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所属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号)、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铁路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配备、发放、使用、保管、更换
2、、报废的监督管理。 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执行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装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对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配备、发放、使用、保管、更换、报废等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二) 监督指导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劳动防护
3、用品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 (三) 督促检查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标准和有关管理办法、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二) 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三) 依法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配备、发放、使用、保管、更换、报废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四) 编制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主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批,由物资部门按相关的物资采购办法组织采购。 第
4、六条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 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二) 项目开工前或每年12月25日前,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物资供应部门按计划采购。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 第七条 各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条 各单位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进场入库前,各单位物资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并形成验收记录(见附表)。经核查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准予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与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行业、地方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遵循对不同劳动作业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同
6、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生产区域的性质和频次,配备或领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发、停发、少发和延期发放从业人员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7、不得以货币、代金券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安全防护性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违反者要进行赔偿,并给予处罚和教育。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更换与报废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库房,妥善保管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由物资管理部门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台帐
8、。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鉴定劳动防护用品,对已损坏或失去安全防护性能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超过使用期限的应及时予以报废,不得继续发放和使用。 第六章 特殊环境下的劳动保护 第十九条 冬期从事施工生产活动,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并为从业人员发放防寒护肤用品。 第二十条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在高原地区从事生产活动,要预防高原病和高原不良反映,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和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药品等。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9、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经查实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将外协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第二十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确保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安全与健康必须配备的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制度和安全标志管理。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除特种劳动
10、防护用品以外的为防止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健康而配备的消耗性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与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识别。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的要求,劳动防护产品采用四层全数字型编码对产品进行标识,第一层和第二层采用一位数字编码;第三层采用二位数字编码;第四层采用三位数字编码。 (1) 第一层代码(防护用品性质) a特种防护用品,以“1”表示; b一般防护用品,以“0”表示。 (2) 第二层代码(防护部位)(略) (3) 第三层代码(防护功能)(略) (4) 第四层代码(防护产品材质,结构)(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安201126 号)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