; l 和用人部门讨论确定录用人选职衔及薪酬等事项; l 拟录用人选呈有关领导审批; l 拟录用人选背景调查; l 发出录用通知,办理入职手续、雇佣合约签订; l 组织新进员工试用期考核,办理转正手续; l 新员工培训 用人部门 l 拟订部门年度编制计划和人员需求计划; l 填写招聘职位说明书,明确招聘职位的工作职责、任职资格; l 对本部门用人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修正; l 协助人力资源部构建笔试面试题库; l 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确定人员甄选方案; l 协同人力资源部进行简历筛选,确定初试名单; l 对应聘者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进行考评,对笔试专业测试进行评分; l 参与复试筛选工作,建议集团领导面试名单; l 与人力资源部共同拟提拟录用人选职衔及薪酬建议; l 录用人选工作安排,试用期考核 办公室 l 对招聘广告、宣传资料进行整体形象和定位审查 第六条招聘流程为:需求计划确定、渠道选择和信息发布、人员选拔、人员录用、招聘评估等环节。 第三章人员需求计划及招聘方案编制 第七条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汇总、分析、审核,按程序报批的方式确定。具体流程为: (一)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编制年度事业计划时,同时填报部门年度人员编制计划和人员需求计划,报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综合集团公司战略规划、各部门职责及内外部人才供需等因素,制订集团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 (三)集团公司年度人员需求计划作为公司年度事业计划的组成部分按集团公司事业计划的有关程序审批。 第八条招聘方案由人力资源部制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审批。招聘方案包括招聘职位、招聘渠道和方式、招聘时间进度表及招聘预算等内容。 第九条年度招聘方案以外产生的人员需求,由用人部门填写人才增补申请表,经有关程序审批后纳入年度招聘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方案的执行情况,定期同各用人部门就招聘进展、需要配合等事项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四章招聘方式选择 第十一条 招聘方式 内部招聘。集团公司重视内部人才市场,采取内部推荐、公开竞聘等方式选拔内部人才,同等条件下集团公司系统内应聘人员优先录用。 外部招聘。集团公司建立并维护多元化的外部招聘渠道,通过员工推荐、网络或平面媒体招聘、人才市场选拔、校园招聘、猎头机构或行业协会推荐等多种方式补充人才。 第十二条 根据招聘职位要求和内外部人才供给情况,集团公司灵活采用内部或外部等方式获取人才。 为宣传集团公司雇主品牌,集团公司适时组织校园招聘、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获取人才,提升集团公司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三条 招聘信息宣传 招聘宣传资料应符合集团公司品牌形象与定位,由人力资源部会同集团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五章人员选拔 第十四条为充分了解应聘者个人信息,人力资源部统一采用应聘者申请表,采集应聘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简历筛选 由人力资源部会用人部门根据招聘职位要求筛选简历,确定初试人员名单并发出初试通知。 第十六条初试 初试分资料审查、笔试和面试等环节,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评价官由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用人部门协同参与。 资料审查由人力资源部执行,主要针对应聘者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提供资料虚假者或不符应聘职位任职条件者取消初试资格。 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逻辑思维、归纳推理、文字处理等职业能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增加专业知识测试。笔试题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各用人部门协助构建。 面试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结构化面试等形式对应聘人员的求职动机、性格特质、通用能力、任职资格等方面进行考察。 初试评价官应做好评价记录,参考笔试成绩集体讨论推荐复试名单,经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核后确定复试名单。 第十七条复试 复试分复试小组面试和集团公司领导面试环节。复试由人力资源部牵头,用人部门及公司有关领导共同参与。 复试小组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综合能力等方面。复试前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沟通确定考察维度、考察权重、复试评价表等事项。复试小组不少于3人:包括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用人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公司高管及外部专家参与。面试官应填写复试评价表,以录用人数1:2的比例确定集团领导面试名单。 集团领导面试。复试小组推荐人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考察面试并确定拟录用人选,必要时由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或集团公司总经理考察面试。 第十八条审批 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以下职位拟录用人选,由人力资源部会用人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拟提其职衔和薪酬,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呈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总经理(部长)、总监拟录用人选根据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候选人才库。集团公司建立动态人才库,对招聘过程中表现优秀而暂无岗位需求的候选人纳入公司人才库动态管理,集团系统招聘共享人才库资源。 第六章人员录用 第二十条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原工作单位离职关系未办清者; (二)提供虚假资料者; (三)其他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条件者。 第二十一条 报到 录用人选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特殊原因需延迟者须向公司提前书面申请。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又未申请延期者,人力资源部可取消其录用资格。 员工报到前10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办理新员工报到有关手续;报到之日人力资源部向用人部门发出到职通知单,新员工凭《入职流转单》及到职通知单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雇佣合约签订及试用 员工报到后1个月内签订雇佣合约,约定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试用期期限及薪酬根据公司雇佣合约、薪酬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转正 试用期满由人力资源部会用人部门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办理转正手续;试用期满未达合格标准者终止雇佣合约。 第七章高级人才招聘 第二十四条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总经理(部长)、总监及集团公司认为的特殊人才等可采取不同招聘及管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聘渠道 高级人才的招聘采取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如猎头公司)、竞争对手处挖掘和行业协会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筛选考察 高级人才的选拔由公司高管、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内外部资深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评审小组,采用面试、评价中心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察,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轮选拔、相关信息搜集及传递、与应聘者沟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背景调查 高级人才招聘须对拟录用人选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由公司自行组织或委托外部机构进行,并由被调查人签署背景调查授权书。公司自行组织的背景调查由人力资源部会有关部门进行,必要时由集团有关领导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录用审批 部门副总经理(副部长)、总经理(部长)、总监的录用人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成员联席会审定。 第八章招聘工作评估 第二十九条招聘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对招聘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招聘成本效益、录用人员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作为招聘工作进一步改进的依据。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对录用者表现、工作绩效等定期跟踪,对招聘方法进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招聘方法和流程。 第九章招聘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招聘费用预算 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提出招聘预算,招聘费用作为部门费用预算的一部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应聘者因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录用选拔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报销对象为进入集团公司组织的复试环节、学校或工作地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候选人。 交通费报销标准:香港地区以外候选人因复试所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其学校或工作地至香港的火车硬卧费用标准。 住宿费报销标准:香港地区外候选人因参加复试确应在香港住宿而产生的住宿费凭有效票据报销,原则上不超过香港经济型酒店(三星级)标准房间3天的费用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的招聘录用根据上级及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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