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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管理,规范对账工作,真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往来关系,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确保行社及客户资金安全,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账是指行社与客户、同业机构就某一具体日期时点上账户余额,或某一期间内账户发生额明细进行账务核对、确认,并报告的工作。
第四条 通过对账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行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促进对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流程化建设,切实加强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对账工作原则。
(一) 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必须真实反映会计核算和业务处理结果的信息,不相符的应予反映。
(二) 风险性原则。通过对账发现并报告操作风险。
(三) 及时性原则。对账工作应在业务发生或会计核算发生后一定时限内进行。
(四) 动态性原则。对账工作应连续、周期性进行。
(五) 差异性原则。可根据业务种类、历史回执率高低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对账频率。
第六条 组织对账工作要符合“工作岗位独立,对账人员分离、突出重点账户”的规定。
工作岗位独立是指应设立对账工作岗位,配备转(兼)职对账人员负责对账工作;对账人员分离是指对账人员必须与前台经办柜员分离,即记账柜员不得兼做对账工作;突出重点账户是指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余额较大、业务发生频繁、易发风险账户的对账力度。
第七条 对账工作组织模式分为集中对账,分散对账和集中分散混合等三种模式。集中对账模式即由行社总部成立对账中心进行集中对账;分散对账即由行社营业机构进行对账;集中分散模式即按业务种类选择集中、分散模式分别进行对账。
条件成熟的行社应采用集中对账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用集中分散模式,即企业账户适用集中对账模式,贷款等账户可采用分散对账模式。
第八条 对账方式分为纸质对账、电子对账和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三种。
(一) 纸质对账是指发送纸质对账单、回收纸质对账单回执的对账方式。按投递方式又分邮局投递和上门面对面对账两种方式;
(二) 电子对账是指利用电子化手段由后台集中发送电子对账单、回收对账单回执信息的对账方式;
(三) 计算机系统自动对账是指由计算机系统采集双方数据自动核对并输出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
第九条 对账范围包括:
(一) 贷款核对。
(二) 存款核对。主要核对正常发生的单位、个人存款类账户(不包括睡眠户)及外部往来账户。
(三) 行社内部往来款项账户、同业存放账户、保证金账户、系统内存放账户、拆借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等。
(四) 其它需要核对的其他业务账户。
第十条 行社根据业务类别确定对账模式、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确定符合规定的对账流程。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 行社设立对账中心,专司对账职能。
第十二条 对账中心设专职对账人员,应至少配备两人;营业机构设专职或兼职对账人员。
第十三条 对账工作职责
(一) 对账中心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对账工作管理制度流程、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2.负责全辖对账工作的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3.负责制定全辖对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发现、收集、分析、报告对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异常情况;
5.负责整理、归集对账资料(报告)。
(二) 营业机构(部门)职责:
1.负责及时收集、整理、保存账户信息;
2.负责配合对账中心开展对账工作,并协助处理对账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3.负责组织实施分散对账工作,报告对账情况;
4.负责受理客户对账查询,提供账户明细对账单;
5.负责及时提供账户明细对账单(分户账页)。
(三) 科技信息部门职责:
1.负责及时提供对账业务数据(省中心);
2.负责对账管理系统的开发、升级以及运行、维护(省中心);
3.负责对账管理系统各类硬件设备的运行、维护。
(四) 对账人员职责:
1.中心对账人员职责:负责发放和归集对账资料,管理预留印鉴(含电子印鉴),进行账务核对和验印,报告对账情况,维护系统参数。
2.营业机构对账人员(专职或兼职)职责:负责账户信息核实,面对面账务核对工作,按年向对账中心移交档案资料,并定期向对账中心报告对账情况。
第四章 存款类账户对账
第十四条 账户分类。对账中心要根据账户余额、发生额、业务发生频率等历史数据,对账户进行分类,将需对账账户分为重点账户和普通账户。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列入重点账户管理:
(一) 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
(二) 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账户;
(三) 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
(四) 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五)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六) 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况的账户;
(七) 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门对账的账户。
第十六条 对账周期。重点账户按月进行对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上门面对面对账;普通账户按季(月)进行对账;久悬户原则上不进行对账,如有特殊,可进行面对面对账;个人存款账户不定期通过柜面或短信对账。
第十七条 面对面对账是由行社对账人员负责发放和回收回执的对账方式,必须坚持双人办理,逐笔核对余额和发生额。
第十八条 对账单回执收回管理。重点账户面对面上门对账的对账回执收回率应达到100%;邮寄委托对账的对账单回执收回率原则上应达到95%以上。对长期(连续二期)未返回对账回执的,对账中心应进行上门对账,查明原因。
