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xx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培育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锻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xx公司专利管理办法(暂行)并结合北京公司专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管辖范围: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北京公司享有合法专利权益的发明创造。本办法所称专利权益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经授权或许可取得的其它专利权益。本办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公司的
2、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实施、专利许可与转让、专利保护等各项专利管理工作。第三条 原则:北京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推动完善企业自主专利保护机制。第四条 保密:专利是公司的机密,参与专利申报、评审等任何专利管理行为的人员或单位都必须遵守北京公司的有关保密规定。如在申报、评审和应对诉讼等环节中需要外聘专家或使用其他外部资源,应当依照具体情况签订保密协议。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北京公司技术评审委员会,是北京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行使以下决策职能: (一) 组织制定并实施北京公司的专利战略; (二) 协调各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管
3、理职能;(三) 审批北京公司重要专利的申请;(四) 审批北京公司重要专利的许可使用、转让以及重要专利技术的引进;(五) 其他重大的专利决策事项。第六条 北京公司网络部是北京公司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一) 负责建立和完善北京公司专利管理制度;(二) 负责专利申请和专利纠纷、专利保护的职能管理;(三) 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的选聘、工作评估和管理;(四)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专利相关工作;第七条 北京公司发展战略部是北京公司专利法律审查和外部诉讼应对部门,其职责为:(一) 对专利工作中涉及法律的部分进行审查;(二) 负责处理北京公司遇到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诉讼;(三) 向专利保护相关事宜
4、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四) 负责专利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和管理;(五) 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开展专利管理工作中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六) 负责与专利代理机构签署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第八条 北京公司财务部是北京公司专利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利产权和专利相关费用的管理,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一) 负责将北京公司专利申请费用、专利年费等纳入预算管理;(二) 负责正确核算专利资产价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三) 参与专利使用授权和专利转让的相关工作;(四)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等情况下,负责组织对涉及的专利资产进行评估;(五) 审查专利作价投资和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六) 其他专
5、利资产管理事项。第九条 北京公司各部门是专利开发部门,主要负责专利的开发工作和专利的具体使用,其专利管理职责包括:(一) 负责本部门专利所涉及费用的预算、支付及相关协议或合同签署。(二) 负责专利技术开发;(三) 按照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并对本部门的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四) 指派专家参与北京公司专利的评审以及涉及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评估、评审工作(五) 配合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开展其他专利工作。第十条 北京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选聘专利代理机构,并定期评估代理机构的工作。聘请专利代理机构的费用应纳入北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一条 北京公司专利申请工作和
6、流程参照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申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四章 专利资产评估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公司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 以北京公司专利资产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资、合作的,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其专利资产与北京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的;(三)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四) 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北京公司的专利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五) 发生专利权属纠纷或专利法律诉讼,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六)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7、的,应由主办部门向专利决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专利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提交财务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第十四条 北京公司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应由财务部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第十五条 以上未予明确的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事项,可按照北京公司有关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 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第十六条 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授权后,对于实施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专利开发部门应在专利职能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北京公司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应当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许可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北京公司专利的,北
8、京公司相关部门应提前考察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技术水平和专利实施能力。北京公司经其他单位或个人许可使用其专利的,应与许可方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第十八条 北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由实施部门对有关专利进行检索,并向专利职能管理部门部提交拟实施专利的证明文件,经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北京公司与其他专利权人进行专利交叉许可的,应确保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基本对等。如交叉许可的专利价值不对等,北京公司应在交叉许可前,就专利交叉许可的费用补偿与对方达成一致。第二十条 北京公司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经受让取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相关部门应向专利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专
9、利转让申请,专利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专利评估和专利检索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专利决策委员会决策。第二十一条 以上未予明确的其他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相关的事项,可参照后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二条 北京公司各部门在进行项目研发、商务合作、设备采购等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维护北京公司的专利权益。第二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严格保密。北京公司员工在调离现职或离退休时,应将其从事或参与技术开发工作的相关资料交还北京公司,并对
10、技术开发涉及的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北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上述保密内容,不得将北京公司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在北京公司学习进修、交流借调的外单位员工,如其工作与北京公司发明创造有关的,其所在部门应当安排签署保密协议;上述外单位员工返回原单位时,应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北京公司参加各类标准化组织,提交技术标准前,对其中需要进行专利保护的内容,应由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对相关标准化术文稿进行审查,先行提出专利申请。第二十五条 北京公司业务部门在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业务规范时,应当就其中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内容及时提出专利申请,在未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不得将相关内容透露或披露给
11、其他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六条 北京公司进行技术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应与合作方或受托方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技术开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二十七条 北京公司应与学习进修、借调交流及临时聘用人员或其派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该人员在北京公司学习、工作期间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第二十八条 北京公司鼓励和支持员工将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十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利用北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发明人与北京公司通过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员工将其职务发明创造按照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专利
12、权益行为的,北京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条 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将建立日常专利监控机制,对北京公司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于已经公开的专利申请,如发现有损害北京公司合法权益且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及时向专利复审机构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第三十一条 北京公司各部门和员工发现有他人侵犯北京公司专利权,或北京公司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形,或在业务合作和技术合作发生专利纠纷,应及时向专利职能管理部门通报。专利职能管理部门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纠纷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参与专利诉讼事宜。第
13、三十二条 北京公司员工在专利申请、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评估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北京公司查实后可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有欺诈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北京公司可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以上未予明确的其他与专利保护相关的事项,可参照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 专利管理中所涉及的费用第三十四条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由于专利申请和与专利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费用应按照xx北京有限公司专利申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支付。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及转让以及专利保护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可参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北京公司网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