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约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约期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范业务风险,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15号)等监管部门其他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约期资金是指辖内各法人机构为提高资金效益,将富余闲置资金以协议存放的形式存放省联社,实行规模化营运的资金。第三条 约期资金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审慎经营。约期资金业务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
2、规定和操作规程,坚持市场化运作。(二)自主存放、平等自愿。各级法人机构应当在确保符合监管规定和满足当地支农信贷投放的前提下,基于对约期资金利率的认可,自愿申请,省联社确认接收,方可开展约期资金业务。(三)稳健发展,创收增效。约期资金的投资营运应当坚持稳健发展的理念,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以专业化方式管理和营运约期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与辖内各法人机构开办的约期资金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约期资金业务由农商行联合社资金营运中心(以下简称资金营运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约期资金业务须通过资金业务管理系统发起并全流程办结。 第二章 职责分
3、工第六条 资金营运中心职责包括:(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约期资金营运业务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按照约期资金总量结构情况,科学制定投资策略,安全、灵活的营运约期资金。(三)负责把控约期资金的投资风险,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严防总量结构失衡风险。(四)负责对辖内机构提供约期资金业务的报价和咨询服务。(五)涉及到约期资金业务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资金营运中心应当按照“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设立前、中、后台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的职责清晰、分工合理,最大限度地防范操作风险。第八条 前台交易岗负责根据市场利率及资
4、金头寸确定并发布约期资金利率,负责受理和经办各法人机构提出的约期资金上存、提前支取等申请。第九条 中台风控岗负责对约期资金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全面审核与全程监测,确保约期资金业务操作的合规性。第十条 后台结算岗负责约期资金业务的款项划拨与账务处理。 第三章 业务办理第十一条 约期资金业务协议的构成(一)约期活期业务协议即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附件1)。(二)每一笔约期定期业务协议由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附件1)与相应的约期资金业务成交单(附件2)共同构成其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第十二条 约期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营运中心应对办理约期资金业务的辖内机构,开立约期资金定期专户和活期专户。第十三条 约期资金
5、的期限品种以资金营运中心公布的期限品种为准。第十四条 约期资金的利率制定及发布:(一)约期活期资金的利率参照资金营运中心存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活期利率确定。在市场利率出现大幅波动时,资金营运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二)约期定期资金的利率每日由资金营运中心参考上海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质押式回购利率及不少于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存入利率,再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资金流动性需求进行定价,并于每工作日十二点之前向辖内各法人机构公布利率。第十五条 系统内约期资金的计结息方式:(一)约期活期资金根据资金营运中心发布的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二)约期定期资金实行协议利率
6、,存放期限品种在3个月内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存放期限品种在3个月以上(含)的结息方式可选择利随本清或按季结息。(三)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的计息方式,均按支取日公告的约期活期利率、实际存放天数计息,未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存入日相应利率计付利息。第十六条 系统内约期资金的办理程序:(一)辖内各法人机构在开展系统内约期资金业务之前需与资金营运中心签定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二)辖内各法人机构根据资金营运中心公布的约期资金利率,在自愿的前提下,提出存放申请。(三)资金营运中心受理后,辖内各法人机构在当日向资金营运中心划拨存放资金,并通知查收资金。(四)约期资金到期后,本金与利息按照原约
7、定方式进行汇划。第十七条 系统内约期资金的提前支取(一)各法人机构在因客户走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出现资金缺口时,可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资金营运中心发起提前支取申请,且提前支取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机构约期定期资金总额的50%。(二)资金营运中心接到提前支取申请后,结合自身头寸情况提出受理意见,经由有权审批人审批。(三)审批同意后,资金营运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提前支取约期资金本息划回。 第四章 资金营运第十八条 约期资金可用于存放人民银行、存放同业、同业存单、债券投资、回购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其它业务。第十九条 约期资金营运应严格按照省联社内部资金业务授权审批制度执行,相关人员在业务授权范围之内进行审批
8、。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条 资金营运中心和辖内各法人机构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第二十一条 约期资金账户实行按月对账,对账人员要与本账户记账人员严格实行人员分离、相互不得混岗。第二十二条 资金营运中心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约期资金决算报告,提请主任办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社员大会报告。第二十三条 省联社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资金营运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附件:1.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2.约期资金业务成交单附件1: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合同编号: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9、: 电话: 传真: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为进一步促进业务合作与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合规的原则,就约期资金业务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开立约期资金定期专户与活期专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办理约期资金业务。第二条 约期资金业务协议的构成 (一)约期活期业务协议即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 (二)每一笔约期定期业务协议由系统内约期资金主协议与相应的约期资金业务成交单共同构成其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期内达成的约期资金业务计息依据如下:(一)约期活期资金利息根据乙方发布的利率和存款积数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
10、每季末月的20日。(二)约期定期业务中的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结息方式均以资金业务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为依据。第四条 资金对账。约期资金账户实行按月对账制度,对账工作在资金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第五条 特别约定。甲方在存款期满后方可调取款项,并应当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如因特殊原因提前支取,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且提前支取部分自起息日按提前支取日公告的约期活期利率、实际存放天数计付利息,剩余款项仍按原存入日相应利率计付利息。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该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也不得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设立信托或设定担保。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任何一方如
11、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乙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的,经双方协商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守本协议及达成的相关业务秘密的义务。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本协议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泄露双方协议信息及因为履行本协议而从对方获取的各种资料、数据、业务需求及其他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本协议保密期限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三年内有效,除甲方已经对外公开披露以及政府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要求乙方披露的信息除外。第九条 协议变更与
12、解除。 (一)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未达成书面意见的,本协议条款依然有效。(二)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单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需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第十条 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认真按达成的成交单来履行义务。发生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进行仲裁,具体仲裁机构为太原仲裁委员会。第十一条 联系方式。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下人员为业务联系人:甲方:(电话 移动电话)乙方:(电话 移动电话)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第十四条 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2:约期资金业务成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