第十九条 对账中心对账流程
(一) 对账中心根据对账周期或管理要求,设置对账参数;
(二) 由对账人员发送面对面对账单,交接人员须按规定进行签收和登记;
(三) 面对面对账单回执由各对账人员负责收回;邮寄委托对账单回执由邮局负责收回,统一送达对账中心;
(四) 收回的对账单回执由对账中心进行集中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印鉴的审核和账户余额的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对账人员进行手工核对处理,回执应于收回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五) 经未达账项调整后仍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与营业机构(部门)共同查找原因,及时处理,并详细登记处理情况,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对账中心;
(六) 对账中心按对账批次对收回的对账单回执进行装订、归档,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二十条 发出的对账单须采用系统统一格式打印。
第二十一条 对账单应在每月(季)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投递;面对面对账单回执应在当月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账单丢失的,对账中心要查明原因,经对账中心负责人审签后,由对账人员补制对账单,并重新发送。
第二十三条 因账户信息不准确造成对账单据无法送达或被退回的,对账中心应及时反馈营业机构(部门)。营业机构(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的核实工作。核实后重新进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行社收回的对账单回执须按规定加盖预留的全套印鉴。
第五章 内部往来对账
第二十五条 内部往来对账,是指行社内部各种资金往来的对账。
第二十六条 对账流程
(一) 分支机构与总行清算中心的行内往来款项由对账中心采集清算中心综合业务系统数据,打印余额对账单,分发至各专职对账人员,对分支行机构对应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二) 一级支行(信用社)与二级支行(信用分社)的行内往来款项由对账中心采集支行综合业务系统数据,打印余额对账单,分发至各专职对账人员,对二级支行(信用分社)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往来对账不符的,对账人员要会同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或机构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系统内往来余额核对表上注明差错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往来对账,要严格坚持双人核对、互相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往来对账相关资料,各营业机构(部门)要专夹保管,定期装订。
第六章 其他对账
第三十条 存放同业款项对账。由对账中心定期发放对账单,以邮寄方式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对账,每年至少双人上门核对一次,或者采取由中介机构发送询证函的方式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投资款项对账(债券)。由对账中心定期采集投资款项(债券)种类及票面金额,产生明细对账单,指定对账人员,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前台交易系统进行核对,并由对账中心、清算中心、资金营运管理部门三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贷款对账。行社信贷管理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贷款账户核对,撰写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社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账中心和对账工作的监督工作。第三十四条 对账过程中发现有不符款项的,应逐笔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账工作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可疑账务的,应及时书面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账档案资料由行社对账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按年移送档案管理部门,按机构、批次进行整理、装订(塑封),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三十七条 行社要将对账工作列入内控检查的必查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列入工作年度综合考核的重点,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正常开展对账工作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 对账信息与实际不符,造成退信的;
(二) 未及时维护客户信息或信息维护不正确,导致对账中心未能按期进行对账的;
(三) 由于客户信息收集、维护有误,导致对账单生成、发送错误的;
(四) 对账中发现问题或对账不符处理不及时的;
(五) 对账人员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出现对账单据回执收回率低,档案管理混乱的;
(六) 对账人员不坚持面对面对账,而委托他人进行对账的;
(七)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应对账而未对账、应回收账单而未回收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社要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泄露客户信息,引起客户纠纷,严重影响本行声誉的;
(二) 明知或应知该账户开立、使用异常,而与客户串通,提供不实对账信息的;
(三) 对账中发现重要问题,未及时汇报,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 对账人员在对账过程中,出现制作虚假对账单据或对账信息、伪造存款人回执、与存款人勾结等行为的;
(五) 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影响行社声誉或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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