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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商品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883711 上传时间:2024-06-0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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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省农村信用社商品车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车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品车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商品车辆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 商品车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除满足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须为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的特许经销商、特约经销商或具有同等资格的经销商;(

2、二)具备4S店(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信息反馈)资格或达到4S店标准;(三)具有自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须经营汽车销售1年以上;租赁经营场所的,须经营汽车销售2年以上; (四)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及重大商业纠纷;(五)销售渠道畅通,销售能力强,销售额稳定,且为生产商推荐的销售代理商。第五条 拟抵押的商品车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通过国家有权部门质量认证的车辆;(二)必须为借款人经营的主要车型,市场占有率较高,且拟抵押车辆已全部付清款项并取得增值税发票;(三)拟抵押商品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必须移交贷款人进行监管。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六

3、条 商品车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经营中所需的周转性流动资金。第七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客户的经营、资金需求以及监管方式等情况综合考虑,有第三方监管的,原则上不超过抵押车辆出厂价格的80%,无第三方监管的,原则上不超过抵押车辆出厂价格的70%。第八条 商品车抵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单一商品车抵押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单次放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商品车抵押贷款不得展期。第九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条 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等额本息(本金)或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方式。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

4、一条 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贷款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证、照复印件(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贷款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汽车经销商授权书原件; (二)借款人近三年及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 (三)抵押物清单;(四)抵押物照片;(五)所购车辆的增值税发票;(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除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和还款能力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拟抵押的商品车辆所有权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相对应的购

5、销合同、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并确认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拟抵押的商品车辆的市场行情,上市以来的价格变化区间以及目前的价位情况;(三)拟抵押的商品车辆的市场需求情况,在同等车型市场中占有率情况;(四)拟抵押的商品车辆的仓储场地的硬件设施、出入库流程,商品车辆的保管状况。第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车抵押贷款,贷款人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四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以及汽车生产厂家签订三方协议,就抵押商品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进行约定,明确未经贷款人书面许可,汽车生产厂家

6、不得为借款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挂失和补发。第十五条 设定第三方监管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监管人签订监管协议,明确三方对监管车辆的入库、监管、变更、出库等相关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持抵押物清单与借款人共同到借款人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十六条 为抵押车辆办理以贷款人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小于主合同贷款本息,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内不得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第十七条 贷款人将抵押商品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留存登记,入库保管。 第十八条 放款部门对相关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书等手续

7、审核无误后,可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取手续。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终审意见或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支付管理方案,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类客户商品车抵押贷款除应按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定第三方监管的,贷款人应要求监管方每星期对抵押商品车辆检查一次以上,并将检查记录提交贷后管理人员。(二)无第三方监管的,贷款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抵押车辆的检查、监管,检查间隔期不得高于7天;(三)抵押物变化情况。核查借款人偿还贷款后,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抵押车辆相匹配,贷款期间抵押

8、物变动是否与贷款人登记的变动情况相一致。第二十一条 如果抵押车辆的跌价幅度超过出厂价格10时,客户经理应立即督促借款人交纳保证金、追加抵押物或偿还部分贷款。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车辆如有丢失、损坏,借款人必须偿还减少部分的贷款或以不低于同等价格的车辆补充增加抵押物;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可随时偿还贷款,每次偿还贷款后,可提取与其所偿还贷款相对应的抵(质)押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并解除相应的抵押登记。第二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必须及时签发贷款逾期通知书,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逾期时间达到30天的,贷款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置抵押物。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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