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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类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是指为农户家庭生产经营和消费发放的贷款。农户确定一名主要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类贷款业务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评级、授信、用信等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农户类贷款业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县级行社要通过设立相应的信贷管理部门和管理岗位实现信贷管理的部门分离和岗位分离。
(一)部门分离。成立前台客户管理部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后台信贷监督部门等,实现部门分离、专业管理、相互制衡。
(二)岗位分离。县级行社在相关部门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押品登记岗、放贷审核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实现岗位分离、责任分清、相互制约。
第六条 客户管理部门。由各县级行社总部负责贷款调查部门和下辖基层信用社(支行)组成,主要负责农户贷款的客户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受理、客户调查和贷后管理及信贷产品创新等工作。
第七条 信贷评审部门。主要负责贷款业务审查工作,对农户类贷款业务的资料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为有权审批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信贷监督部门。由县级行社合规风险、稽核审计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农户类贷款风险审查、不良贷款管理、贷款风险分类、贷款责任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行社应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作为信贷业务的集体议事机构,负责评价和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对有权审批人进行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
贷审会设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县级行社分管中、后台业务副主任(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召开贷审会;成员一般由专家评审团队以及信贷评审、合规风险、计划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贷审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台信贷评审部门。
第十条 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农户类贷款管理主要设置以下岗位:
(一)调查岗。由前台部门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贷款业务的营销宣传和咨询推介工作;
2.负责农户借款申请的受理和客户(担保人)调查工作;
3.负责农户信用等级初评和押品评估等工作;
4.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面谈面签借款相关合同。
(二)审查岗。由中台部门审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2.负责审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押品评估的合理性;
3.负责审查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信贷政策的合规性;
4.负责贷款可行性和风险度分析,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三)审批岗。贷款审批岗是行使贷款审批的有权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和独立审批人担任。有权审批人由县级行社主任(行长)担任,是县级行社贷款审批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贷款最终否决权。独立审批人是指在有权审批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独立作业的专职审批机构。独立审批人可以由审查人员兼任,在授权范围内合并审查审批流程,独立审批贷款业务。主要职责为:
1.对贷款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和评价贷款风险度;
2.审核贷款调查岗、审查岗尽职情况;
3.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做出贷款审批决策。
(四)押品登记岗。由信贷评审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押品抵质押登记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手续并领取押品他项权利证书;
2.负责办理抵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等;
3.负责协助客户办理押品保险手续(需要保险的);
4.负责跟踪办理按揭期房产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放贷审核岗。由中台评审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放贷审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审核贷款合同要素的准确性;
2.审核贷款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3.审核贷款发放信息的一致性。
(六)贷后管理岗。由前台客户管理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到期贷款催收及保全诉讼时效工作;
3.负责贷款风险分类的初步认定;
4.负责不良贷款保全和清收工作。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农户的范畴。
(一)农户。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个体工商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范围内,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三)非农户范畴。农户不包含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与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农户家庭一名主要成员作为借款人,基本条件为: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贷款到期时不超过65岁;
(二)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具有还款意愿和具备还款能力;
(五)申请贷款时无不良信用;
(六)申请信用贷款的应达到规定信用等级;
(七)需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卡);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农户类贷款保证人分为自然人、企事业法人、担保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为:
(一)保证人的前三年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小于三年的合法收入额。
(二)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60%。
(三)保证人无不良信用,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
第十四条 贷款押品及权利质押条件和范围。
(一)押品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3.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
4.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变现、保管和处置;
5.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二)权利质押条件。
1.权利真实有效;
2.权利具有财产性且国家允许流通转让;
3.权利人明确,权利无争议,未设定其他权利;
4.未被冻结、保全。
(三)押品及权利质权的范围。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
5.交通运输工具;
6.汇票、支票、本票;
7.债券、存单;
8.仓单、提单;
9.应收账款;
10.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申请信用贷款的农户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按得分高低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信用风险逐级递增。
第四章 贷款种类
第十六条 贷款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类,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1.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生产经营贷款。
2.农户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给农户用于各种家庭消费的贷款。包括住房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以及衣食住行等消费贷款。
(二)按贷款方式分类,分为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
1.农户信用贷款。凭农户信誉而发放的贷款。主要指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原则的小额信用贷款。
2.农户联保贷款。指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按照联保户数分为两户联保、三户联保。一户农户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互相联保或保证。已作为保证人的农户不能再办理联保贷款。
3.农户保证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给农户的贷款。保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4.农户抵押贷款。包括商业用房抵押、厂房抵押、林权抵押、大型农业机械抵押、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等。
5.农户质押贷款。包括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粮食直补资金质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
(三)按贷款额度分类,分为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户大额贷款。
1.农户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农户基本生产生活需要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
2.农户大额贷款。用于满足农户扩大再生产、多种经营及大额消费需求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包括农户保证贷款、农户抵(质)押贷款、农户综合授信贷款等。
(四)按贷款期限分类,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在监管部门及各行社贷款品种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周期等条件,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贷款展期。
