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委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党委议事和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党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确定议题前,一般应当征求委员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二、准备预案。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应当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进行咨询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三、提前通知。党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在两天前通知到各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送达。四、充分酝酿。对党委会
2、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事先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充分酝酿。对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充分听取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个别酝酿应当平等交换意见。五、民主讨论。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到会作出说明;委员应当逐个发言,充分发表意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六、会议表决。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七、形成决议。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多数委员意见一致时应当及时形成决议。两种意见人数接近或者形成两种以上意见,应当进一步调查论证,提交下次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讨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八、决策实施。党委作出决议后,由党委书记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注重党委决议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检查督促,保证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