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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证明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规定
第一条 信贷证明业务是指我行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中标后可在我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第二条 申请人/投标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证明人是指总/分行及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信贷证明仅供申请人在投标资格预审时使用,如申请人中标后确有资金需求,须经我行审查审批同意后,方可获得相关数额的短期资金信贷支持。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四条 申请信贷证明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或贸易背景;
(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或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的未评级企业(低风险业务除外);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申请人当年施工资质须在国家二级(含)以上;
(八)投标项目须为市级(含)以上的重点项目;
(九)其他条件。
第三章 信贷证明的额度
第五条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我行出具信贷证明的最高额度须与客户承建项目能在我行取得短期贷款金额相匹配。
第六条 信贷证明的有效期应根据项目主合同(或主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年。
对因项目投资额大、施工期限长,应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统一要求和投标人的申请而确需延长信贷证明期限的,经总/分行审批后可视信贷证明申请人资信情况给予适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项目主合同有效期限。
如投标人流标,信贷证明自流标之日或申请人获得信贷证明文件项下的贷款时自动失效。
第七条 信贷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按照《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关规定执行。以承诺金额为基数,年手续费率在0.05%~2%以内。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在受理申请信贷证明业务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邀请书、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质证书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
(三)银行信贷证明申请书;
(四)申请人近三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五)具有申请人有效签章的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
(六)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书;
(七)申请人近三年的项目中标及施工情况记录;
(八)证明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调查、审查要点
(一)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申请人的资质和投标项目是否符合条件;
(三)信贷证明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四)信贷证明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五)申请人的信誉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六)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结合项目、交易情况,测算可能提供给申请人的最高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十条 因申请人/标人或信贷证明到期,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要求申请人发出撤销已开具的信贷证明。
第五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信贷证明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信贷证明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做违约:
(一)未经证明人同意,发生或实施重大经营体制变化,包括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证明人利益安全的行为;
(二)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活动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项目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发生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破产、财务状况恶化等,未能履行书面通知证明人的义务;
(三)所承接的项.目发生重大方案调整或项目业主发生重大经营变故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生产;
(四)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十四条 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后,证明人有权终止履行已开出信贷证明项下的义务,拒绝新的业务申请,以防范风险。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证明人开具信贷证明后,应加强跟踪检查,注意防范风险,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防止出现可能影响我行利益的事项:
(一)取得由招标人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收妥确认书》;
(二)申请人是否中标,未中标项目项下的信贷证明自行作废;
(三)申请人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及财务状况在信贷证明有效期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发生逾期贷款、欠息和其他不良记录;
(四)申请人与投标人或项目业主中标合同金额须与招标文件金额相符,注意信贷证明有效期间发生的涉及金额、期限等主要要求是否变更;
(五)其他可能影响信贷证明申请人履约能力的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信贷证明业务档案,应包括信贷证明申请书、协议、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标书等.档案管理须严格按照《银行授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对公客户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开具信贷证明协议书须使用我行统一文本格式,信贷证明文本原则上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如申请人确须使用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提供文本格式的,经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总行法律合规部确认后可出具相应文本,但我行提供证明的内容仅限于以下两项:
(一)针对投标项目开具最高额度的贷款意向;
(二)该信贷证明所涉及的银行信贷未包括在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信贷证明申请书
2、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
3、银行信贷证明书
附件1:
银行信贷证明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法定法表人名称: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开户行及账号:
招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申请信贷证明金额:
申请信贷证明期限:
招标书确定的期限:
项目所需资金来源:
申请人在此声明:本申请书各项内容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
编号:
甲方(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银行______
地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甲方因______,向乙方申请出具金额为(币种、大写)___万元的《银行信贷证明书》。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证明。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出具金额为(币种、大写)万元的《银行信贷证明书》,供甲方在_______项目中标后施工过程中发生正常、合理贷款需求时申请使用。
第二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乙方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之前,按照承诺金额的____‰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手续费,手续费金额为(大写)_____元。
甲方支付费用的方式为:□转账支付 □现金支付。
第四条 项目开标后,如甲方未中标,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书》。如甲方中标,甲方应在《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银行义务履行完毕后及时退还乙方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书》。甲方不得将《银行信贷证明书》挪作他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正常经营需要申请贷款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甲方与项目有关方发生业务往来出现资金短缺的证明文件(如合同、协议、发票、银行对账单等)。
第六条 乙方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与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一)贷款方式必须经此项信贷证明业务经营主责任人所在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审核后报主管行长批准同意(按规定可免除担保的除外),如采用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二)甲方的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未发生不利于乙方利益的重大变化;
(三)甲方已履行其他约定。
第七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随时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发生的重大事项(如人事、诉讼、投资等)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与招标人签署中标合同时,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相符,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贷款承诺。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或所建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并已危及乙方债权利益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发放贷款的义务:
(一)重大人事调整。
(二)重大法律纠纷。
(三)企业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四)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五)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招标人向乙方索赔或直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信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银行信贷证明书
年 第 号
银行名称:银行______
地 址:_______
招标人:
申请人:
根据_____的申请及编号为____的《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现出具最高限额为_________(币种、大写)万元(含)的信贷证明,供______(申请人)在(投标项目)中标后,该项目施工需要时申请使用。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为(大写):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我行以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承诺:
在上述有效期内,我行将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信贷规章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在上述限额内提出的信贷申请予以满足,且保证:该银行信贷未包括在我行对其现有信贷余额当中。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自动失效: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届满或银行义务履行完毕。
本《银行信贷证明书》由签开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发并加盖签开行公章后生效。
签开行:(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
签发日期:_ _年__月__日
《银行信贷证明书》收妥确认书
致:银行________
贵行(大写)____年__月__日向(招标人)出具的编号为______的《银行信贷证明书》已收到,该证明的出具完全符合我方要求。特此予以确认。
申请人签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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