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贷款条件、方式及用途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第四章 贷款流程第五章 风险监测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区内
2、合作社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第二章 贷款条件、方式及用途第六条 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合作社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经有权机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合作社;(二)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三) 生产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四) 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五) 申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六)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七) 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八)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贷款方式。合作社贷款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方式。原则上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成员应为合作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八条 贷款用途。合作社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收购、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大棚基础设施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第九条 合作社贷款期限应根据合作社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结合实际综合考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条 合作社贷款需要展期的,农村信用社应审查合作社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决定是否展期。第十一条 合作社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风险、
4、效益、市场、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额度、期限、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第四章 贷款流程第十三条 合作社贷款要按流程办理,包括受理、评级与授信、合同签订、用信与支付、贷后管理环节。第十四条 受理。申请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合作社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借款申请书;(二) 经有权机关登记核准的有效证明;(三) 合作社章程及其规定的有关决议文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 财务报表;(六) 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评级与授信。农村信用社应对辖区内合作社进
5、行评级,依据评级结果进行授信。评级方式应根据合作社规模的大小、管理水平、经营发展能力等选取相适应的评级模型进行评级,一般采用法人客户打分卡模型进行评级;授信额度应依据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用途、偿债能力、生产周期、还款意愿等因素合理测算。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农村信用社应和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办理抵(质)押登记(止付)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十七条 用信与支付。授信有效期内,合作社可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循环使用。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
6、使用。第十八条 贷后管理。农村信用社应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方式,对合作社的合同履约、生产经营、账户资金往来、贷款抵(质)押物有无变化、保证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及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贷后跟踪检查。对危及贷款安全的,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调整或取消授信,已用信部分应及时收回。第五章 风险监测第十九条 合作社出现下列情形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一) 卷入或即将卷入法律纠纷、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二)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资产的;(三) 依法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四) 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五) 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管理,应充分体现合作社与成员的信用等级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原则上,成员的信用等级降低时,其所在合作社的信用等级随之降低。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鼓励合作社对其生产经营项目和抵押物办理保险。第二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了解和掌握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共同做好对合作社贷款的使用和资金回流的监管工作。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县级行社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联社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