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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定稿-含附件)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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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xx村镇银行法律顾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外聘法律顾问管理,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xxxccxx村镇银行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顾问系指本行通过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从律师事务所聘请的为本行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法律顾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法律顾问的聘用、日常管理和联络、履职考评、资源调配等。 总行法律顾问由风险合规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法律顾问职责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约定,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解答本行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本行的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为本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本行提供与本行运营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信息; (四)协助本行对员工普及法律教育、举办与业务相关的法律培训,讲授法律知识; (五)对本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提出有关改进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六)草拟、修改、审核本行合同、制度及其他法律文书; (七)参与本行重大项目的调研、调查、谈判、调解、讨论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及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八)受本行委托担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程序的代理人,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为本行办理诉讼类、非诉讼类法律事务; (九)对于本行竞争对手在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宣传媒体上发布的任何诋毁、贬低本行的宣传行为,有义务提请本行知晓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十)向本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诉讼或承办的法律事务的情况和进展; (十一)办理本行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本行全面、客观和及时地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二)按时、足额获取法律顾问费及其他约定报酬; (三)拒绝本行提出的任何违法违规或与其执业规定相悖的工作请求或要求; (四)依据其对法律的认识,独立作出专业判断,不受无理影响或干扰; (五)向本行提出改进或提高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法律顾问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下列工作义务: (一)遵守本行各项内控制度及其与本行的相关约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各项事务; (二)在取得本行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本行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以其依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本行利益; (四)按照规定的服务地域和服务范围提供法律服务,满足服务地的法律事务办理需求。 (五)对本行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本行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条法律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本行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本行的咨询意见; (二)在涉及本行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担任与本行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为其提供不利于本行的咨询意见; (三)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本行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其在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业务数据、资料等。 第三章 资格准入 第八条选聘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合法存续,在当地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实力; (二)具有律师执业证; (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 (四)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执业形象和执业影响; (五)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司法行政部门的惩诫记录。 第九条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优先作为法律顾问拟聘人选: (一)熟悉金融行业,精通金融法律理论与实务,并有相关工作经历或从事过相关律师业务; (二)具备良好的当地人际关系、与司法机关合作情况较好。 第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聘用为法律顾问: (一)兼职律师(不含当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 (二)不具有法学本科或以上学历者; (三)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执业处罚记录的。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聘用法律顾问,由风险合规部负责进行招聘前相关准备工作,提出人选,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报行长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聘用法律顾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律顾问聘用审批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律师执业证书; (四)所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五)个人信用报告或主管部门执业鉴定、年检材料; (六)经协商的法律顾问服务费标准、计价方式等; (七)法律顾问服务考评表(续聘,附件二); (八)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续聘);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选定后,本行应当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不得直接与法律顾问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的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保守双方商业秘密的期限和责任; (五)法律顾问费用标准、支付方式;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协议的有效期;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的原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经办的法律事务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为涉及我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该律师未予回避的;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造成损失的,要求赔偿损失: (一)在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 (二)在本行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同时接受双方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三)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不适当披露或泄露其在为本行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本行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业务数据、资料等。 (五)其他不当行为致使损害本行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聘用期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可以征询接受该服务的条线、部门或单位的意见;相关条线、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合。 续聘法律顾问,由风险合规部结合对法律顾问的综合考核评价提出续聘意见,经分管行领导同意后,报行长审批确定。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定期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工作,并进行年度述职。 第十九条法律顾问应当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所承办法律事务的分析、统计和报告工作,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集法律事务档案,提供典型案例。 第二十条法律顾问在经办法律事务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事项、重要决策事项及放弃诉讼请求或民事权利等事项,应当及时报告风险合规部,并征询其意见。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标准由法律顾问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商拟定。并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行长审批确定。 法律顾问服务报酬不得直接支付给法律顾问本人,应当统一支付至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法律顾问报酬水平结合下列因素合理确定: (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二)行业或地方收费标准; (三)服务对象资产规模、网点分布、业务量; (四)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等级; (五)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六)法律顾问服务考评情况,及其为本行服务的年限、对本行的贡献度、员工的满意度。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提供服务,能够量化定价的,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参照下列方式计价: (一)按额度比例计收。财产案件争议标的价值明确的,可以按标的额确定收费比例。 (二)按件计收。以一件法律事务为单位确定收费标准。 (三)按类计收。按照法律事务的类别,确定一类或几类事务的收费标准或报酬额度。 (四)风险代理收费。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我行追偿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 (五)按范围计收。按照法律顾问为本行提供服务的时间和空间等区间概括确定报酬额度。 (六)其他合理的计价方式。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跨总行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办理法律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本行承担;其他费用的承担,依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行承担的费用,已由法律顾问垫付的,法律顾问凭有效凭证与本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按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由总行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应根据本行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将法律顾问的聘用、解聘情况报送苏州银行总行法律合规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xccxx村镇银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法律顾问聘用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聘用性质 [ ]新聘;[ ]续聘 (一寸彩照) 聘用原因 拟聘法律顾问人选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籍贯 执业证号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所在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 简历 学习简历 工作简历 法律从业经历或者成绩 拟聘法律顾问人选基本信息 银行或金融行业从业经历或服务经历 当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及业内影响 个人其他说明 总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 (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行长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1、本表经审批后,申请单位、总行各留存一份。 2、续聘法律顾问,应当一并报交《法律顾问服务考评表》、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 附件二 法律顾问服务考评表 被考评对象: 律师 考评年度:年 项目 评分标准 得分 迅速的反应时间 快速的提供服务 (30分) 咨询类:电话或者当面进行解答,提出法律意见;对于重大事项需要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应于12小时内对咨询问题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5分) 诉讼类:应当于接到相关起诉书之日起,于24小时内展开资料、证据的收集工作,积极应诉。(10分) 紧急情况类:如出现包括处理重大纠纷、对突发事件进行规范性论证、新闻媒体不负责任或歪曲事实报道时,为我方挽回名誉损失,维护本行形象等紧急情况时,要求其现场解决的,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在8小时内出具相关法律意见及相应对策。(10分) 其他:对于我方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应不超过24小时内提出答复。(5分) 良好的服务态度 (13分) 在接受我方的咨询及为我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反应迅速及时,不拖延,不推诿。(4分) 法律顾问应在8*5的工作时间内向我方提供优质热忱的服务;在工作时间外,应保证手机等通讯方式畅通,随时能协助我方处理紧急情况及突发事件。(4分) 在代表我方及随同我方与外界进行交涉时,着装正规整洁,携带律师执业证照等相关文件,热情大方,使用礼貌用语,维护我方良好社会形象。(5分) 优良的业务质量 防范法律风险 (20分) 在法律顾问任期中,准确无误地解答我方提出的相关法律疑问,提出法律依据,及向我方出具准确的法律意见书,能够切实解答我方的疑问。(10分) 为我方的经营管理提供实用、符合我方实际情况的相关法律信息、法律依据,以供我方在经营管理及决策中参考,从而切实防止并解决我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有效防范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10分) 工作成果 (37分) 服务期间,我方所有咨询类事项得到了准确无误的解答,并附有准确的法律意见书,有效解除了我方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成果体现:咨询事项纪录表、法律意见书文本。(9分) 服务期间,我方的诉讼类事务得到了其强有力的支持及支撑,积极应诉,最大限度为我方挽回损失。成果体现:诉讼案件案卷汇总。(11分) 服务期间,我方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纠纷、市场营销行为的合法性论证、新闻媒体不负责任或歪曲事实报道等紧急情况时,法律顾问为我方提供有力的法律论证及有效的合法应对措施,有效化解我方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危机。成果体现:书面论证材料、应对措施书面材料。(11分) 服务期间,有效的协助了我方进行内部法律管理流程的梳理与完善,协助我方开展其他法律支撑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我方员工的法律培训等。(6分) 良好的职业道德 (扣分项。每发生一项,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 法律顾问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我方的商业秘密、客户隐私,具有保密义务,因泄露给我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担任有竞争关系的对方企业的代理人。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不得从事有损我方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我方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其他损害我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分 主要评分理由综述 法律管理部门 综合考评意见 核准人: (部门章) 核准日期:年 月日 备注:考核评价得分70分以上合格、80分以上良好、90分以上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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