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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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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根据《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是指全系统从事审计稽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内审人员资格指全系统从事审计稽核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岗位资格。 第三条 全系统所有审计稽核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联社核发的《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内审人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省联社审计稽核处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审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负责辖区行社内审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二章 资格取得 第五条 内审人员资格证书可通过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同时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者,经省联社审计稽核处核准,可取得资格证书: (一) 具有审计、会计、经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 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或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证书的人员; (三)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四)审计、会计及金融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财务会计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人员。 第七条 不具备前款所列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者,须参加省联社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一) 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人员;  (二) 具有会计、经济、信息科技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 大专以上学历,且在银行类金融机构财务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人员。 第八条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各行社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员工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具备的审计稽核及其他各项业务知识、政策水平、综合判断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内容包括: (一) 内部审计原理和技术; (二) 金融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准则; (三)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流程。 第十条 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行社人事部门、办事处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联社审计稽核处核准后,发给资格证书。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资格证书是具备审计稽核岗位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使用。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 第十三条 在岗持证内审人员每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者,可通过年检注册;有一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通过资格认证方式取得资格证书,或通过资格考试方式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通过年检注册: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遵守金融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 (三) 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无金融从业不良记录; (四) 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 第十五条 通过资格考试方式取得资格证书,连续两年未在审计稽核岗位工作且不符合资格认证条件的持证人员,应重新参加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且符合上述第十四条年检条件者,予以年检注册;对考试不合格者,或考试合格但不符合第十四条年检条件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省联社审计稽核处负责组织资格考试、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 省联社办事处负责组织资格考试前的培训,报名的审核,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省联社审计稽核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省联社各办事处建立辖区内审人员资格管理档案,为辖内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逐人建档管理,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 (一) 岗位变更、调转情况; (二) 上年度审计稽核工作考核情况; (三) 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情况; (四)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 (五)参加后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 在本省系统内跨县区调转工作单位的持证人员,应当向调出和调入行社所在办事处登记备案。相关办事处应及时更新内审人员资格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取得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行社应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省联社办事处应当对辖区持证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监督。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或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所在办事处挂失,并提出补证申请,经查实后由省联社审计稽核处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 无故不参加年检注册的人员; (二) 已调出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人员; (三) 已办理退休(含内退)手续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稽核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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