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运作合法、规范,管理程序适当,财务会计所反映的资金信息全面、完整、真实、可靠、及时,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结合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管理审计,是指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分(子)公司、设财务机构的部(室)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运作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效益性实施的审计监督、评价。第三条 监察审计部在集团公司直接领导下,在
2、其职责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严格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客观、公正、保密,并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第四条 资金审计的范围包括:一、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二、集团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三、集团公司设立财务机构的部(室)。第五条 审计方式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的方式。具体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第六条 审计内容一、资金、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和执行程序的严密性、可控性;二、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三、审查资金流入包括销售产品、处置资产、提供劳务、长期及短期投资收益、收回投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赁收入、借贷资金流入向银行办理的承兑汇票等;四、审查资金支出包括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购置资产、偿还债务、分配利润、支付费用、对外投资、归还借贷款项等;五、审查资金调拨情况包括集团公司与集团各分子公司之间、与设立财务机构的部(室)之间,相互资金划转、拨付、往来;六、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含资金资产性质的证单票卡、实物资产存放的安全完整性。七、审查在资金资产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制度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条 审计程序一、监察审计部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年度资金管理审计工作计划,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二、监察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纪律回
4、执、被审计单位应提供资料等。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必须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对审计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四、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计业务:(一)实施审计三日内,被审计单位必须出具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无隐瞒重大事项的承诺,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发现,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有关调查所涉及的内容、范围和实施调查的手段,审计事项的性质、评价,并注明资料来源,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 (三)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和有关文件等。(四)对于审计事项有关的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
5、供有关的会议记录材料。(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六)项目审计实施后,应当出具报告。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书、管理意见书、审计情况汇报等,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七)审计报告经公司批准后成文下发。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并将审计意见及建议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第八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当整理审计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并补充完善被审计单位数据库台账。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在实施资金管理审计时,具有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规定的权限。被审计单位具有zz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规定的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zz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控股子公司。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