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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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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四章 数据报送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第七章 安全管理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九章 日常管理第十章 罚则第十一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xx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2、心xx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征信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关联客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等)、经营业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财务信息是指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

3、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4、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八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农村信用社征信管理机构包括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办贷机构,各级机构应指定相应职能部门作为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其他部门为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第九条 省联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 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二) 对办贷机构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三) 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

5、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信息;(四) 与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 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六) 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七) 受理、核查、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八)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九) 企业征信系统的升级、管理和维护;(十) 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十条 市级机构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 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明确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二)

6、 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 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指导检查、宣传培训及征信新业务推广;(四) 全市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的考核;(五) 受理、核查、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六)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七) 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十一条 县级行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 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本办法制定操作规程,细化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具体管理要求;(二) 与市级机构沟通协调,反映全辖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 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宣传及征信新

7、业务推广;(四) 全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的考核;(五) 受理、核查、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六)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七) 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十二条 办贷机构的职责包括:(一) 办贷机构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二) 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知识的宣传及征信新业务推广;(三) 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四) 受理、核查、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五) 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六) 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

8、理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设置实行“专人专户、实名管理”,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用户按A、B岗设置,A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A、B岗应设置各自的用户。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一) 用户的分类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二) 用户的创建1. 省联社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市级机构和县级行社管理员用户由上级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创建或变更,办贷机构不设置管理员用户。2. 省联社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企业征信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市级机构和县级行社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分管征信工作

9、负责人审核批准。办贷机构用户的创建或变更由县级行社分管征信负责人审核批准。3. 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置,由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4.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业务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办贷机构业务查询用户由县级行社创建或变更。5. 用户创建或变更后,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应将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各级机构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三) 用户的权限和职责1. 管理员用户:负责本级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的管理,包括用户新建、停用及启用;用户资料修改、用户信息查询、用户密码重置;下级机构权限设

10、置及维护等。2.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3. 业务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管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4. 异议处理用户:负责企业信用异议信息的受理、查询、核实、处理、回复、汇总,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异议,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档案资料的管理。(四) 用户操作1. 管理员用户:监测所创建的数据报送用户、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的业务操作行为。发现所创建的用户存在违规查询、泄露数

11、据、篡改数据等违规操作行为,应及时提请违规用户所在机构或部门进行核查,必要时停止该用户的操作权限。2. 数据报送用户:如发现数据报送过程异常时,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对已报送的问题报文,应及时通知征信中心调整报文加载顺序、暂停或取消报文加载。应在数据提交后及时跟踪报文处理进程,一旦发现报文加载调度停滞、遗漏、顺序错误的,应及时联系征信中心处理。收到征信中心反馈的核验出错信息,应及时加载记录在本机构数据管理系统中并提供给技术人员分析,属于程序性错误的,由技术人员进行分析整改;属于信贷业务数据本身不满足报送条件的,由办贷机构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3. 业务查询用户:应审查信息主体是否同意查

12、询、是否在授权期限内、是否约定用途范围。4. 异议处理用户:受理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对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进行登记,在征信系统中进行异议标注;查看信息主体在征信系统中的信息,对异议内容提请有关机构或部门进行核实;定期汇总统计异议处理情况。(五) 用户安全管理1. 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擅自创建用户、增加或删除用户权限,修改所创建用户的基本信息。用户离职、离岗的,管理员应立即停止该用户权限。2. 用户创建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归档备查。3. 用户基本信息变动,应填写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管理员用户修改。4. 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业务查

13、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业务查询用户与异议处理用户可设为一个用户。5. 用户创建后,用户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应立即修改密码,密码应存放信封盖章封存由专人保管,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簿(附件3)。密码应至少每月修改一次。6. 用户停止操作时,应按要求退出系统。第四章 数据报送第十五条 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第十七条 在信贷管理系统为客户建立档案,

14、发放贷款前,应当经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同意,签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xx省农村信用社开通“短信提示”业务申请表(附件5),未经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授权同意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第十八条 省联社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由办贷机构于贷款逾期后告知客户,同时留存履职记录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第十九条 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数据准确无误,上报成功。第二十条 征信系统对企业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

15、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第五章 数据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查询客户企业信用报告实行一事一授权、查前两授权的原则,查询前,须经被查询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并约定用途、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逐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6),根据约定用途查询使用客户信用报告。第二十三条 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一) 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

16、 (二) 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三) 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四) 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五) 对已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业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六) 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七) 其他企业申请或办理的业务。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其用途须与企业征信系统选择用途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同时提供企业中征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企业委托代理人提出申

