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资产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产权中心)资产交易服务中的收费行为,根据*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交易的收费类型包括:交易服务费和交易增值服务费。第三条 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交易增值服务费是指通过*产权中心的服务,资产转让方在*产权中心挂牌转让的标的实际成交价比评估价出现增值的,*产权中心在收取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根据交易的复杂程度向转让方协议收取的费用。增值服务费收费为单向收费,由转让方承担。增值服务费率不得超过增值额的30%。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标的额(万元)向交易双方收取的累进费率备注100(含100)以下1%计费办法为分段累进100以上至500部分0.8500以上至1000部分0.51000以上至5000部分0.255000以上至10000部分0.210000以上部分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