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农村信用社证券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及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证券(以下统称证券)。第四条 证券质押贷款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业务操作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第二章
2、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 证券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质押的证券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第八条 证券为股票的,应当为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流通股或者解禁期限在质押期限内的限售流通股股票,不存在潜在的退市风险。以下股票不得接受质押:(一)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标记为*ST);(三)被交易所实施其他
3、风险警示(标记为ST);(四)B股股票;(五)上一年度亏损且本年度仍无法确定能否扭亏;(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严重亏损,超过净资产50%,或者净资产为负,且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未来业绩会得到较大改善;(七)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八)已经停牌且复牌时间无法确定的;(九)根据权威媒体披露的信息或监管部门的认定,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其高管、实际控制人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十)其他具有潜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十一)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证券为基金的,须具有流动性、不具有杠杆性。以下基金不得接受质押。(一)创新式封闭式基金中的普通级,或者具有杠杆效应的基金;(二)上市交易时
4、间不足1个月的;(三)有到期日的基金品种,到期日短于借款到期日的;(四)持有人数少于1000人的;(五)场内可交易份额不足1亿份的;(六)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基金经理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十条 证券质押贷款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投资。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押率与标的证券市值或价值的乘积。即:贷款额度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质押率。质押标的证券市值=证券价格质押股数(份额)证券价格以放款前20日、60日、120日均价及上日收盘价四者孰低者计算。第十二条 证券质押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5、含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四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第四章 证券质押率的确定方式第十五条 证券质押率原则上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不超过60%;(二)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超过60%;(三)普通股票不超过60%;(四)出现下面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形的股票定义为低评级股票,基准质押率不超过50%:1.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2.流通股本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低于5亿元;3.90天日均成交金
6、额低于500万元;4.最近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或3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100%的股票;第十六条 对限售流通股和质押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6个月)的无限售流通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质押率做相应调减。过an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 满足条件的借款人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申请书;(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
7、同意提供证券质押的有权部门决议、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出质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等;(五)持有证券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贷款人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持股凭证等相关资料后,除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提交的借款申请书、持股凭证等是否符合要求;(二)出质人身份情况;(三)拟出质证券情况,包括市场情况、账户情况等;(四)调查了解拟质押证券的市场价值,判断质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五)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尤其是限售股,要科学评估实现质权的处置成本及难度;
8、(六)涉及国有股质押的,要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质押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二十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第二十一条 鉴于证券存在较大价格波动风险,贷款人须设立合理的质押证券市值预警线及处置条款,并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市值预警线及处置条款不低于以下标准:(一)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40时,提示借款人做好补充质物、提供保证金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准备,以弥补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担保缺口。(二)当贷款市值比降至125及以下时,要求借款人于次日将贷款市值比提高到140以上,否则
9、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过法律手段处置质押证券。贷款市值比质押证券市值(存有保证金的,加上保证金余额)贷款本息余额*100。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和出质人要按规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除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密切关注质押证券的市场价值。如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10、,否则,视为违约,提前处置质押证券:(一)当发生股票被ST、ST、吸收合并、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二)出质人未及时委托上市公司办理相应质押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未经同意,出质人擅自同意或主动承诺延长已质押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的;(三)借款人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须随时跟踪质押证券市值变化情况,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出质证券的总市值,计算贷款市值比,对达到市值预警
11、线或处置标准的,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七条 证券质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可以对质押证券进行置换。第二十八条 借款到期前,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还款。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应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处置股票,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有剩余,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应向借款人继续追偿。第三十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由于质权实现等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贷款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