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农村信用社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向符合贷款人条件的借款人(公司类客户)发放的,以客运管理部门签发的营运车辆经营权做质押的贷款。第三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出租车经营权、长途客运汽车线路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可依法转让并具有合理市场价值的经营权。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
2、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效益较好;(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且年检合格;(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七)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第六条 设立质押的经营权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并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经营权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期限,可依法转让且收益稳定;(三
3、)出质人(原则上为借款人)应符合法律及相关管理要求,与批准文件记载的经营权主体一致;(四)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登记。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可用于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等。第八条 贷款额度。以出租车经营权质押贷款的,单个出租车经营权贷款最高额度单车经营权市场价值/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以线路经营权质押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线路经营权取得价值/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1)。第九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贷款到期日早于营运证到期日前一年。经营权实际剩余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不得办理
4、质押贷款业务。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可采取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贷款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向经办行社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及高管人员的简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二)借款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5、;成立不足二年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及自成立以来的会计报表;(三)提供质押物权属证明及复印件,营运证件、行驶证件及复印件;(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的调查除应遵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贷款期限是否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借款用途是否符合企业经营范围; (二)出质人是否欠税,有无影响质权实现的其他优先权存在;(三)质物权属关系是否明晰,是否存在被查封、扣押和监管情况,是否允许流通、转让,市场价值是否稳定,是否易变现等;(四)以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出质人应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对符
6、合规定条件的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登记第十五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同时到客运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经营权质押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贷款人向客运管理部门提交质押登记函,须载明被质押的经营权数量、经营权证号、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事项,并将质押合同或复印件提交客运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二)经营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债务清偿完毕的,经办行社应在三日内将经营权证退还出质人,办理出质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经营权质押期间,经营许可证原件必须在贷款人处存放。第六章 贷
7、款发放及管理第十八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和登记、公证等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经营权质押贷款除应按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政策变化及经营变化情况。(二)出质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违法营运及发生较大事故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况。(三)是否存在因线路调整、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影响出质人收益的情况。(四)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