农户类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15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展期视同新增贷款,按照新增贷款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一)农户类贷款展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还款意愿强;
2.借款人生产经营可持续;
3.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利息;
4.担保人保证意愿和代偿能力、抵(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未发生明显变化,并出具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承诺。
(二)展期期限。一年(含)以内的农户类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农户类贷款,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期限。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期限档次计收贷款利息。每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十九条 贷款重组。
农户类贷款在到期前或逾期90天以内,借款人确实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困难的,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协议贷款重组。重组贷款不得展期,必须实行分期还款方式。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清贷款全部利息;
2.贷款本金减少;
3.贷款形态不向上迁徙;
4.贷款方式不变或优于原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贷款利率。
农户类贷款由县级行社根据市场化原则,按照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化利率。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农户类贷款还款方式可分为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分期)还本和等额本金(息)等。
(一)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原则上采取利随本清或定期结息、到期(分期)还本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定期结息、分期还本方式。
(三)经营类贷款期限在3年以上、消费类贷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需采取等额本金(息)还款方式。
第六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业务流程。
申请受理→贷款调查(评级、评估)→贷款审查(审议)→贷款审批→签约→(登记)→放款审核→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三条 岗位流程。
调查岗受理调查(评级、评估)→调查负责人岗审核→审查岗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岗审批→调查岗签约→押品登记岗办理抵(质)押登记→放贷审核岗审核→支付审核岗审核(会计记账岗支付)→贷后管理岗贷后管理。
第七章 贷款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客户申请受理。
农户申请贷款应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家庭收支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担保人及承诺书、借款申请人声明、征信查询授权等内容。并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押品或保证人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贷款调查。
农户贷款调查包括客户调查、客户评级和押品评估。
(一)客户调查。农户贷款实行双人调查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岗要调查核实借款申请内容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借款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面谈,了解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至少应调查以下基本内容:
1.借款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2.借款人、担保人及家庭信用状况;
3.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情况;
4.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5.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6.担保人担保意愿及代偿能力、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
7.贷款人认为其他有必要调查的事项。
(二)客户评级。农户贷款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根据个人品质、家庭资产、综合收入和信用状况等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综合打分,评定信用等级。
(三)押品评估。农户抵押贷款坚持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抵(质)押物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负责贷款调查的客户经理及部门经理为评估责任人,采取外部评估的评估结果也必须经调查客户经理及本部门经理确认。
第八章 贷款审查
第二十六条 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审议的提交贷审会审议,并最终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审查的基本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是否有不良信用。
(三)信贷政策审查。
1.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评定的客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
2.审查贷款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市场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贷款审批。有权审批人或独立审批人在权限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进行贷款审批,综合判断、分析和评价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的意见。主要审核和明确以下内容:
(一)贷款业务是否超授权权限;
(二)贷款运作流程是否逆程序;
(三)审批同意的贷款必须明确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
(四)对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签署意见后退回审查部门,由调查部门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章 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贷款签约。
落实审查(审议)批复限制性条款后,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
第二十九条 押品登记。
押品登记工作由县级行社信贷评审部门负责。贷款签约后,押品登记人员要与抵押人(出质人)共同办理贷款抵(质)押登记。在贷款存续期间,押品协议变更的,要及时办理抵(质)押变更登记。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要协助抵押人(出质人)注销抵(质)押登记。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
(一)放款审核。根据贷款审批意见及《出账通知书》,核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贷款要素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确认并移交支付审核岗。
(二)贷款支付。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与保全
第三十一条 贷后检查。
县级行社应按农户类贷款的种类确定贷款检查方式、内容和频率。
(一)检查方式。采取电话回访、核实还款信息、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贷后检查。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借款人经营收入情况和担保的代偿能力。
(三)检查频率。原则上农户类贷款每季度检查一次,各种抵(质)押贷款可以半年检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贷款回收。
农户类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及时签发《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贷款逾期的要签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类贷款可以采用现金、转账和从约定结算账户扣收等方式回收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
农户贷款档案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逐级建档、规范操作”的原则进行管理,要符合有关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等档案制度规定。
第十二章 责任认定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责任人界定。
对岗位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责任人员;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各环节经办人员即为本环节经办责任人,各环节的有权决策人为主责任人。具体信贷业务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前台部门或基层信用社(支行)客户经理为调查和经营经办责任人,前台部门或基层信用社(支行)负责人为调查和经营主责任人;
(二)中台部门审查人员为审查经办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
(三)信贷业务审批岗人员在授权内承担审批主责任。双签审批的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和有权审批人分别承担第一、第二审批主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对客户提交资料的调查核实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担保人情况及押品价值的;
(三)帮助客户伪造有关资料和信息的;
(四)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
第三十六条 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未对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本行社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越权或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
(三)向不符合本行社信贷政策的客户授信的;
(四)通过授意影响信贷人员独立调查和审查的。
第三十八条 管户客户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二)未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
(三)由于管理不力导致押品价值发生损失的;
(四)未能及时催收到(逾)期贷款本息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县级行社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农户类贷款相关制度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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