17、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8)原件,并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查询及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各机构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须经查询机构业务主管审批同意,逐笔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方可查询。其用途只限于此笔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查询期限为信贷业务存续期间。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须被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他人代签视为无效授权。第二十七条 对未获批准办理贷款的,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企业信用报告不得退回被查询人,应指定

18、专人单独保管。第二十八条 在筛选客户或审核信贷业务时,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须用专线查询银行专用版企业信用报告,不得使用网络版企业信用报告或人民银行版企业信用报告。第六章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第二十九条 异议是指与全省农村信用社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客户,认为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息在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遗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向农村信用社或者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更正。第三十条 异议处理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根据征信中心转来或客户直接申请,受理、登记、核查、答复及更正数据,解决客户异议的全过程。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将不定期向辖内机构转发征信中心转来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收到异

19、议核查函的机构,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直接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的办贷机构开始核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8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办贷机构都有受理和处理异议的义务,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不得推诿或无故拒绝客户本人或代理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第三十三条 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要严格按照以下流程执行。(一) 异议受理1.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异议申请时,应通过现场服务方式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办理异议处理业务,或可在客户同意的条件下,引导客户到发生业务的办贷机构直接提出异议申请。办贷机构应主动受理客户异议,并及时处理上级机

20、构转来的异议核查通知单。2. 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企业的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同时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7),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查。3. 接收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对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4. 接收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5. 各级机构受理涉及辖内

21、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征信中心。6. 受理客户异议申请的农村信用社,应确认异议信息。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受理机构应按要求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构应回复异议申请人。(二) 异议核查1. 接收或直接受理企业征信异议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核查机构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其输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2. 核查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对征信中心转来的企业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征信中心将对核查机构核查回复结果予以核实并按要求回复;对回复不符合要求的异议核查通知应重新进行核查和回复。3. 受理异议信息核查的农村信用社应将核查结果

22、和有效联系方式填至企业征信异议核查通知单,上报省联社处理。(三) 异议处理1. 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属于上级转来的异议,核查机构应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联社,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回复核查结果,并由征信中心向异议申请人回复核查结果;属于直接受理的异议,受理机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2. 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由办贷机构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更正,无法更正的,应填报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附件9)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更正。数据更正后,由省联社生成重报报文报送征信中心。同时按照上述(三)(1)要求回复核查结果。3. 经核查,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核查机构应当对核

23、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按照上述(三)(1)要求如实回复核查情况。4. 经核查,因征信中心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异议信息,核查机构应在异议回复函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5. 经核查,异议信息无法更正需删除的,由核查机构申请,各级机构分管征信工作负责人和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批同意后,逐级出具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企业征信数据申请表(附件10)、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企业征信数据调查报告(附件11)、异议调查情况报告、责任认定及处罚情况、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企业征信数据审核表(附件12)、其他相关资料,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由省联社数据上报用户生成删除报文报送征信中心。6. 接收或直接受理企业征信异议

24、的农村信用社,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件13)。7. 信息主体对核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异议信息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主体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主体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机构应将主体声明逐级上报省联社,由省联社报征信中心。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添加信息主体声明,应填写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附件14),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其他证件原件、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并将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七

25、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 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五条 查询机构未经被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机构应当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第三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查询、异议处理业务的相关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查询

26、授权书原件、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原件及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复印件等。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档案柜存放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 查询及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调阅,必须经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并登记xx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附件15),任何人不得擅自调阅和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第四十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日常管理第四十一条 各级机构用户管理应实行“岗前培训、定期轮换”的

27、原则。各类用户上岗前须经省联社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市级机构、县级行社应建立征信业务培训机制,对辖内各类用户,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征信知识及相关业务专项培训。第四十三条 征信业务现场合规性检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内容应涉及制度建设、数据报送、用户设置、信息查询和使用、信息安全、异议处理等。检查结束后应形成工作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积极整改。检查及整改资料应报省联社。第四十四条 征信报告查询笔数以企业征信系统中记载的查询记录为准。缴费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应按时足额缴纳。第十章 罚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

28、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x号)同时废止。附件:1.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2.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3.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密码修改登记簿4.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5.xx省农村信用社开通“短信提示”业务申请表(正面) xx省农村信用社“短信提示”服务使用须知(背面)6.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7.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8.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9.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后台业务申请表10.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征信数据申请表11.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企业征信数据调查报告12.xx省农村信用社删除企业征信数据审核表13.xx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14.信息主体声明申请表15.xx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档案资料调阅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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