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区域业务交叉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落实总企业营销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发展,避免在业务拓展过程中发生交叉问题,降低无谓消耗,以利于销售稳定、友好发展,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特制订商品业务交叉管理要求(以下简称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交叉业务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本企业销售人员各自对同一保险标或渠道进行展业并产生冲突业务。包含同一业务单位内部不一样销售人员之间交叉,也包含不一样业务单位之间不一样销售人员之间交叉;中介渠道业务、企业直接业务交叉均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协调部门:交叉业务协调部门为机构责任人、商品部、销售管理部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
第四条 保密标准:交叉业务处理人员应遵守保密标准,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和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影响信息。
第五条 企业利益最大化标准:各机构、各部门及职员应以企业利益为重,团结合作,一致对外拓展业务;企业利益最大化标准是业务交叉管理根本标准。
第六条 相互协作标准:各机构、各团体主管、各员工对于交叉业务应本着合作精神,立即上报由机构责任人、商品部完成协调工作。凡经过企业处理交叉业务,要求各团体和员工严格根据处理措施实施,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私自行动。
第七条 报备优先标准:新增项目或未在本企业投保项目,在相同承保条件下先行向企业商品部申报(附件一)为优先攻关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 续保一贯性标准:已经承保或正在进行有效续保项目,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介入,影响续保业务正常进行。除非得到原续保员工同意,或在续保业务到期,行驶证车主为个人前一天内,行驶证车主为单位法人前两天内投保可不咨询原员工同意,即续保业务不再保护,按新保业务处理。若原续保员工经商品部协调坚持不一样意其它人介入,但本身也没续保进来,最终造成该保单流失,对应扣减该员工同规模业务量。
第九条 尊重用户意愿标准:对新增业务,假如用户明确表示倾向于团体或业
务员,其它团体或员工应尊重用户选择,由商品部调查研究后决定业务归属;对于续保业务,在遵照续保一贯性标准基础上,在相同条件下,应尊重用户意愿选择。
第十条 地域归属标准:对于跨地域交叉情况,标准上该业务依据其业务起源地域确定归属。
第十一条 从业优先标准:对于内、外勤发生业务交叉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归属外勤人员,内勤职员标准上应避让;对于本企业直销员工和中介渠道业务发生交叉时,相同条件下,应优先归属本企业直销员工;但企业直销业务承保条件优于代理渠道,则直销业务优先;反之,代理业务优先。除经纪业务外,招标业务由企业直销进行投标,标准上不受理代理渠道报价请求。
第十二条 车行专属新车投保保护标准:各机构、各团体专属车行,估计或达成一定规模以上车行,企业实施新车保险专属标准,即从本车行销售并代为挂牌新车,只能由专属员工出单,除非本车行没有指定本企业保险,或在购车人要求下许可其自行选择投保。(车行分类见附件二)
一类车行为本企业保护车行,除本车行专属员工以外其它人不可出单(包含交强险及商业险)。
企业集团用户或车队新车业务如和一类车行业务发生冲突时,企业集团用户或车队业务可不受一类车行保护限制。
二类、三类车行新车业务不列入车行专属新车保护范围内。
第十三条 上述管理标准应遵守“至上而下”标准处理方法,避免内部矛盾,友好处理交叉业务。
第三章 业务交叉范围界定
第十四条 许可出现业务交叉情况:
(1)、保险业务在二个月以上(包含二个月)未承保;
(2)、本企业已签发保单且已生效,但自保险责任开始以后二个月内仍无法收进保险费;
(3)、企业在市区当地虽已设置机构,但还未包含保险领域;
(4)、虽已经有企业内其它职员谈妥某项保险业务,但此次前往联络是和上次保险无关业务。
第十五条 不许可有业务交叉情况:
(1)、企业内其它同志已和对方就某一保险项目进行协商,而且有了合作意向;
(2)、职员经过不正当路径,探听到其它职员业务机密,并冒充她人前往联络;
(3)、职员在未知底细情况下,前往联络业务,但被通知已经有企业内其它职员前往展业后,仍一意孤行进行业务攻关;
(4)、各自分工续保业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发生业务交叉时,被冲突方有权提出调查请求,并按要求步骤推行交叉业务申报手续。
(1)申报方需填写《交叉业务申报表》(附件三),经由所属业务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提交。
(2)申报方向销售管理部提交申报表,受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表后应快速响应,负责交叉业务协调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用户业务交叉协调管理
按“立项受保护”和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标准,对重大用户展业中出现业务交叉进行协调:
(1)、重大用户业务协调以立项时间、关系深度、信息力度和展业进度等原因为裁定标准,其中立项时间、关系深度和信息力度以项目责任人填写《重大用户立项申请表》(附件四)中相关内容为依据,展业进度以项目责任人向商品部、销管部重大用户后援组报备进展情况(口头或书面)为依据。
(2)、商品部、销管部重大用户后援组在了解交叉业务情况后,向分管领导提交业务交叉情况汇报并附处理提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最终裁定结果,商品部及销管部据此联合下发交叉业务协调函。
(3)、业务交叉协调函下发给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各职能部门依据协调函上保费分解等内容,考评相关团体和业务人员费用、个人提奖、手续费等相关指标。
第十八条 标准上续保业务其它部门和职员一律不得介入,因为不妥介入引发费率下降、费用提升、承保范围扩大等不良后果,由不妥介入部门或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新保业务除机动车辆保险外,其它业务报价必需经过商品部门审核,不然为无效报价。
第二十条 部门内部业务交叉由部门经理依据本管理标准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业务交叉,由双方机构责任人或团体经理先行协调处理。机构责任人为交叉业务第一级协调人,应尽可能地协调员工达成共识。
第二十二条 双方机构责任人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业务,提交销售管理部及分管领导处理。销售管理部及分管领导进行裁定为最终裁定,任何一方必需严格完全服从。
第二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部门协调或销管部决定,进行或停止业务活动,以确保关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形象。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对企业带来损失作为或不作为来要挟企业,情节恶劣,造成不妥后果给予扣绩效、通报批评或开除。
第二十四条 在业务拓展中,有显著违规行为造成业务冲突,依据企业相关要求给予严厉处理;同时取消因违规行为取得相关业绩、手续费、销售费用、绩效奖金等权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凡认真遵守本要求,主动配合帮助处理交叉业务,无不良统计部门和职员,企业视实际情况在年底评优等方面给予加分和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凡采取扩大承保责任、降低费率、提升退费、提升手续费或许诺其它非正常条件为手段,有意贬低她人,损坏企业形象,进行恶意竞争部门和职员,企业视情节严重给对应处罚:
1、取消竞争业务保费收入,不计入绩效考评;
2、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3、展业费用自行负担;
4、通报批评,扣分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企业将视情况给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机构责任人或团体经理无法达成协调一致,需由企业总经理室或风险管理控制委员会出面协调,但协调后仅按70%计算业绩。
第七章 要求施行及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释义权归属商品部、销管部,如有异议,以总经理室或风险管理控制委员会裁定为准;如有变更或补充,另行通知为准。
附件一: 编号:
交叉业务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主送领导
报送业务部门
用户信息描述
被保险人名称
机构代码
所在地域
投保期限
联络人
联络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和用户关系
交叉对象
联络电话
交叉情况概述:
包含交叉业务范围
及业务规模预估
___险: 万元
___险: 万元
___险: 万元
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管理部意见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领导指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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